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
家住马金铺的袁先生
委托一家名为新居尚的装饰公司
进行房屋装修
但在装修过程中
他发现木地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因为在装修保障协议中
明确写有“以次充好百倍赔偿”
为此,袁先生找到装饰公司要求赔偿
袁先生介绍,今年4月,他与云南新居尚装饰有限公司签订了装修协议,约定由该公司负责房屋整体装修,协议中明确标注“如果现场材料以次充好,根据业主所选材料价值,处于100倍罚金交付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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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先生在装修过程中发现,木地板实为回收材料拼接而成,与合同约定的合格建材严重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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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先生:“这些木地板里有发霉的边,还有一些废料有钉子眼,上下打穿的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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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当时有没有提出异议?”
袁先生:“当时我们提出来了,他们厂家、工程部的人都过来了,跟我们解释说‘这样的料没有问题’,要我放心,肯定是环保的。不存在用二次的材料给我,‘这些是老料,老料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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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先生说,听了当时工作人员的解释,他也就相信了,并默认工人继续完成装修。后来,袁先生又请教了行业内的专业人士,再次确认他家的木地板并非所谓的“老料”,而是回收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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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先生:“保障协议里有这样一条:‘如果现场使用的材料以次充好、偷梁换柱,根据业主所选材料价值,处于100倍罚金交付业主。’,那么现在已经出现了这种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材料,我们希望公司按照约定,处于(以)100倍罚金交付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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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先生介绍,自己签订的是整装合同,按照当时在该公司选木地板的单价,价值共7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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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先生:“找他了,我说按照合同约定来。他说‘那不行,你们随便找谁,我们赔偿500元。’,这是他们前段时间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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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记者跟随袁先生来到云南新居尚装饰有限公司,前台一名工作人员称公司负责人不在,她可以代为处理此事,但表示不接受记者现场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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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袁先生明确表示希望记者作为此事的第三方在场监督,为此,该工作人员选择报警处理,民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后表示:记者有正常采访的权利,针对合同纠纷,可以提供派出所的司法调解室供双方使用,但袁先生则表示希望当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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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你接受她说的星期一去司法调解吗?”
袁先生:“我不希望,毕竟大家都有事情,都挺忙,今天沟通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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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该公司一名王姓负责人来到现场。
公司王姓负责人:“出去出去,你们没权利来我们公司。让他们出去,要不就别聊了,没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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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此事有一个圆满的协商结果,袁先生同意留下来与该名负责人协商,记者随后离开了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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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天下午,袁先生给记者来电说明了协商情况,称装修公司只愿意退还木地板的款项,但他并不接受,并表示之后会继续走司法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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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对于协议或者合同中签订的“100倍赔偿”违约条款,是否有效呢?记者咨询了律师。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律师 向兴其:“100倍赔偿确实是高于法律的规定,但是可以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着手。合同装修业主属于装修业主,装修公司提供了以次充好的材料,属于欺诈,就应当支付惩罚性违约金,可以要求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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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8099999《街头巷尾》
编辑:马啸楠
编审:林帅超
终审:李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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