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转让股权后没有收回款项,前妻起诉要求分割股权转让款却法院会支持吗?我们通过嘉兴某区法院的一个判决看一下法院对这个事情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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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还没离婚的时候,男方把自己手里的某公司 10% 的股份卖给张三,卖了 54 万。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张三应向男方支付总计54万元的转让款。然而,直到双方离婚,张三也没有实际支付这笔钱。张三曾声称,因男方的原因导致公司停业,产生了损失,故不再支付转让款。
女方与男方离婚后,女方认为男方与张三存在恶意串通,或男方单方放弃了这笔债权,损害了她的权益,向法院提起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男方直接支付给她35万元。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女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晓娟律师解读:法院为什么这样判?
对于还没实现的、还在第三方处的债权,法院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没有办法直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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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是共同债权而不是已实现款项
法院明确,这笔54万元的股权转让款,是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权。债权的债务人是第三人张三,而不是男方。在张三没有实际支付这笔钱之前,这笔财产对于男女双方而言,只是一种“期待中的权利”,而不是已经到手、可以直接分割的现金。
2. 本案的主体和法律关系有问题
女方试图在一个“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件中,解决一个与第三方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很明显难以实现。
这笔债权能不能实现、能实现多少,这些问题的查明,属于另一个独立的债权债务纠纷案件需要审理的内容。
男女双方作为共同债权人,应该向债务人张三共同主张权利,也就是起诉张三要求支付股权转让款。胜诉并执行到位后,这笔债权才转化为现金,才能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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