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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表弟,喜欢喝酒。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就是多一个朋友多一条路,人家能主动请你喝酒,不喝白不喝。
这篇文章是写给他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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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发生在重庆梁平区。
2023年8月29日,朋友方某邀请艾某到重庆市梁平区云龙镇聚餐,艾某欣然应约。
喝酒的地方有点远,于是方某准备了一辆小轿车,让艾某开车和自己一起去用餐的酒店。
两个人喝酒,人有点少,气氛上不来,于是方某又叫来自己的女性朋友梁某,梁某还带上自己的表妹、未成年的邝某。
4个人,两男两女,最佳酒席组合。
梁某又能喝又会说,于是本来说好开车的艾某也经不住劝,开始喝酒。
艾某想喝点啤酒,但梁美女却喜欢喝白酒,认为啤酒不MAN,艾某怕酒后开车有顾虑,梁某说“已经安排好了代驾”,让艾某放心畅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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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艾某想在云龙住宿,毕竟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邝某说朋友已在梁平南站的酒吧安排包房,邀请艾某等人一同前往。
酒吧离得有点远,要走高速公路上,艾某有点害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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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这时,饭店门口“偶遇”朋友聂某。
在艾某表示不敢酒后驾车时,聂某让艾某驾车跟随其乘坐的轿车,经G42沪蓉高速公路回梁平城区,其若发现前方有交通警察检查,会提前通知艾某。
后艾某驾驶渝牌轿车,搭载方某、梁某、邝某等人跟随聂某乘坐的轿车,从云龙收费站进入G42沪蓉高速公路往梁平方向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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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这时,市民李某报警“揭发”艾某醉驾。
当晚22时44分,艾某在收费站出口被民警截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29.2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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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某是标准的醉酒危险驾驶犯罪。
更有意思的是:事后,市民李某委托律师调取揭发材料提交给法院,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认定李某有立功表现,对其诈骗罪从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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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重庆的醉驾,竟然与远在几千里之外的江苏常州的诈骗案产生了联系,真是让人想不通。
所谓天网恢恢。
梁平区公安局在办理艾某危险驾驶案时发现多处疑点。2023年11月起,聂某等四人陆续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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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酒可不是个普通的酒局。
2023年6月,李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取保候审期间,他为了获得从宽处理,产生了揭发他人犯罪、谋取立功表现的念头。
李某的计划是:设局促成他人醉驾,然后由自己“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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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委托聂某策划,并承诺事成后支付2万元报酬。
聂某又找到方某物色人选,最终选定艾某作为“目标”。
几人精心策划,最终形成了一套方案:由方某、李某女友梁某及未成年人、聂某的女友邝某等人诱骗艾某大量饮酒,并教唆其在高速上醉驾,最后由李某负责“报警揭发”艾某。
方案确定后,李某预付了聂某3000元报酬,事成后,李某向聂某支付了1万元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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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为了13000元,这些人制造了一起犯罪。
李某的女朋友梁某亲自出马上阵救男友,聂某也让自己未成年的女友邝某出马。
新闻中没有说方某这样做,到底是为了什么。
更可怕的是,在艾某醉驾后,方某、李某女友梁某及未成年人、聂某的女友邝某竟然教唆其在高速上醉驾,不怕出事吗?
难道说真的是见钱眼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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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艾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聂某、方某、梁某三人均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常州市天宁区法院撤销原判,以诈骗罪改判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危险驾驶罪判处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予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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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一起为创造立功表现机会,教唆他人在道路上醉酒危险驾驶的案件,由两地法院分案办理。
被告人李某通过贿买方式,直接雇用、指使聂某“组局”教唆他人醉驾,指使女友梁某参与;聂某又邀约被告人方某参与,方某推荐其朋友艾某作为教唆对象,称艾某喜欢跟女生聚会喝酒、会开车,为将艾某约出聚餐、饮酒,聂某又找来其女友邝某陪酒,得知艾某没有机动车,聂某还提供一辆轿车让方某借给艾某驾驶。
在共谋环节,李某、聂某、方某、梁某为给正在受到刑事追诉的李某创造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机会,精心策划,达成“选择对象—提供车辆—组局饮酒—诱导醉驾—举报立功”的完整犯意联络。
在实施环节,方某、梁某、聂某、邝某按照事先分工扮演不同角色,在“台前”直接实施教唆行为。方某作为艾某朋友,负责组局聚餐“打外围”,在他人怂恿艾某醉驾时支援附和;梁某、邝某假装表姐妹,负责陪酒“搞氛围”,骗艾某大量饮酒“喝到位”,在艾某表示想在当地住宿时,邝某虚构酒吧聚会,诱导艾某驾车载众人返回梁平城区;聂某负责“壮胆子”,在艾某犹豫不决时假装偶遇,怂恿艾某驾车跟随其车经高速公路回梁平,承诺会在前探路、提前通报、帮助逃避警察执法检查,不断坚定艾某醉驾犯意。
“台前”四人相互配合,共同鼓励、怂恿、促成艾某实施醉驾行为。
李某作为幕后策划者、雇用者,在“做局”期间与聂某、梁某保持密切联系,通过手机微信遥控指挥,掌控教唆艾某醉驾的整个犯罪进程。
资料来源:《立功教唆他人醉酒危险驾驶的处理》文/高 翔 朱 飞,《人民司法》2025年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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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朋友”或许是害你的人,有些酒也真的不能喝。
2025年11月3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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