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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保安蒋本武突发疾病,倒在了值班岗亭。医院诊断为“高血压脑出血”。由于家属不愿放弃治疗,蒋本武最终在发病13天后离世。
家属的坚持,却导致此后的工伤认定遭遇难题。
东莞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载明,蒋本武“非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这起案件于2025年10月9日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宣判。
这起看似普通的工伤认定案件,却因“脑死亡”与“临床死亡”的标准之争而变得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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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日,51岁的保安蒋本武在东莞麻涌镇豪丰工业园大门口的岗亭里突然栽倒在地。
医院急诊记录显示,他呈“深昏迷状态,双侧瞳孔直径约5mm,对光反射消失”,颅脑CT提示“右侧基底节脑出血,破溃入脑室系统,出血量62ml”。
当天晚上10点,主治医生就召见家属谈话,明确表示“脑干损伤不可逆,治疗已经没有意义”。
2024年11月2日下午2时,东莞市人民医院口头告知:蒋本武已经脑死亡,建议家属放弃治疗。家属仍不愿放弃救治,医院继续插管和呼吸机辅助呼吸治疗。
在东莞市人民医院急诊ICU的12天里,蒋本武始终依靠呼吸机维持呼吸,血管活性药物维持血压。
这期间,医生曾向家属提及,如果48小时内放弃治疗,可能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但家属还是抱着最后的希望,期待出现奇迹,没有放弃治疗。
11月13日,ICU每日巨额医疗费支出耗尽了这个普通家庭的积蓄。家属办理出院手续,带蒋本武返回湖北老家。
11月14日10时18分,由于当地医院无法立即衔接呼吸机,医护人员暂时撤下设备准备转运时,蒋本武的心脏停止跳动。
当地卫生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死亡原因是“脑出血并发脑疝”,死亡时间为11月14日10时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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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核心法律规定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同时,《民法典》第十五条规定:“自然人的死亡时间以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从法律层面看,视同工伤的“48小时规定”实际上是一种法律拟制,将原本不属于工伤范畴的突发疾病死亡,有条件地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
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劳动者扩大保护的立法意图,但在实际操作中却面临诸多挑战。
死亡标准的法律空白是目前争议的核心。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未对死亡标准予以明确规定。
《民法典》虽然规定了以死亡证明等证据来确认死亡时间,但并未明确是脑死亡时间还是临床死亡时间。
在医学领域,存在两种主要的死亡标准:一种是临床死亡标准,即以心跳呼吸停止作为死亡的判断依据;另一种是脑死亡标准,即以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机能不可逆转的消失作为死亡的判断依据。
现代医学技术对公众关于临床死亡标准的认知造成很大冲击。呼吸机可以在患者自主呼吸消失的情形下维持呼吸,维持呼吸也就维持了心跳。
这意味着,技术可以延缓临床死亡时间,但这并不意味着患者仍有生存希望。
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已有部分法院在工伤认定案件中采纳脑死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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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本案分析
关于死亡标准的认定,本案中蒋本武在发病后48小时内已被医生口头告知脑死亡,但医院并未出具正式的脑死亡证明。
根据《中国成人脑死亡判定标准与操作规范(第二版)》,脑死亡判定需要深昏迷、脑干反射消失、无自主呼吸三项标准必须全部符合。
医生在抢救过程中的首要职责是救治患者,往往难以顾及日后工伤认定的需要,导致脑死亡司法判定时缺少相关检查数据支撑。
关于“被动放弃治疗”的性质,本案中家属是因经济困难而撤除呼吸机,这应与主动放弃治疗相区分。
从伦理角度,亲属不放弃抢救合乎情理,但视同工伤要求死亡发生在入院抢救48小时之内,否则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由此引发“为认定工伤而放弃抢救违背伦理、不放弃抢救难以认定工伤”的“两难之境”。
从法律解释原则看,对于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应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等弱势群体的立场进行解释和认定,更有利于维护劳动者权益。
蒋本武在发病48小时内已失去自主呼吸能力,生命维系完全依赖呼吸机,一旦脱离就会死亡,本质上已处于不可逆的死亡状态。
若要求家属为了工伤认定赔偿,48小时内主动放弃抢救,既有悖伦理道德,也不符合公序良俗与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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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蒋本武案中,一边是严格依法办事的行政机关,一边是坚守亲情直至最后一刻的家属,双方各有立场。
但无论如何,工伤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最终目的应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而非让劳动者家庭在伦理与经济补偿之间做出残酷抉择。
法律不应让坚守亲情的人受到惩罚,这或许是蒋本武案留给我们的最深刻启示。
本文旨在法规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具体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提供的任何建议或提供建议的任何基础。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取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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