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陪审团审判尚未普及时,被指控者必须通过承受水火交煎或灼热金属的残酷考验来证明清白——这些刑罚往往致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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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明裁判:将命运交予上帝之手的残酷审判
在这种审判中,被指控者的命运被交予上帝裁决。犯罪嫌疑人被迫执行一项痛苦或危险的任务,例如手握烧红的烙铁或被投入水中。倘若他们清白,上帝便会降下神迹施以拯救;倘若他们有罪,则将在骇人的折磨中毙命。
最初,神职人员会参与整个过程,在刑具使用前为其祝圣,或裁决神迹是否发生。然而到了13世纪,随着这种要求上帝展现神迹的行为逐渐被视为是对神的试探,教皇颁布敕令,禁止神职人员参与神明裁判。
自此,这类审判逐渐式微。但其中一些形式,如欧洲猎巫行动中盛行的"水中考验",以及直到19世纪才在英国被明令禁止的"决斗断讼",仍流行了很长时间。时至今日,神明裁判只是先民正义观念的一个黑暗缩影,警示着后人。
中世纪的火刑审判
火刑审判是中世纪时期常见的神明裁判形式之一。其中史料记载最为详尽的一种,是要求受指控者手持一根烧得通红的铁棍行走九英尺。这会在其手掌留下严重灼伤,随后三天内,伤口会被密切观察。若伤口开始愈合,则判为无罪;若伤口溃烂或感染,则裁定有罪。
一桩著名的火刑审判案例涉及一位名为彼得·巴塞洛缪的法国神秘主义者。1099年,为证明自己确曾发现当年刺穿受难耶稣肋旁的"圣矛",彼得自愿接受火刑审判。他需手持圣矛行走于两堆燃烧的篝火之间,若他与圣物皆安然无恙,便可作为证言属实、圣矛确系真品的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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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日后,彼得因烧伤过重而亡。
火刑审判还存在其他形式:或将熔化的金属液浇灌在被告胸膛,或令受审者站立于烧得通红的犁铧之上。据传,"忏悔者爱德华"国王之母——诺曼底的埃玛,就曾因被指控与主教私通而接受后一种刑罚。为证清白,她赤足踏过九具灼热的犁头。传说因她确系贞洁,行走间竟未感到丝毫疼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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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火刑并非中世纪时期唯一残酷的神明裁判形式。
水验法及其在中世纪猎巫审判中的运用
水验法是中世纪最广为人知的神明裁判形式之一,这主要得益于它在巫术审判期间的盛行。
在这种审判中,被告被绳索捆绑后投入河流或湖泊等水体。若受试者下沉,则被判定为无罪,会在溺毙前被拖出水面;反之,若身体开始上浮,则被裁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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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的水验法最早可追溯至《乌尔纳姆法典》——这部已知最古老的法典约公元前2100年诞生于美索不达米亚。法典规定:"若男子被控施行巫术,须接受水验;若证实清白,指控者须支付三谢克尔赔款。"
16世纪时,苏格兰与英格兰共主君主詹姆斯六世及一世在其著作《恶魔研究》中阐释了这种审判的逻辑:"上帝为显明女巫背弃信仰之深重罪孽,特显此超自然征兆:圣水既受她们亵渎,河水便拒绝将这般背弃洗礼圣水、甘愿自绝神恩之人拥入怀抱。"
换言之,当时认为女巫因与魔鬼为盟而背弃洗礼仪式,水体对她们产生排斥导致其浮于水面。
在另一种水相关审判中,被指控者被迫将手伸入盛满沸水或滚油的坩埚,捞取沉在底部的石块或戒指。更有一种类似审判要求被告与指控者同时将手伸入沸釜,烫伤较轻者即赢得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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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火刑与水刑这类主流审判形式,中世纪还存在着诸多更为光怪陆离的神明裁判方式。
尸体显灵与奶酪审判
其中最匪夷所思的当属"吞咽考验"——将罪责判定系于一片奶酪之上。由神父祝圣过的面包与奶酪被递给受审者,若能顺利吞咽则证清白;若出现哽咽窒息,则当即定罪。
另一种"血迹神判"则适用于凶杀案件:嫌疑犯被带至受害者遗体前,若尸体致命伤口"奇迹般重新渗血",嫌疑人即被认定为真凶。
1503年,瑞士士兵汉斯·施皮斯被控杀害妻子玛格丽特。尽管他坚称清白,但当被押至遗体前时,尸体伤口竟渗出鲜血。汉斯最终被定罪并处以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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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士比亚在《理查三世》中化用了这一审判形式——当亨利六世下葬时,逝者的儿媳安妮夫人指着凶手怒斥:"诸位请看!死去的亨利绽开凝血的伤口,重新淌血了!"
莎士比亚在其剧作中也曾提及"决斗断讼"。这一由诺曼人于1066年引入的神明裁判方式,一直延续到19世纪。当时人们相信,通过双方决斗,上帝会袒护正义一方并助其获胜,从而解决争端。
当然,参与者可以选派"决斗士"代行出战。这意味着富人能雇佣最优秀的战士,从而掌握更大胜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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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神明裁判的没落
到19世纪时,神职人员被禁止参与神明裁判已有数百年之久。1215年,教皇英诺森三世颁布敕令明确规定:"任何神职人员不得裁定或宣判涉及流血的刑罚……亦不得为沸水、冷水或烙铁等神明裁判仪式施行祝圣礼。"
当时认为,神职人员参与神明裁判实质上是强求上帝显现神迹,构成对神的试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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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乎在同一时期,陪审团审判制度日益普及。1219年,英格兰国王亨利三世规定重罪案件需采用陪审团制度,这很大程度上取代了中世纪神明裁判的功能。尽管神明裁判在此后依然存在,但随着时间推移逐渐式微。
最终,神明裁判彻底退出了历史舞台。这种导致无数无辜者身陷囹圄甚至丧生的野蛮审判方式,如今已被永久钉在历史耻辱柱上,成为中世纪司法黑暗的鲜明注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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