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金秋送爽,丹桂飘香。在全国“敬老月”来临之际,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社教节目中心《法治深壹度》栏目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推出三集重阳节特别节目《司法护老 幸福银龄》,聚焦老年人普遍关心的赡养、监护、消费、防诈骗等热点问题,看人民法院依法保障老年人权益,为老年人撑起“司法保护伞”,助力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敬请关注第一集《安居才安心》之《口头承诺的婚房,为何闹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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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齐奇:每个人老了都盼着能有一个安稳的窝,过舒心的日子,可是这简单的愿望,有时候实现起来却很难。无论是居家养老还是养老院养老,都有可能会遇到意想不到的烦心事,我们理想的晚年生活,不仅是要有一个遮风挡雨的物理的空间,更关乎生活的尊严、情感的归属和权益的保障。今天《法治深壹度》,我们一起关注老年人的安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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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是否同意相应的诉讼请求?
被告:不同意。
法官:不同意的话理由是什么,被告可以陈述了。
在上海市静安区的法庭上,一场发生在至亲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原告是一对年迈的父母,被告席上是他们的儿子儿媳以及年幼的孙女。父母要求儿子一家搬离自己名下的房产,而儿子儿媳则感到震惊、委屈和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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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先生:为什么不在我们,就是7年前我们装修的时候提出,这套房子是被占有的,那个时候如果提出,那我们就不需要结婚,也不会有后面一系列的矛盾和纠纷,也不会有小孩提前两个月出生进ICU(重症监护室),两原告三年来不管不问。
在法庭上,一提到孩子,作为被告的顾先生和妻子王女士,都忍不住流下了眼泪,他们不明白,曾经承诺给他们当婚房的家,为何一夜之间,他们就成了侵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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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乐:案涉的房屋为两原告所有,而且三被告的户口均不在案涉房屋当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老年人自有或承租的住房,子女不得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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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我没有占有他的房屋,是他当初口头承诺给我们结婚并且长期居住的。
“侵占”,这个词深深刺痛了顾先生和王女士,在他们看来,这不仅仅是一场关于房子的官司,更关乎两代人之间的承诺和信任。故事要从10多年前说起,顾先生和王女士曾是同事,2015年确立了恋爱关系,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房子,成为了第一个绕不开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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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先生:我就提出申请经适房,我一个人申请,但我父母就是不同意,说彭浦的房子不是在嘛,你们住,你去住就好了,以后结婚你也可以住。
当时顾先生曾向父母提议,卖掉家里的老房子,置换一套条件更好的婚房,但遭到了父母的拒绝。
王女士:他父母不同意,我当时是有跟他讲,我说那我们就分手,这很简单。我女方本来就婚前有一套房子的,没有必要嫁给一个没有房子,然后留下隐患的老公,对不对?
王女士坦言,自己并非是因为物质条件才选择顾先生,当时她身边朋友罹患癌症的经历影响了她,她觉得,热恋时的顾先生对她很好,让她看到了未来的依靠。
王女士:我认为一段好的夫妻关系,是对方能够在你危难的时候不离不弃,我觉得这个很重要。没有说你一定要买房子,因为我自己有一套房子的嘛,我的想法就是,你很有诚意,你说要把房子卖掉,我们去组建新的家庭。后来他说他父母不同意的时候,我说没有关系,我又不是图你房子,你那套房子才40平(方米),我要图房子,我可以去找更有钱的更有房子的,我干吗要找你啊。
虽然置换婚房的计划落空,但顾先生带回了父母的承诺,家里的这套老房子,可以给他们作为婚房长期居住,正是这个承诺,让王女士最终同意了这门婚事。
王女士:他们说这个房子以后就是给你们结婚用的,这就是你们的房子,只不过等我们死的时候,这个房子要分一份给你姐姐,但你是占大头的。所以我老公就妥协了。我当时不想生小孩,我老公也不想生小孩,因为我们有压力,我们觉得我们养不起小孩,然后他们就说你们有什么压力呢,房子也给你们一直住着的。
王女士认为,自己正是基于公婆的这个口头承诺,才走进了婚姻,而如今,公婆一纸诉状将他们告上法庭,让她感觉自己彻头彻尾地被骗了。
王女士:我现在面对镜头,我就想问一下大家,如果男方没有承诺这个房子一直给你们住,你嫁他干吗?哪怕是个农村的也得借钱盖房子吧?谁家没有房子?难道我去住鸡舍吗?没有房子我就嫁给你干什么呢?没有能力我可以不嫁,你不要来骗我,为什么要来骗我呢?
那么,事实真的如王女士所说,是公婆设下的骗局吗?从结婚到对簿公堂的几年间,这个家庭究竟经历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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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吴瑛:两位老人一共生育了一子一女,儿子在结婚之前,两位老人说会把系争的房屋提供出来,供两被告作为婚房使用,自己则是搬出去和女儿共同居住。但是在与女儿共同生活的过程当中发现,老人和自己女儿之间,存在着比如说作息习惯、饮食习惯,消费理念等各种生活习惯上的不同,所以两位老人就和儿子儿媳就协商,想要搬回自己自有的房屋居住。
与此同时,小夫妻的经济状况也发生了变化,他们不仅通过变卖王女士的婚前房产,在上海市中心置换了一套商品房,还在郊区申购了一套经济适用房,而这套经适房的首付款,还是老夫妻帮忙凑钱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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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乐:首付全部是他们出资的,其中有一部分钱,还是老人向他们的姐姐和姐夫借了一些钱,但是老人也没有想到去上经适房的房子(产权证),因为他当时觉得,这个经适房还是为了给儿子他们婚后生活的。
在老人看来,儿子儿媳名下已有两套房产,自己想搬回原有的房子居住,是合情合理的要求,但对于小夫妻来说,他们也面临着现实的困境。
吴瑛:中心城区的这套商品房,它的面积非常小,是不适宜居住的,其次郊区的那套房屋,地理位置非常偏远,导致交通很不方便,小孩子又很小,刚刚上幼儿园,正好是小夫妻需要家中老人来帮扶、照顾他们,帮助他们一起带孩子的这个阶段。那么两位老人起诉到我们法院来,要求被告搬离,所以被告当时,在情感上一时是难以接受的。
在王女士看来,这场纠纷的根源并不仅仅因为房子,更是来自结婚、生子这一系列过程中,与公婆积累下的种种矛盾。
王女士:那个时候首饰都没有买,然后我同事就说,你们没有买首饰吗,我公公给了我12万去买首饰呢,然后我就问他,你们家真的就想白捡一个媳妇?我们筹备婚礼的时候,他们不停地强调,说他们所有的亲戚都嫌他们家穷,所以一定要菜好,必须要菜好。菜好他们出钱了吗?没有。
尽管有着这些不满,婚后的生活也还算过得去,但女儿的出生,让这个家庭的矛盾彻底激化。
顾先生:进ICU(重症监护室)第一天就花了2万多,父母两个也不管不问,小朋友住了44天ICU(重症监护室),一共花了大概十几万。
女儿早产住进了ICU(重症监护室),高昂的医疗费让小夫妻倍感压力,在他们看来,父母在他们最需要帮助和安慰的时候,表现得非常冷漠,这种不管不问的态度,让顾先生和王女士心寒。
顾先生:那个时候我又要上班,就我老婆一个人带小孩,我早上给她弄了早饭出去,基本上要等我晚上回来,我老婆才能吃上饭,能上个厕所,两个老人一句话都没有的,所以矛盾可能就这样结下了。
然而,在老人一方的叙述中,事情却呈现出完全不同的版本,他们并非如小夫妻所说的那样冷漠无情。
许乐:老太太每天很早乘公交车,到他们住的地方照顾儿媳的月子,整整一个月,天天如此。另外,孩子早产住在医院里面,老人就让他儿子把他儿媳的母乳冰冻起来,乘地铁,辗转很远的距离,把这些母乳送到了医院里面,坚持了十几二十天的。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家庭内部的沟通缺失和情感隔阂,让双方的误会越来越深,最终,当老人提出要搬回自己的房子时,所有的积怨一同爆发,两代人对簿公堂。
吴瑛:本案中,两位老人作为系争房屋的权利人,对自己名下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儿子儿媳占有使用系争房屋,对老人依法行使所有权产生了妨害,应当予以排除。
王女士:如果我当时能够防到这一手,很简单,在房子上加名字呀,要么卖房子重新买。
在庭审过程中,顾先生和王女士数次情绪激动,但通过前期的沟通,法官认为小夫妻并非不讲道理,他们只是在情感上难以接受父母的反悔,同时也被现实的困难所困扰。
吴瑛:我们可以看出,虽然儿子儿媳在庭审当中是比较激动的,但是实际上,我们在庭审休庭阶段的调解过程中,这两位还是从亲情的角度考虑到父母的不易,也跟我们法院袒露说,可以择期搬离,只不过搬离的具体时间,他们还要回去再协商一下。如果可以,给他们一个比较长的合理的搬离期限,当然是最好,但如果不可以,被告也在积极地寻求一个替代方案,比如说他们尽快地去寻找其他的、靠近女儿幼儿园的地方的房屋,先搬进去等等。
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老夫妻放弃了要求儿子儿媳支付房屋占用费的诉讼请求,而被告顾先生和王女士也承诺,在三个月内搬离案涉房屋。
吴瑛:法律可以强制交付房屋钥匙,但是却无法强制交付双方之间的亲情。最终,原告也进行了一个让步,给予被告三个月的宽限期。我们后续也进行了一个回访,被告也是按照我们民事调解书的规定,按期提前搬离了,现在我询问了一下双方的当事人,他们都表示,虽然案件发生了,但是到目前为止,他们的生活,通过这个案件的解决,也回归到了比较正常的稳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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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奇:我们看到本案,父母当年确实是为了促成儿子的婚姻,曾经做出这套房作为婚房,供儿子儿媳长期居住的这种口头的承诺,现在产生矛盾了,那这两者应该怎么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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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席志国:实际上这里边说居住的权利要分清楚,民法典所规定的居住权,和我们通常所说的居住的权利,不是一回事。我们老百姓日常讲的居住的权利,我可以在这个房子里边进行居住,我居住不是违法的,就叫有居住的权利。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居住权,是一种特指的用益物权,这就两个条件,第一,签订书面合同,第二,要求必须登记,并且要在你的房产证上注明。
齐奇:在本案仅是口头承诺,并没有进行居住权登记。
席志国:对,如果他有了居住权,而且在居住权存续的期间内,那么虽然父母是所有人,但是不能请求他返还,他有权利进行居住。
齐奇:很多人都说,家是一个讲爱的地方,不是一个讲理的地方,所以说,就算是到了法庭上,那审理家事案件,尤其是父母子女之间,更是应该情理法相融合的,不光是要做到案结事了,还必须得人和。
席志国:对,在这个案件解决以后,不但取得了良好的司法效果、法律效果,同时也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这也就是一个优秀的法官、一份优秀的判决书所需要追求的目标。不仅仅是按照法律僵硬地进行裁判,也是对双方当事人的人文关怀,以及对我们社会和谐,传统的优良家风,以及我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维持和延续。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社教节目中心
编辑:孟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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