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繁华的上海都市,灯红酒绿的夜生活中,总会发生一些令人意想不到的情感纠葛。有这样一位男子,离异多年的他在KTV结识了35岁的陪酒女田丽,对其心生爱慕。此后一年多,乐勇频繁找田丽作陪,并通过微信、网银等多种方式累计向她转账20.71万元,转账金额从500元到2万元不等。期间,乐勇多次要求田丽辞职并做他女友,承诺会抚养她,但田丽始终未明确表态。
当意识到追求无果且被田丽拉黑后,乐勇起诉至法院,称这笔钱是田丽因疫情经济困难的借款,虽未立借条,但曾明确要求归还,且“可不还”的前提是田丽离职,现条件未达成,故需全额返还。田丽则辩称,钱款并非借款,其中2.71万元是乐勇的消费及小费,剩余18万元是乐勇以疫情工资、生活费、购物报销等名义给予的赠与款,是为博取她好感所付。
法院审理认为,借贷关系需有借条等合意证据佐证,乐勇提供的微信截图存在删减,证明力不足。但关键在于,聊天记录显示乐勇明确提出“不赴夜场上班”“做其女友”是钱款无需归还的条件,田丽既未辞职也拒绝确立恋爱关系,实则拒绝了上述条件。
依据《民法典》第158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本案中18万元应认定为附条件赠与,因条件未成就,赠与不成立。结合双方证据及KTV消费惯例,法院采信2.71万元为消费款的说法。最终判决田丽返还乐勇18万元,驳回其其他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它提醒着人们,在感情中,金钱并不能完全等同于爱情。在追求他人时,要保持理性和冷静,不要盲目地投入大量金钱。
同时,对于涉及金钱的往来,也要明确其性质和目的,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这看似是一场简单的金钱纠纷,实则反映出了现代社会中复杂的情感与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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