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崔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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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赔偿是侵略国对被侵略国的一种补偿,它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也是一个有关战争责任的法律和政治问题,因此,日本因发动侵略战争对受害国作出赔偿是天经地义的。但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饱受侵略战争蹂躏的中国和中国人民却没有得到日本应有和及时的战争赔偿。它深刻折射出不同政党对待民族利益的根本差异:国民党政权基于党派私利,将赔偿问题作为政治交易的筹码,最终出卖民族权益,留下历史遗憾;而中国共产党从国家大局出发,以战略智慧与大国担当作出理性抉择,既推动了中日关系正常化,又开创了国际关系新范式,彰显了泱泱华夏的大国气度。
私利至上的妥协:国民党政权在非法合约下放弃对日索赔
抗战期间中国军民伤亡总数超3500万人,直接经济损失按1945年币值计算达1000亿美元,间接损失更突破5000亿美元。从国际法理与历史正义维度,向日本索取战争赔偿既是对千万遇难同胞的告慰,更是《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国际公约赋予中国的核心权利。但国民党政府始终将党派私利置于民族利益之上,对日索赔从初期的“形式化主张”逐步滑向“彻底性妥协”,最终为换取美日支持与“法统”承认,与日本签署非法和约,公然放弃战争赔偿,成为损害民族利益的历史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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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10月,国民党政府成立“行政院赔偿委员会”,统筹对日索赔工作,同时在东京设立“中国驻日代表团”,专门参与远东委员会及盟国对日委员会的赔偿谈判。1947年初,“行政院赔偿委员会”形成一个比较全面、系统的文件《中国对日要求赔偿的说帖》,首次正式向国际社会公布日本侵华战争造成的损失。《说帖》指出,自卢沟桥事变起至日本投降止,“中国因战争死伤人口达1000余万”,“公私财产直接损失已达313亿美元之巨,间接损失估计达204亿美元,此数字尚不包括东北、台湾各省市及海外华侨所受损失,亦不包括军费在内”。《说帖》认为中国在抗日战争中蒙受的损害最重、贡献巨大,在日本的赔偿总额中至少应得40%,现金至少应得50%,并应“优先考虑对中国的赔偿”,即优先取得权。
然而,国民党政府的“积极索赔”更多停留在表面,其内部存在严重的腐败与效率低下问题,且将主要精力投入到内战中,对赔偿物资的接收、分配缺乏系统规划。与此同时,国民党政府对美国的依赖日益加深,在赔偿谈判中完全追随美国立场,不敢对美国的政策转向提出反对,这使得中国在赔偿进程中的话语权逐渐丧失。据统计,1948年1月至1949年9月,中国先后派出22船次,从日本运回3.59多万吨赔偿物资,价值2350万美元。此后该项工作受阻停顿。这是中国从日本获得的总共赔偿。
1949年国民党政权败退台湾后,其“国际地位”下降,对美日的依赖更为严重。此时,美国已明确将对日政策转向扶持,对国民党政权的索赔诉求不再支持;而日本则利用国民党政权的“弱势地位”,开始拖延与台湾当局的赔偿谈判,提出“台湾当局是否具有代表中国的资格”“中国已接收部分赔偿物资,应减少索赔额度”等无理要求。国民党政权在内外压力下,其“积极索赔”的立场开始动摇,为后续放弃赔偿埋下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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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主导召开了旧金山对日和会并签署《旧金山和约》。
1951年9月4日,美国主导在旧金山召开对日和会,共有52个国家参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对日作战的主要国家,却被美国以 “未被国际社会普遍承认”为由排除在外;台湾当局虽渴望参会,却因美国担心引发中国及苏联反对而未被邀请。9月8日,参会国家签署《旧金山对日和平条约》(简称《旧金山和约》),条约中关于赔偿的条款完全按照美国意图制定,尤其第14条规定“日本政府对各盟国及其国民因战争所受损失的赔偿,应通过日本与各盟国分别谈判解决,日本可通过提供劳务、商品等方式进行赔偿,而非支付现金”,同时明确“日本无需对未签署本条约的国家承担赔偿义务”。这一条款对日本极其有利,因为它给予了日本对于中日双边和约缔结对象的选择权,时任日本首相吉田茂很兴奋地宣布:“日本现在有选择媾和对手之权,对于如何行使此权,应考虑客观环境,考虑中国情形以及其与日本将来之关系,不拟轻予决定。”同时将中国的索赔权利置于“无条约依据”的尴尬境地,也为日本后续拖延、拒绝向中国赔偿提供了“法律借口”。中国作为日本侵略战争的最大受害国,其合法赔偿权益被美国以冷战战略为名彻底牺牲。
此时,台湾的国民党政权为争取“代表中国的国际承认”,主动向美国与日本示好,希望通过签署双边和约获取“合法性”;而美国为遏制新中国,也极力撮合日本与台湾当局谈判;日本则希望通过与台湾当局签约,避免“两个中国”的外交困境,同时解决赔偿问题。三方利益的交织下,1952年4月28日,台湾当局与日本正式签署《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条约明确规定:“除本约及其补充文件另有规定外,凡在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因战争状态存在之结果而引起之任何问题,均应依照金山和约之有关规定予以解决。”而《旧金山和约》明确规定:“除本条约另有规定,同盟国放弃赔偿请求权、同盟国与其国民放弃其他于战争期间被日本及日本国民战争行为之赔偿请求权,以及放弃占领之直接军事费用请求权。”这就意味着,国民党政权为换取日本对其“法统”的承认,公然放弃了中国全体国民的战争赔偿权利,彻底出卖了民族利益。
国民党政权之所以在赔偿问题上作出如此巨大的让步,其根本动因是为了维系一党独裁统治与“法统”地位,将一党私利置于民族利益之上。主要有三方面原因:
一是争取美日支持,遏制新中国。退守台湾后,国民党政权的首要目标是“反攻大陆”,而这一目标的实现高度依赖美国的军事与经济援助。美国为推动日本与台湾当局签约,曾向台湾当局施压,要求其在赔偿问题上让步;而台湾当局为换取美国的持续支持,不得不顺从美国意图。同时,台湾当局希望通过与日本签约,拉拢日本加入“遏制新中国”的阵营,形成“美日台”三方合作格局,因此在赔偿问题上主动妥协。
二是谋求“国际承认”,维系“法统”地位。1949年后,新中国逐步获得国际社会的承认,国民党政权的“国际地位”日益孤立。台湾当局认为,与日本签署和平条约可获得日本的“外交承认”,进而带动更多国家承认其“法统”,因此将“签约”置于“索赔”之上,甚至不惜放弃赔偿权利。正如台湾当局“驻日代表团”团长叶公超在谈判期间向国民党高层的报告中所写:“当前首要任务是促成与日本签约,以巩固我政府的国际地位,赔偿问题可适当让步,若因赔偿问题导致签约失败,将对我政府的‘法统’承认造成致命打击。”
三是压制国内反对声音,转移统治危机。退守台湾后,国民党政权面临严重的统治危机,岛内民众对其在内战中的失败、腐败问题普遍不满。台湾当局希望通过与日本签约,营造“国际地位稳固”的假象,同时将民众注意力从内部危机转移到“对外关系突破”上,而放弃赔偿的代价则被其刻意淡化。
国民党政权的妥协不仅使中国丧失了应得的经济补偿,更给后续中日关系正常化埋下巨大障碍。日本右翼势力此后长期以《日台和约》为借口,拒绝承认对新中国的战争责任;大量战争受害者(如强征劳工、慰安妇、细菌战受害者)因国家层面的赔偿放弃,失去了通过官方渠道争取正义的机会。这种“私利凌驾民族”的决策,不仅暴露了国民党政权的腐朽本质,更成为其失去民心、最终败退台湾的重要原因之一,被永远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大局引领的担当:新中国政府放弃对日索赔的战略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对日索赔问题上进行了缜密的思考。1955年3月1日,中央政治局讨论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对日政策和对日活动的方针和计划》,作出了放弃日本对华战争赔偿的初步安排。其中规定:宣布日本免付战争赔偿的时间不宜过早,中日关系正常化之前不能正式解决,但我方愿意解决该问题。这表明中共中央已形成放弃日本战争赔偿的共识,并准备在条件成熟之时对外宣布。该文件是新中国政府对日工作的一项重要决策,也是此后十几年间处理有关日本战争赔偿问题的指导方针。
中共中央于1955年作出放弃日本国战争赔偿的安排,主要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第一,出于联苏、反美、争取日本和打破美国对华封锁的国际战略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时,为了应对美国等国家对华的政治遏制、经济封锁和军事包围,新中国实行“一边倒”的战略方针。为了平衡新中国诞生给西方世界带来的冲击,特别是给远东均势带来的挑战,美国决定在远东重新扶植日本,以遏制共产主义的扩张。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加紧实行完全排除中国的片面的对日媾和,压迫日本政府拒绝承认新中国,而与台湾的蒋介石政权签订“和约”。面对严峻的现实,中国政府在朝鲜停战后开始调整对外政策。1953年9月,周恩来在接见日本拥护和平委员会主席大山郁夫时说:中国希望恢复与世界各国的正常关系,特别是与日本的正常关系,希望发展中日贸易。此后,中国政府对日政策的着眼点,开始从声援日共取得政权转到以发展民间贸易和文化交流为中心的“以民促官”上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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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恩来会见大山郁夫。
1954年12月,自民党的鸠山一郎出任日本首相。他对改善日中关系、发展日中贸易较为热心,这给中日关系的正常化和民间贸易带来乐观前景。《中共中央关于对日政策和对日活动的方针和计划》正是在这个背景下作出的。该文件的基本精神是:发展中日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孤立美国,促使日本政府改变对中国的关系,逐步实现中日关系正常化。
第二,避免赔偿负担转嫁给日本民众,践行“世代友好”理念。战争赔偿是给中国造成重大灾难的日本在战后必须承担的国际责任和义务,但是中国共产党仍然主张以德报怨,不愿使日本人民因赔偿负担而受苦。新中国政府始终认为,战争赔偿不应成为阻碍中日两国人民友好的枷锁。日本侵华战争的责任应由日本军国主义政府承担,而非日本普通民众。若坚持要求日本支付巨额赔偿,可能导致日本政府通过增加税收、削减民生福利等方式转嫁负担,进而引发日本民众对中国的不满,破坏中日友好的社会基础。正如在中日复交谈判之前,周恩来接见日本友好人士冈崎嘉平太时所说:“日本人民和我国人民一样同是日本军阀的受害者,如果现在日本还有军阀的话,那么我们将要求赔偿。现在日本没有军阀了。”“如果要求赔偿的话,那就成了让同是受害者的日本人民承担。这从我国的意识形态也是不允许的。”这一立场充分体现了新中国政府以人民为中心的外交理念,也赢得了日本有识之士的广泛认同。
第三,放弃战争赔偿是恢复中日邦交大局的需要,是权衡利弊的务实选择。日本是中国一衣带水的邻邦,是经济和科技先进的国家,恢复中日邦交一直是中国政府的夙愿,是中日关系的大局。况且,在中国共产党决定放弃日本战争赔偿之前,被美日视为“中国政府代表”的蒋介石政权,已于1952年4月28日与日本订立所谓《日华和平条约》,即《日台和约》,宣布放弃了对华的战争赔偿。此外,还有一些国家也放弃了战争赔偿。1954年底,印度、柬埔寨先后与日本签订了媾和条约,宣布放弃战争索赔权。虽然新中国政府一再严正声明《旧金山和约》和《日台和约》是非法的,因而是无效的,但日本却因前者摆脱了战败国地位,成为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有了参加各种国际组织的条件和可能,得到了包括美、英、法等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在内的世界上诸多国家的承认,这使中国失去了制约日本的有利外部环境。何况新中国还存在着急需被国际社会承认的问题,因此,中国共产党不可能不顾当时的现实情况,执意索取日本政府根本无意支付的战争赔偿。于是,以恢复中日邦交为根本,把放弃战争赔偿作为促进邦交恢复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最务实的选择。
根据中共中央的决定,宣布日本免付战争赔偿的前提是恢复中日邦交,而这时机直到1972年《中美联合公报》发表之后才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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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年9月,中日签署了两国政府联合声明,实现了中日邦交正常化。
20世纪70年代,国际格局发生深刻变革。美国深陷越南战争泥潭,国力相对衰退,急需调整对华政策以应对苏联的全球扩张;中国在1969年珍宝岛事件后,与苏联关系降至冰点,面临“南北夹击”的安全压力;日本在战后实现“经济奇迹”,1968年跃居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尼克松访华极大地刺激了自诩为美国盟友的日本人,他们纷纷呼吁恢复中日邦交。在这一复杂背景下,1972年9月25日,日本首相田中角荣访华,双方围绕赔偿问题展开最后博弈,9月29日签署《中日联合声明》,其中第五条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好,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
中国共产党作出“放弃日本国家赔偿”的重大决策,绝非无原则的让步,而是基于国家长远利益与民族根本福祉的理性抉择,彰显了“超越历史恩怨、着眼未来合作”的政治智慧与大国担当。就国家统一来讲,日本在台湾有50年的殖民史,而且在战后建立了复杂的利益关系,坚持“一个中国”立场的蒋介石死后,日本右翼势力有可能进入台湾,或“台独”势力有倒向日本的可能,若如此,必将给祖国统一大业增添新的障碍。如果中国能及时地消除日本政府在赔偿问题上的顾虑,促使日本政府在断绝同台湾“外交关系”的前提下与新中国建交,必将使台湾当局失去日本这一重要支撑,使日本染指台湾和支持“台独”的野心受到法律性和体制性的抑制。日本在《中日联合声明》中正式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推动了“一个中国”原则落地,从根本上解决了中日建交的核心障碍。此外,以放弃对日索赔换取中日邦交,也是为了服务国家发展大局,为以后改革开放创造外部环境,正如邓小平后来所指出的:“中日邦交正常化是中国外交的重要突破,放弃赔偿是为了换取更大的战略利益——通过与日本合作,推动中国的现代化建设,这是符合国家长远发展需要的正确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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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指出的是,新中国虽然放弃了对日政府间索赔,但始终坚守两项基本原则:一是“国家放弃赔偿,不等于民间放弃索赔”。中国政府明确表示,放弃的是“国家层面的战争赔偿请求权”,而中国民间受害者(如劳工、慰安妇、被掳平民等)因战争遭受的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其索赔权利不受影响,日本政府仍需对民间受害者承担责任。二是“放弃赔偿不意味着遗忘历史”。中国政府在谈判中多次强调,日本必须正视侵略历史,深刻反省战争罪行,这是中日友好的前提与基础。周恩来总理在会谈中特别指出:“我们放弃赔偿,但日本政府必须以实际行动表明对历史的态度,只有正视历史,才能面向未来。”因此,对新中国政府放弃对日战争赔偿要正确看待。
超越恩怨的遗产:新中国政府放弃对日索赔的历史价值与深远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放弃日本战争赔偿的决策,不仅推动了中日关系正常化,更开创了“以和解促合作、以互信求共赢”的国际关系新范式,对东亚秩序构建、全球治理变革及当代中国外交均产生了深远影响。这一决策的历史价值,远超“经济赔偿”本身,它既塑造了中国“负责任大国”的国际形象,又为后续中日关系发展、区域合作提供了重要启示,成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的宝贵外交遗产,彰显了“大国气度”的核心内涵——不是无原则的退让,而是基于历史正义与长远利益的理性权衡,是“超越恩怨、面向未来”的政治智慧。
从新中国的国际环境看,这一决策直接打破了中日关系僵局,推动中国外交格局实现“历史性突破”。1972年中日建交产生了强大的示范效应。随后包括联邦德国、澳大利亚、加拿大、西班牙等西方大国与我国建交,中国的国际孤立局面被彻底打破。
从经济发展看,中国放弃对日战争赔偿要求及中日邦交正常化的加速实现,给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也使中国获得了日本大量的“官方发展援助”。鉴于中国放弃战争赔偿要求,许多日本人表示不应忘记中国政府和人民的宽宏大量,要真诚地与中国开展经济合作。有人建议日本政府应给中国修一条从北京到广州的高速铁路,或建一座大型钢铁联合企业,以示对中国的谢意。为表示回报及对中国友好、对中国现代化事业的支持,日本政府自1979年开始对中国提供“官方发展援助”。日本著名大报《读卖新闻》指出:“日本对东南亚各国支付了战争赔偿,承担了道义责任,而中国遭遇极大的灾难,却放弃了战争赔偿,所以讨论援助数额时不应把东南亚各国与中国相提并论。”从1979年至2007年,日本政府累计向中国政府承诺提供日元贷款约33164.86亿日元,用于255个项目的建设。截至2015年底,我国利用日元贷款协议金额30499亿日元。此外,截至2011年底,我国还累计接受日本无偿援助1423.45亿日元,用于148个项目建设。这些援助和贷款,以及日本提供的技术援助等,对我国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还有其他经济领域以及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友好交往,也对两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在贸易方面,1972年中日贸易额仅为10亿美元,1982年达104亿美元,很长时间日本是中国最大贸易国。2024年中日贸易额达3083亿美元,其中中国出口额1520.1亿美元,进口额1562.5亿美元。日本是中国第三大贸易伙伴国、第三大出口对象国和进口来源国,我国是日本最大贸易伙伴、第二大出口对象国和最大进口来源国。这种“政治破冰——经济合作”的良性循环,成为战后国家间关系正常化的“经典模式”,后续被中国与其他国家的建交谈判广泛借鉴。
从长期影响看,放弃赔偿的决策彰显了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国际形象,为东亚秩序重建提供了“新价值范式”。传统国际关系中,“战败国向战胜国支付巨额赔偿”是普遍模式,而中国放弃日本赔偿的决策,打破了“惩罚性赔偿”的传统逻辑,开创了“以政治互信替代经济惩罚、以长远合作替代短期报复”的新路径,证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不必依赖对抗与压制,通过平等对话、互谅互让,同样能实现“历史正义”与“未来合作”的统一。
此外,这一决策还为当代中国处理国际事务提供了重要启示,其蕴含的战略思维与外交智慧,在新时代中国外交中仍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第一,“战略优先原则”是处理复杂国际问题的核心思路。在中日赔偿问题上,中国共产党没有纠结于经济赔偿的短期利益,而是着眼于“打破冷战孤立、推动中日建交、为改革开放创造环境”的长期战略,最终实现了“小利让渡、大利获取”,换来了中日关系正常化、外部环境改善及后续超万亿日元的经济合作收益,这种“算大账、算长远账”的战略思维,在后续中国外交实践中持续发挥作用。
第二,原则性与灵活性统一的外交策略,是维护国家利益的有效路径。我国在放弃政府间赔偿的同时保留民间索赔权利,既推动了邦交正常化,又未放弃历史正义,这种辩证思维在当代中国外交中被广泛应用。例如,在中美贸易谈判中,中国始终坚持“核心利益不让步、具体问题可协商”的立场,既维护了国家主权与发展利益,又为合作留下空间;在南海问题上,中国提出“双轨思路”(争议问题由直接当事国通过协商谈判解决,南海稳定由中国与东盟共同维护),既坚持了“主权在我”的原则,又展现了“合作共赢”的诚意,推动南海局势保持总体稳定。
第三,民间外交是国家关系的重要补充,需重视民间力量在外交中的作用。中国共产党在处理中日赔偿问题时,始终注重发挥民间外交的作用——通过民间贸易、文化交流等方式,为政府间谈判奠定社会基础,这种“官民并举”的外交模式,为处理当前诸多双边关系提供了重要借鉴。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19),人民出版社1977年
2.刘建平:《从中日关系正常化看周恩来与新中国外交的历史性转折》,《当代中国史研究》1998(1)
3.高凡夫:《论中国政府放弃对日战争赔偿要求的友好因素》,《抗日战争研究2008》(2)
4.《日本问题文件汇编》第1集,世界知识出版社1955年
5.《周恩来外交文选》,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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