老人偷坐路边三轮车休息,没想到碰到车把导致车子突然启动,撞到树上不幸身亡。家属认为虽然三轮车正常停在车位内,但没在周围设置警示标志,于是反手将车主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8万元。
车主陈某是一家保洁公司的清洁员,每天他都会骑着电动三轮车来到停车场,将车停好后再乘坐公司班车上班。当天早上7点左右,他像往常一样在车位上停好三轮车,拉好手刹,拔掉钥匙就去上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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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10点半左右,老人提着两个塑料袋出现在停车场,因为走路太累就想坐到车上休息一下。老人先是将塑料袋放在三轮车的栏杆上,从包里掏出水杯喝水,然后跨坐到三轮车的驾驶座,并把手搭在三轮车的把手上。就在这时三轮车突然启动,带着老人冲了出去,撞到了路边的树上。最后被路人发现后立即拨打120将他送往医院抢救。不幸的是老人最终因撞击失血过多而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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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老人家属一纸诉状将电动三轮车主陈某以及陈某的工作单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8万余元。
法庭上老人家属认为陈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存在安全隐患,停放在车位后没有在周围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所以家属认为陈某以及陈某的工作单位应对老人的死亡负责。但陈某及其单位认为陈某是按照规范将车停放在车位内,走之前也拔掉钥匙拉上手刹,属于正常的停车行为。而且陈某无法预料老人会坐上自己的车,更没想到车子会突然发动,所以陈某认为自己不存在主动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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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经过调查发现电动三轮车内部由于线路老化导致接触不良,而老人触碰把手的行为是诱发电动三轮车突然启动的直接原因。最终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将车停在停车场后去工作,已确保三轮车正常停止行驶,未主动实施侵权行为。
其次并无证据显示陈某清楚知道车辆存在接头短路,电源处于继续接通状态。陈某将车辆停好后无法预见车辆电源出现接通,更无法预见老人试图在该车辆上休息时触碰加速把手,所以难以认定陈某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更无追求该损害结果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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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陈某无需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陈某所在单位雇佣陈某工作,与本次事故并无必然联系,同样无责。
出于人道主义,一审宣判后,陈某的工作单位主动提出补偿老人家属1万元,老人家属拿钱后表示认可此判决,没有选择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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