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南有一家矿山企业,命运令人唏嘘。2008年,这家企业通过“招拍挂”程序,依法合规地取得了某处矿山的矿业权。这本应是企业开启发展的起点,然而,现实却给了它沉重一击——还未正式投入开采,地方主管部门便启动了区域矿山资源整合计划,要求该矿被整体整合并由指定主体企业进行收购。
从此,这家企业的命运被彻底改写。整合工作一度推进,但因主导整合的主体企业资金链断裂、政策环境变化等多重原因,整合进程戛然而止。更令人无奈的是,整合虽未完成,原企业的生产权利却被实质性冻结:既不能独立开采,也无法退出变现。这一停,就是将近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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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路永强博士)
二十年,足以改变一座城市的面貌,也足以耗尽一家企业的生命力。这期间,企业前期投入的巨额资金无法收回,购置的机械设备在荒废中锈蚀损毁,技术人员流失,经营陷入停滞。而最让人心寒的是,面对如此巨大的损失,企业多年申诉无门,补偿遥遥无期,仿佛被遗忘在政策的夹缝之中。
这样的案例,在矿业发展史上并不鲜见。特别是在2010年前后,尤其是2013年至2017年期间,多地掀起了一轮大规模的矿山整合浪潮。出于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保障安全生产、加强环境保护和优化产业结构等公共利益考量,各级地方相关部门纷纷出台政策,推动“小矿变大矿”“多矿合一”的整合模式。
整合的初衷无疑是积极的。小而散的矿山往往存在安全隐患大、环保不达标、产能低下等问题,通过整合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为此,地方通常会出台整合方案,明确整合主体,并对被整合企业的矿业权进行收回或转让。
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当整合由行政机关主导推动,且企业的生产活动因行政指令而被迫中止时,其合法权益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特别是当整合最终未能完成,原企业的矿业权既未被合法收购,也未获准恢复生产的情况下,其长期停滞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究竟该由谁来承担?
答案其实非常明确——这属于典型的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首先,整合行为本身具有强烈的行政主导色彩。无论是发布整合通知、制定实施方案,还是指定整合主体、批复整合方案,都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表现。企业之所以停止生产,不是出于市场选择,而是服从行政命令的结果。
其次,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如因公共利益需要必须撤回或变更许可,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再者,《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也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本案中,主管部门以“公共利益”为由要求企业参与整合,实质上等同于对矿业权这一用益物权的限制甚至收回。即便没有完成正式的征收程序,只要因行政行为导致企业无法行使权利并造成实际损失,就构成了行政补偿的法定事由。
遗憾的是,现实中许多类似案件长期得不到解决,背后往往存在严重的“不作为”甚至“乱作为”现象。一些地方行政机关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由推诿塞责,新任领导奉行“新官不理旧账”的消极态度,导致企业维权之路举步维艰。
更有甚者,部分地方在推动整合时缺乏科学规划和资金保障,盲目上马项目,一旦整合失败便撒手不管,把风险完全转嫁给民营企业。这种“只许成功、不许失败”的行政逻辑,严重违背了法治的基本原则。
需要强调的是,行政补偿责任不因领导更替而免除,也不因时间推移而消失。相反,拖延越久,损失越大,补偿金额不仅应涵盖企业的直接投资成本,还应包括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设备折旧、人员安置费用以及可预期的经营利润等间接损失。
从法理上看,这类案件的定性非常清晰:行政机关在推动整合过程中,作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导致企业丧失生产条件,却未依法履行补偿义务,已构成行政不作为。企业完全有权依据《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职违法,并主张国家赔偿或行政补偿。
解决路径也并非无章可循:
第一,地方主管部门应主动担当,对辖区内类似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建立专项台账,明确责任主体和解决时限,避免问题积重难返。
第二,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尽快启动补偿评估程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其投资损失、停产损失等进行专业核算,确保补偿公平合理。
第三,若当前政策允许且具备恢复生产的客观条件,行政机关也应积极协调,帮助企业恢复矿业权的正常行使,并对停产期间的全部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第四,对于拒不履职的行政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应依法问责,杜绝“破窗效应”,维护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不断强调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明确提出要“解决一批典型性、标志性产权纠纷案件”,坚决纠正“行政违约、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
对于广大企业主而言,此案是一个深刻的警示:面对行政权力的干预,沉默和等待只会让损失不断扩大,证据也可能随着时间流逝而灭失。越早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越有可能争取到合理的解决方案。
人生能有几个二十年?一个企业又能承受多久的“合法停滞”?每一份依法取得的矿业权都应该得到尊重,每一个因公共利益而受到损失的企业都应该获得合理的补偿。
这不仅是对企业负责,更是对法治精神的捍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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