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时代的飞速发展,电信诈骗案件频发,给社会和人民群众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准确认定电信诈骗罪,对于打击犯罪、保护公民财产安全至关重要。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深入解读电信诈骗罪的定性标准。
2016年,被告人李某通过网络购买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随后,李某伙同他人,利用这些信息拨打诈骗电话,以“购车退税”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他们编造虚假的退税流程,要求被害人将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提供给他们,以便办理退税手续。被害人按照要求操作后,李某等人通过网上银行将被害人银行卡内的资金转走,共骗取10余名被害人共计50余万元。
电信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在上述案例中,李某等人通过诈骗手段非法获取被害人的钱财,直接侵害了被害人对其财产的所有权。同时,电信诈骗行为也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的正常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
电信诈骗通常表现为通过电话、网络、短信等方式,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在案例中,李某等人编造“购车退税 ”的虚假理由,这就是典型的诈骗行为表现。他们利用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有针对性地拨打诈骗电话,精心设计骗局,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
被害人基于李某等人编造的虚假理由,误以为真的可以获得购车退税,从而按照他们的要求提供银行卡信息等,处分了自己的财产。这种处分行为是基于错误认识而作出的,并非真实意愿。李某等人正是利用被害人的这种错误认识,实现了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
李某等人通过网上银行成功将被害人银行卡内的资金转走,实际控制并占有了被害人的50余万元,这符合电信诈骗罪中行为人取得财物这一客观要件。
电信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案例中的李某及其他同伙,均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主体要件。
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李某等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精心策划诈骗方案,其目的就是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被害人的钱财,非法占为己有,主观故意明显。
电信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在本质上都是诈骗犯罪,但电信诈骗罪借助现代通信技术和网络手段实施,具有更强的隐蔽性、跨地域性和规模化特点。普通诈骗罪一般是通过面对面或者传统的通讯方式实施诈骗。例如,在上述案例中,如果李某等人是在街头以“购车退税”为由直接骗取被害人现金,可能构成普通诈骗罪;而他们利用电话、网络实施诈骗,则符合电信诈骗罪的特征。
在电信诈骗案件中,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往往是实施诈骗的前置行为。如案例中的李某通过网络购买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但该行为与电信诈骗罪存在牵连关系,根据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应从一重罪处罚。在本案中,电信诈骗罪的量刑明显重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以应以电信诈骗罪定罪处罚。
通话记录能够显示诈骗电话的拨打时间、时长、通话对象等信息,证明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在本案中,通过调取李某等人的通话记录,可以清晰看到他们与被害人之间的通话情况,为证明诈骗行为提供了有力证据。
短信内容可能包含诈骗信息的具体内容,如“购车退税”的虚假通知等。短信记录也能反映出诈骗行为的实施过程和手段。
如果诈骗过程中有通过网络聊天工具进行沟通的情况,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例如,李某等人与被害人在网上关于“购车退税”流程的交流记录,能进一步证明诈骗行为的存在。
被害人对自己被骗过程的详细陈述,包括接到诈骗电话后的心理活动、如何按照对方要求操作等,是证明其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的重要证据。
银行转账记录明确显示被害人银行卡内资金的流向,证明被害人的财产已被行为人非法转移,这是被害人处分财产的直接体现。
李某等人之间关于诈骗计划、分工、赃款分配等的通讯记录,能够反映出他们主观上具有共同实施诈骗、非法占有财物的故意。
如是否将诈骗所得用于个人消费、挥霍等,可作为证明其非法占有目的的间接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上述案例中,李某等人骗取50余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法院最终根据法律规定,判处李某等人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我们清晰地了解了电信诈骗罪的定性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电信诈骗罪,需要全面审查案件事实,把握构成要件,区分与相关罪名的界限,收集充分的证据。只有这样,才能有力打击电信诈骗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广大公民也应提高防范意识,增强对电信诈骗的识别能力,避免成为犯罪分子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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