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陈枝辉
股权转让情形下,沿用原监事登记,不侵犯姓名权
——股权转让情形下,监事未辞任,或任期届满但未及时改选,公司沿用原监事登记的,并不对监事姓名权构成侵害。
标签:|姓名权|冒用姓名|监事登记
案情简介:
2017年,廖某与丈夫将所持商贸公司股权转让给郭某,郭某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在提交工商局备案材料中述明“公司监事保持不变”。2019年,廖某以其转股时口头辞任监事一职、在任期届满后仍未办理变更登记,构成对其姓名权侵害为由,起诉商贸公司,要求停止侵权,撤销廖某担任商贸公司监事的工商登记。
法院认为:
①判断股权转让情形下沿用原公司监事登记是否侵犯姓名权,应综合探究股权转让时监事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未存在假冒本人身份或签名等情形,则不构成侵害。本案中,廖某与袁某共同成立商贸公司,其担任公司监事,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后二人将公司股权转让给郭某,其监事任期尚未届满,廖某提出曾向郭某辞去监事一职,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股权转让协议上亦未对廖某解任监事之职要求予以约定,故廖某提出商贸公司擅自继续使用其姓名登记为公司监事事实难以成立,不能认定商贸公司继续登记廖某为公司监事行为构成姓名权侵权。
②根据《公司法》规定,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依照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公司未能组织改选以免除监事身份,此系公司法范畴应解决问题。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依照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监事职务,公司监事登记因未改选而未予变更,并不因此对监事姓名权构成侵害。廖某目前监事任期虽已届满,但仍系商贸公司监事,商贸公司将廖某登记为监事具有相应依据,并不因此认定商贸公司由于未改选出新的监事而对廖某姓名权构成侵害。廖某系自愿成为公司监事,商贸公司行为不属干涉、盗用、冒用廖某姓名权情形,判决驳回廖某诉请。
实务要点:
股权转让情形下,监事未辞任,或任期届满但未及时改选,公司沿用原监事登记的,并不因此对监事姓名权构成侵害。
案例索引:
上海一中院(2020)沪01民终6345号“廖某诉某商贸公司姓名权纠纷案”,见《廖某某诉上海旻富商贸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案——股权转让及公司自治失灵情形下是否侵犯监事姓名权之认定》(俞硒,上海浦东新区法院),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2309/187:11)。
公司在股东工商登记,包括设立、变更登记时,有时便宜从事,有时纯粹是剥夺他人权利,以为在工商登记成功,就取得法律上确定的效果。由此引发股东资格、姓名权侵权纠纷,在司法实践中类案频发,笔者梳理相关典型案例,总结相关案例裁判规则:原则上无效,特定情况下有效,或基于某些特殊程序或实体原因考虑,不做撤销。
限于篇幅,本文题旨案例系被控“擅用”姓名,故仅撷取部分比较特殊的有效评判的典型类案。
【案例一】
案情简介:2007年,咨询中心增资,张某持股60%未变。2008年,咨询中心股东会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免除张某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职务。2012年,张某以前述决议侵犯其对新增资本优先认购权、认缴权、伪造其签名为由,诉请确认决议无效。
实务要点:决议签名虽非本人,但系真实意思表示的,仍有效——股东会决议中股东签名虽非其本人所签,但有证据证明决议内容系该股东真实意思表示的,不当然认定决议无效。
案例索引:北京二中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04357号“张某与某咨询中心公司决议纠纷案”,见《张建军诉中西多元教育咨询中心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代签名与决议效力的关系)》(孙兆晖),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商:146)。
【案例二】
案情简介:2006年,林某和曾某作为投资公司名义股东,共同向投资公司出具确认书,林某确认其名义上代投资公司持有开发公司28%股权。数日后,开发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林某以该决议上其签名系伪造为由诉请确认决议无效。
实务要点:签名虚假,但未侵犯实体权益,股东会决议仍有效——股东会决议未侵犯股东实体权益,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该决议即使有瑕疵,仍为有效决议
案例索引:广东广州中院(201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400号“林照森与广州市锦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志坚公司决议纠纷案”,见《有瑕疵的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有效》(林燕贞),载《人民司法·案例》(201512:108)。
【案例三】
案情简介:2004年,刘某、张某将所持餐饮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欧某,并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张某持非股东本人签字的股东会决议委托登记代理公司到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2005年,刘某诉请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
实务要点:决议虽非本人签字,但转股意思真实的,仍为有效——股权转让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股权多次变更,当事人诉请确认非本人签字的股东会决议无效的,应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北京二中院(2005)二中民终字第12866号“刘某与某餐饮公司公司决议纠纷案”,见《刘光远诉北京纪家居餐饮有限公司确认股东会决议效力案(股东会决议效力、善意取得)》(李有光),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6商:241)。
【案例四】
案情简介:2007年,机械公司股东会形成增资及修改章程决议,崔某增资530万元,但决议上签字系另一股东伪造。机械公司据此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2007年机械公司与他人另案诉讼中,崔某作为代理人提交的系增资后的营业执照。2008年,因王某与机械公司借款纠纷仲裁案进行执行,法院裁定追加崔某为被执行人,在抽逃注册资金53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崔某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另行起诉要求确认增资及修改章程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实务要点:股东对增资决议伪造签名长期不提异议,视为追认——公司股东伪造公司决议文件并经登记的,被伪造签名的股东明知该伪造事实,却长期不提异议,应视为默示追认。
案例索引:江苏淮安中院(2009)淮中民二终字第0083号“崔某与某机械公司等公司决议纠纷案”,见《崔学侠诉淮安市禾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确认股东会决议效力案(股东伪造决议)》(袁辉根),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0商:103);另见《伪造公司决议的效力认定》(袁辉根),载《人民司法·案例》(201006:92)。
【案例五】
案情简介:2009年,实业公司股东曾某和梅某各自将公司股权转让给李某、史某,并由李某担任法定代表人。2011年,实业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2012年,李某以实业公司工商登记信息上所有“李某”签名均系伪造为由,将实业公司作为被告,将史某、曾某、梅某作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不具有实业公司股东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资格。
实务要点:以冒签为由,提起股东资格否认之诉,不当然支持——当事人请求确认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和法定代表人资格,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存在虚假诉讼可能,不宜支持。
案例索引:重庆江北区法院(2012)江法民初字第3987号“李某与某资产公司股东权纠纷案”,见《公司股东资格否认之诉不宜贸然支持——重庆江北法院判决李汶泽诉金盾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王庆、朱敏),载《人民法院报·案例指导》(20130404:06)。
【案例六】
案情简介:2000年,应某出资成为会计师事务所股东。2001年,应某被录用为财政局工作人员。2004年,工商局依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核准变更股东的行政许可,王某成为法定代表人。2010年,应某起诉,要求判决确认2004年包括应某在内的11人与王某所签股权转让协议中涉及冒用应某签名的股权转让部分无效,并确认其股东资格。法院判决部分支持,但未确认其股东资格。2013年,应某起诉工商局,要求撤销2004年股东变更登记。
实务要点:撤销行政许可,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则不予撤销——会计师事务所以不正当手段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但撤销该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案例索引:上海二中院(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211号“应杰与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虹口分局行政许可纠纷案”,见《行政许可中公共利益的认定标准及证据审查》(李健、童娅琼),载《人民司法·案例》(201322:51)。
【案例七】
案情简介:2012年,李某以2003年医药公司股东会决议伪造其签名转股为由,诉请确认该决议无效。
实务要点:伪造股东签名转让其股权的,股东会决议部分无效——伪造个别股东签名而形成的股东会决议,涉及处分股东私权利部分,因违反股东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无效。
案例索引:北京二中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17626号,见《李刚毅诉北京慈铭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伪造股东签名对股东会决议效力的影响》(巴晶焱),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03/89:230)。
【案例八】
案情简介:2009年8月,实业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股权转让及选举新董事、变更公司营业期限、修改公司章程等事宜。2012年,股东谷某以该决议股东签名处其签名非其本人所签为由,诉请确认该股东会决议无效。
实务要点:伪造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才被认定无效——伪造股东签字情形并非均导致公司决议无效,只有当被伪造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情形下才可被认定无效。
案例索引:北京二中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05629号“谷某与某实业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纠纷案”,见《瑕疵股东会决议并非当然无效——北京二中院判决谷成满诉康弘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周晓莉),载《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20140807:06)。
【案例九】
案情简介:2004年,黄某与陈某等股东共同设立制品公司,黄某出资80万元,持股20%。2006年,工商局根据制品公司申请,将制品公司注册资本由400万元变更登记为1500万元,黄某持股比例变更为5.33%;“新股东”建筑公司“增资”1100万元,持股比例为73.33%。2012年,黄某诉请确认其持股比例仍为20%。经鉴定,制品公司、建筑公司有关增资的股东会决议上黄某签名非本人所为。
实务要点:虚假增资以稀释其他股东股份的,即使登记亦无效——未经合法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以虚假增资方式“稀释”公司原有股东股份的,即使已办工商登记,仍应认定无效。
案例索引:上海二中院2013年4月11日判决“黄某与陈某等股东资格确认案”,见《黄伟忠诉陈强庆等股东资格确认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505/223:40)。
【案例十】
案情简介:2010年,在持有工程公司42.2%股权的股东吴某不知情情况下,其他股东召开股东会,决议增资扩股、修改公司章程,使吴某股权稀释至4.39%,且伪造其签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2012年,吴某起诉工程公司,要求确认前述股东会决议无效。
实务要点:增资决议表决方式有瑕疵,应认定不具备法律效力——股东会决议涉及增资、变更公司章程事宜,未经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应认定不具备法律效力。
案例索引:福建厦门中院(2013)厦民终字第668号“吴某与某工程公司公司决议纠纷案”,见《吴国璋诉厦门市同安区捷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股东会决议、表决权)》(尤冰宁),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商:140)。
【案例十一】
案情简介:2004年,电子公司股东李某告知方某,公司经营亏损,需清算终结,公司净资产130万元,股东各分配42万元,余款4万元留作清算费用。方某领取42万元后,李某安排他人伪造方某签名,形成方某转让股权的协议及股东会决议,并据此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实务要点:伪造股东签名形成股东会决议和转让协议,均无效——伪造股东签名形成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并据此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应认定为无效,亦不改变其股东身份。
案例索引:江苏无锡中院(2008)锡民二初字第049号“方先跃与李桂宏、无锡市赛福电子有限公司等出资纠纷案”,见《规避投资主体身份的限制性规定的股权确认问题——方先跃诉李桂宏、无锡市赛福电子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胡伟),载《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0908/8:99);另见《法院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对内资公司登记行政行为作出变更》(胡伟),载《人民司法·案例》(201004:82)。
【案例十二】
案情简介:2014年,建筑公司召开股东会,通过免除章某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职务、转移建筑公司建筑工程资质给其他公司、同意其他股东转让股权、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的决议。持有公司20%股权的章某以股东会未提前通知、决议上章某签字系伪造为由主张该决议无效。
实务要点:伪造公司股东签字,通过股东会决议,应认定无效——公司未提前通知,且在股东未到场情况下伪造签字,由此表决通过关系到股东利益事项的股东会决议应认定无效。
案例索引:浙江温州中院(2016)浙03民终4223号“章某与某建筑公司公司决议纠纷案”,见《章吉波诉浙江建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案——伪造股东签名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无效、章程不成立》(陈露露),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803/121:127)。
【案例十三】
案情简介:2010年,洗浴公司股东文某以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股东实业公司将所持80%股权转让给另一股东肖某、文某签名系伪造、股东会未实际召开为由,诉请确认决议无效。
实务要点:伪造股东签名的虚构股东会所作决议,应确认无效——部分股东伪造其他股东签名、盖章形成的完全虚构的股东会决议违反了《公司法》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应无效。
案例索引:北京二中院(2011)二中民终字第12114号“文某与某洗浴公司等公司决议纠纷案”,见《文静诉北京郭氏富侨洗浴有限公司等股东会决议效力案(股东会决议效力)》(吴京),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2商:138)。
【案例十四】
案情简介:2003年,传媒公司股东会决议将周某5万元股份转让给其他股东,并冒用周某名义在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事后传媒公司以周某系名义股东、公司设立时章程上周某签字亦系案外人为由抗辩。
实务要点:冒名转让名义股东股权,股东会决议亦应认定无效——股东会决议涉及名义股东股权转让事宜亦应征得名义股东同意,否则股东会决议内容因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无效。
案例索引:北京二中院(2005)二中民终字第3262号“周某与某传媒公司股东会决议纠纷案”,见《周海军诉北京世纪星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确认股东会决议效力案》(李有光),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01/67:298)。
【案例十五】
案情简介:2007年,代理公司代理食品公司接受建材公司商标转让在商标局办理相关手续。2009年,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傅某以前述转让申请上傅某签字系伪造为由提起姓名权、名誉权侵权之诉。
实务要点:公司意思表示真实,经理假签名的,未侵犯姓名权——法定代表人签名虽系伪造,但公司转让权利意思表示真实,应视为签名经过了姓名权人许可,不构成姓名权侵权。
案例索引:北京一中院(2008)—中民初字第00782号“傅某与某食品公司等名誉权纠纷案”,见《傅梅诉美国国际纤维素公司、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姓名和名誉权案(侵犯姓名权、名誉权的认定以及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梁小立),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0民:137)。
【案例十六】
案情简介:2007年,机械公司股东会形成增资及修改章程决议,崔某增资530万元,但决议上签字系另一股东伪造。机械公司据此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2007年机械公司与他人另案诉讼中,崔某作为代理人提交的系增资后的营业执照。2008年,因王某与机械公司借款纠纷仲裁案进行执行,法院裁定追加崔某为被执行人,在抽逃注册资金53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崔某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另行起诉要求确认增资及修改章程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实务要点:股东对增资决议伪造签名长期不提异议,视为追认——公司股东伪造公司决议文件并经登记的,被伪造签名的股东明知该伪造事实,却长期不提异议,应视为默示追认。
案例索引:江苏淮安中院(2009)淮中民二终字第0083号“崔某与某机械公司等公司决议纠纷案”,见《崔学侠诉淮安市禾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确认股东会决议效力案(股东伪造决议)》(袁辉根),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0商:103);另见《伪造公司决议的效力认定》(袁辉根),载《人民司法·案例》(201006:92)。
【案例十七】
案情简介:2008年,会计师事务所股东马某以2007年股东会决议冒用其签名,所作剥夺其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职务并转让出资予范某的股东会决议无效为由,起诉公司。
实务要点:案外人伪造股东签名作出股东会决议,应认定无效——公司股东未参加亦未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情况下,案外人冒用该股东名义签字并作出决议,应确认该决议无效。
案例索引:北京一中院(2010)一中民申字第17779号“马青与北京鼎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纠纷案”,见《伪造股东签名对股东会决议影响的法理分析》(李春鹏),载《人民司法·案例》(201218:90)。
【案例十八】
案情简介:1997年,冯某经其他股东同意将其在实业公司股份转让给妻子王某并在股东名册上作了变更,转股协议上接受人签名由冯某代签。2002年,冯某与王某离婚。2006年,王某得知股东潘某在2004年伪造转股协议,将王某股份转让至潘某名下而致诉。
实务要点:伪造转股协议将股东所持股份转让的,应构成侵权——夫妻一方受让另一方所持公司股权并经其他股东同意,应认定股权转让有效。其他股东再伪造转股的,构成侵权。
案例索引:江苏南通中院(2006)通中民二终字第0174号“王某与某实业公司等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见《王如滨诉南通时瑞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股权转让侵权案(转让效力)》(王锦辉),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7商:274)。
【案例十九】
案情简介:2006年,曾某以李某假冒其签名签订转股协议及股东会议纪要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为由,诉请确认上述协议及纪要无效。
实务要点:假冒股东与己签订转股协议及股东会纪要,应无效——假冒公司股东与自己签订转股协议及相应股东会议纪要,违反民事活动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应认定为无效。
案例索引:福建厦门中院(2008)厦民终字第3726号“曾某与某电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见《曾文泉、曾建华诉厦门市信诺立电子有限公司、李淑英、曾庆荣等股权转让纠纷案》(林芳),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002/7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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