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几年前火遍司法界的一纸判决书,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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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百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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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对何某危险驾驶案作出的无罪判决,字里行间流淌的司法理性与人文温度,恰好映照出五年前老李案的深层遗憾——两起案件的核心要件高度重合,却因司法理念的时代演进,最终走向了截然不同的司法结局。这份判决书不仅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清晰标尺,更促使我们重新审视醉驾入刑背景下,“形式合规”与“实质正义”之间的平衡真谛。
何某与老李的遭遇存在惊人的重合度:二人同样持有C1机动车驾驶证,却分别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与被认定为机动车的超标电动车;同样处于醉酒状态但酒精含量未达极端水平(何某检测值为99.2mg/100ml,老李则为120余);均未造成交通事故,且主观层面并无放任公共安全风险的恶意。从行为本质来看,何某因老家山区普遍未考摩托驾照的习俗而缺失准驾资格,老李因认知偏差误骑“超标电动车”,二者都不属于“明知故犯、漠视交通规则”的典型醉驾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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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在于,老李案,司法人员机械套用〔2013〕15号文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加重情节——只要未取得对应准驾资质,无论车型实际风险、行为人是否存在认知盲区,一律作为从重处罚情节;而何某案中,法院突破了条文的刻板适用,以实质判断还原了案件的客观真相。
何某案判决书的核心说理,精准点出了老李案的关键症结。
一方面,法院清晰界定了不同机动车的风险层级,明确提出“汽车对公共安全的威胁更突出,摩托车的风险则更多指向驾乘人员自身”,这一判断与老李骑“时速不足30码”电动车、小王驾SUV醉驾的风险差异形成鲜明对照。回溯老李案的判决,正因其未考量这种风险本质的分野,将超标电动车与机动车同等论处,才出现了“低风险行为重罚、高风险行为轻处”的失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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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法院厘清了“准驾不符”与“典型无证驾驶”的核心区别,认为何某拥有十余年汽车驾驶经验,驾驶操作难度更低的自动挡摩托车,属于“高难度准驾向低难度准驾的跨越”,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无驾驶能力——这与老李“一辈子恪守法律底线,仅因认知盲区未考取摩托驾照”的情况高度契合。而老李案审理时,相关司法实践未作此细分,将“未取得摩托驾照”直接等同于严重违法情节,忽视了行为人实际驾驶能力与主观过错程度的个体差异。
更值得称道的是,何某案的判决书彰显了对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坚守,点出了老李案最令人扼腕的症结——刑法不应轻易为公民贴上“罪犯”标签。老李三十年职业生涯保持清白记录,临近退休却因一次“想守法而未能如愿”的认知偏差,最终遭遇双开的严厉惩处,晚节不保,沦为犯罪分子,晚年生活无着,这显然违背了“宽不可纵容犯罪,严不可引发同情”的司法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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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何某案中,法院全面考量其“深夜行车、路程仅三公里、沿途行人稀少”的实际场景,认定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需要刑罚规制的程度,最终依据《刑法》第十三条“但书”条款宣告无罪,这正是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规定的精准适用,让司法裁判回归常识常理常情的轨道。
从老李案到何某案的司法实践变迁,清晰展现了司法理念的重要进阶:从机械套用法律条文到实质审查行为风险,从“一刀切”的定罪模式到差异化的宽严相济,从偏重形式合规的认定到兼顾实质正义的考量。2023年《四部门意见》将法发〔2013〕15号文件第二条第五款“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加重情节变更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类似老李案的裁判失衡,但何某案的判决进一步警示我们,司法公正的实现不仅依赖规则完善,更离不开裁判者对个案细节的审慎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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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李的司法悲剧已然无法逆转,但何某案的无罪判决为同类情形划定了明确边界:醉驾入刑的立法初衷是防范公共安全风险,而非单纯惩罚酒精含量超标行为;司法的核心使命是惩恶扬善,而非机械执法制造司法遗憾。当司法裁判既能坚守法律底线,又能洞察人心温度,既能严惩真正的危险行为,又能宽容无心之失的轻微过错,才能让公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力量——这正是何某案判决的深层价值,亦是对老李案司法遗憾最有力的回应与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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