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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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8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龙港市龙翔南路***号龙港市杏林堂药店(普通合伙)实施检查,在该经营场所内查获过期的“顺达欣”骨肽片药品8盒和“驰铭"维U颠茄铝镁胶囊药品1盒。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劣药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销售劣药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案涉劣药顺达欣“骨肽片药品8盒和“驰铭"维U颠茄铝镁胶囊药品1盒;
二、处以罚款4000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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