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新区雨水汇集利用项目相关单位违约处理情况的通报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强化工程建设过程监管,根据《格尔木市新区雨水汇集利用项目审计报告》(格审投报〔2025〕6号)所提出的问题,我局严格依照相关合同条款,对项目中存在违约行为的责任单位进行了处理。现将有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关于格尔木市新区雨水汇集利用项目扣除监理单位违约金事宜
(一)基本情况。经查实,格尔木市新区雨水汇集利用项目监理单位青海省宏盛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未能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监理职责。具体表现为:现场监理人员配备不足、关键岗位人员未及时到岗履职,导致在施工过程中未能有效开展必需的监理巡视、旁站及质量检验工作,对工程质量的实时监控管理存在缺失。
(二)合同依据。以上行为,直接违反了双方签订的《格尔木新区雨水汇集利用项目工程监理合同》第三部分专业条款中关于“监理人员调离现场需提前7日书面报告并经委托人同意”的明确规定,同时未满足合同第2.3.4条第一项对监理人员履职的基本要求。
(三)处理结果。为严肃合同约定,加强建设市场监管,依据上述合同条款中“监理人未按约定程序擅自调离监理人员,需承担合同总价款3%违约金”的约定,对该公司采取扣除违约金的处理措施。经核算,具体扣除金额为人民币壹万捌仟贰佰肆拾叁元整(小写:¥18,243.00)。
各监理单位应以此为戒,强化人员管理,切实履行法定及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
二、关于格尔木市新区雨水汇集利用项目工程水保单位赔偿违约金事宜
(一)基本情况。经查实,格尔木市新区雨水汇集利用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青海泽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严重的合同履约延误问题。 根据合同约定,应于合同生效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取得水土保持方案批复,但该单位直至2024年8月30日才完成批复取得工作,相较合同约定工期延误达22个工作日。
(二)合同依据。该单位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合同核心义务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违约,直接违反了《格尔木市新区雨水汇集利用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合同》第九条第2项关于工作期限与违约责任的明确规定。
(三)处理结果。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保障政府投资项目顺利推进,我局严格依照合同条款启动违约追责程序。根据合同约定,水土保持方案合同总价150,000元,按千分之五计算每日违约金,每日750元。经核定,因其延期22个工作日,最终需赔偿违约金总额为人民币壹万陆仟伍佰元整(小写:¥16,500.00)。
望各项目单位恪守契约精神,确保项目各项节点按时完成。
格尔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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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格尔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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