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句毫无根据的指控就能让一个无辜者陷入无尽的自证漩涡,当证明“我没做过”比证明“我做过”付出百倍代价,这种“诬告一张嘴,自证跑断腿”的现象,早已不是个体的困境,而是刺向法律尊严的一道深刻伤痕,堪称法律界难以回避的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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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核心价值本是惩恶扬善、维护公平,可在“自证清白”的畸形逻辑下,这一价值却时常被倒置。诬告者只需凭借主观臆断或恶意编造,就能轻易启动程序,将被诬告者拖入调查、问询、举证的泥潭;而被诬告者哪怕手握“无责”的客观事实,也需耗费大量时间、金钱与精力,去搜集每一份能证明自己无辜的证据——从考勤记录到通话清单,从证人证言到监控录像,任何一个环节的缺失,都可能让“清白”沦为悬而未决的疑云。更令人寒心的是,即便最终洗清冤屈,被诬告者失去的声誉、错失的机会、承受的精神压力,往往难以通过法律途径完全挽回,而诬告者却可能因“证据不足”或“情节轻微”,仅受到微不足道的惩戒,甚至全身而退。
这种失衡的局面,本质上是对法律正义性的消解。它不仅让无辜者为他人的恶意买单,更在社会层面传递出危险的信号:诬告的成本极低,而自证的门槛极高。当人们意识到“说一句假话就能伤害他人,而证明真话却要拼尽全力”时,法律本应筑起的“防诬告”防线便形同虚设,甚至可能倒逼部分人因畏惧自证的沉重负担,在面对不公时选择沉默。这绝非法律应有的模样——法律不应让善良者在自证清白的路上疲惫奔波,更不应让恶意者在低成本的诬告中肆意妄为。
要洗刷这一“耻辱”,不能只停留在对个体遭遇的同情,更需从制度层面构建“反诬告”的屏障。一方面,应明确降低被诬告者的自证压力,将举证责任向诬告者合理倾斜,让“谁主张谁举证”真正落到实处;另一方面,必须提高诬告的违法成本,对恶意诬告者依法严惩,让其为自己的谎言付出应有的代价。唯有如此,才能让法律回归“保护无辜者、惩戒作恶者”的初衷,才能让“诬告一张嘴,自证跑断腿”的荒诞现象彻底消失,让法律的尊严真正体现在每一个公平正义的细节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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