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乌海市海勃湾区,电动三轮车左转弯时,与右转弯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
事故定责:
小轿车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电动三轮车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乌海交警提示
车辆右转切记“让”字当头,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才可以通行。非机动车左转需靠路口中心点右侧。守法转弯,是安全通行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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