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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儿媳称呼公婆(女婿称呼岳父母)为爸妈,而且有的家庭儿媳儿子与公婆(女婿女儿与岳父母)共同生活,生活上也互相帮助,那么,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到底是不是家庭成员呢?
二、法律规定
1.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2.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3.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三、法规解读
首先说观点:
1.没有共同生活的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不是家庭成员,这是没有争议的。
2.共同生活的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是不是家庭成员呢?有的人认为是家庭成员。
我的个人观点是: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即使共同生活,也不是家庭成员。
理由:《民法典》规定的家庭成员的范围基于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其中,配偶为家庭成员是基于婚姻关系,其他亲属为家庭成员是基于血缘关系,有的还需要满足共同生活的条件。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是通过儿子儿媳(或女儿女婿)的婚姻关系产生的亲属,虽说儿媳称呼公婆(女婿称呼岳父母)为爸妈,那也属于姻亲,而姻亲不包括在家庭成员的范围内。
问题1:法律规定“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这不就说明了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共同生活,就互为家庭成员,为什么还说即使共同生活,也不是家庭成员呢?理由:对该法条的理解是,比如结婚前,男方的家庭成员有男方的父母和男方自己,结婚后,女方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此时男方的家庭成员有男方的父母、女方和男方自己,该规定也并没有认可女方与公婆之间为家庭成员,女方只是男方家庭的成员之一,女方与公婆是否属于家庭成员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家庭成员的规定认定。
问题2: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既然儿媳、女婿在特定情形下都对公婆、岳父母有继承权,并且是第一顺位的,为什么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还不是家庭成员呢?理由: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没有法定赡养义务,儿媳、女婿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才对公婆、岳父母有继承权,条件为丧偶且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立法目的主要在于权利义务的一致性,此情形下也不能认为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为家庭成员。
问题3:为什么共同生活的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实施暴力行为,适用《反家庭暴力法》,不是家庭成员之间才适用吗?理由:《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注意是参照适用,该法律也没有认可共同生活的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为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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