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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4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网红罗大美"被害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余金生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判处死刑;被告人沙玉姣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告人杨恒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本案中,余金生作为犯罪策划者,实施了绑架、胁迫转账等核心行为,并单独杀人灭口;沙玉姣积极参与预谋并实施了看管被害人、提供收款账户等关键行为;杨恒虽参与预谋并诱骗被害人,但未参与后续抢劫及杀人,仅作为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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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主犯与从犯的区分,是量刑的关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主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中对"主要作用"的界定并非简单以行为次数或时间长短来衡量,而是要综合考量犯罪的起因、策划、实施、结果等全过程,判断行为人是否对犯罪的完成起到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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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法院对三名被告人的量刑差异,充分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余金生的量刑逻辑:法院认定余金生“主动提起犯意、事先准备作案工具,指挥策划并具体实施涉案抢劫共同犯罪行为”,且“在抢劫得逞后,为灭口又将被害人残忍杀害”。作为累犯(曾两次因抢劫罪入狱),其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及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法院判处其死刑,体现了对严重暴力犯罪的严厉打击,符合“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
沙玉姣的量刑逻辑:法院认定沙玉姣“积极参与抢劫犯罪预谋并积极实施了看管被害人、提供收款账户、作案后毁灭罪证等行为,与余金生互相配合,共同完成涉案抢劫犯罪行为,作用明显”,故认定为抢劫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但考虑到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及赃款去向,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且未参与杀人共谋,故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这一判决既体现了对抢劫犯罪的严厉惩处,又体现了对犯罪情节的审慎考量。
杨恒的量刑逻辑:法院认定杨恒“事前参与预谋抢劫,诱骗被害人至余金生住处,但未参与后续抢劫及分赃,在抢劫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其行为虽为犯罪开端,但未参与抢劫实施、分赃及杀人共谋,且无证据证明其对杀人结果存在预见或放任,故仅承担抢劫罪从犯责任。这一判决严格遵循了刑法"主客观一致"的原则,避免了"结果归责"的不当扩大。
特别值得肯定的是,本案中三名被告人均当庭翻供,但法院基于完整的证据链,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未影响最终判决。这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对证据规则的严格遵循,也彰显了司法机关维护法律尊严的坚定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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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大美被害案的一审判决,是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生动实践。法院在量刑时,既考虑了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主观恶性、犯罪后果等因素,又严格遵循了"主客观一致"的刑法原则,对主犯、从犯作出了差异化的量刑,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案也给我们带来深刻警示:网络直播等新兴行业从业者应当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避免与有不良动机的人员过多接触;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严格依法,确保每一份判决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真正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为法律人,我们既要对严重暴力犯罪保持高压态势,也要确保司法公正不因个案而动摇。唯有如此,才能真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守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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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地拆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政府信息公开等领域有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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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性案例
▌福建莆田张某某房屋遭强制拆除复议黄石镇人民政府确认违法案;
▌湖南株洲刘某某房屋遭强制拆除并造成其子身体伤害诉铜塘湾街道办确认违法案;
▌山东临沂田某某房屋遭强制拆除复议龙家圈街道办确认违法案;
▌云南泸西张某某、顾某某承包土地被水库项目无偿占用复议泸西县人民政府、泸西县自然资源局行政赔偿案;
▌云南大理李某某被驱逐搬离村内住宅土地诉长育村村委会确权案;
▌北京通州宋某某村内房屋搬迁补偿诉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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