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这篇发出来,估计也要被骂惨了。
29号,文章《郑智化的回应堪称教科书级别》发出去之后,无法理解郑智化诉求的人,不但骂郑智化,也骂我,在留言里骂我之后,还私信骂我。一般情况下,平台对这种留言都会自动屏蔽或者删除掉,但也会有漏网之鱼,我一般会再看一遍,以免有漏网之鱼。
我写时事评论只是为了表达我的观点,不同意我的观点,可以留言反对反驳,读者反驳得对,我也会承认,但是我一般不争辩,更不会对骂。因为争辩没有多大意义,而且我也挺忙的。
认知这个东西很神奇,能理解就是能理解,不能理解就是不能理解,一叶障目不见泰山,这张无形的叶子移不走,剩下的都是白费口舌。一个人站在健全人的角度觉得,这么多人帮助你上了飞机,你还有什么理由发那么大的火,他无法理解一个残疾人希望公共场合有便利的特殊人群专用设施,不是在为自己个人争取权益,是为群体争取权益,他更希望这个社会能让残疾人像健全人一样参与社会活动,而不是永远是个被帮助的对象。
即便我要求读者设身处地想一下,或者换位思考,不少读者也做不到,他要么没有同情心,要么只有同情心没有同理心。他的世界里,残疾人就是要被健全人帮助的,残疾人负责感恩就行;弱者就是接受强者善意施与的,弱者负责感谢就行。
要跨越这个认知是不容易的,杨绛先生终其一生都无法摆脱对老王的愧疚。
还看到一则新闻,一模一样的故事,一模一样的障碍。
10月14日,杭州高先生路过河边时,发现一名女子意外落水,他立即跳入水中成功将女子救上岸。救人经过被路过的网友拍了下来,高先生将视频发布在网上,经过几番沟通后,女子通过视频平台举报,把高先生的视频撤下了。高先生觉得很委屈,觉得对方的做法让他“真的太寒心”。
不少网友纷纷指责女子,认为这是典型的《农夫与蛇》故事,这女子活该被淹死,救她纯属多余;也有人认为这会让见义勇为者寒心,会让社会变得更加冷漠;还有人上到“结果正义”与“过程正义”层面争辩;也有人引用民法典“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不属于侵权;以及为了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或者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也可以合理使用他人的姓名、肖像等,不属于侵权”认为,女子的个人肖像权或者隐私权,低于见义勇为事迹传播的价值。
以上的诸多论断犯了一个重大的错误,就是把见义勇为和发布视频当作一件事情来看待。见义勇为是见义勇为,发布视频是发布视频,这是两码事。
社会层面当然鼓励见义勇为,很多城市也设有见义勇为奖。认定发布视频行为侵权,不会造成社会道德滑坡,相反,会促进社会法治进步。
新闻媒体当然也会争相报道见义勇为的事件,但是专业的新闻报道和业余的视频拍摄有着本质的区别。即便新闻报道也会隐去被救者的信息,或者征得被救者同意,或者在被救后接受采访,即便要发出施救过程的视频也会作专业的处理。
高先生最大的错误是没有征得被救女子的同意,打马赛克也只是遮脸,没有将其他可能暴露真实身份的信息遮盖住。比如通过视频中的体貌特征、衣着、发型、事发场景等综合因素,能让熟悉她的人(如亲友、同事)辨认出是她,这就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肖像权”。
既然是两件事,就不存在结果正义和过程正义之争。见义勇为当然是正义的,发布视频是在见义勇为之后,见义勇为这件事情已经完成了,也就是说,实施救人这件事是不需要拍视频、发视频才能完成的。高先生完全可以将视频保存在个人手机、电脑里留作纪念。如果说被救女子认为高先生救人过程中触碰了她敏感部位、隐私部位等而告他猥亵,那她真是该被溺死。
请换位思考,如果你是那个被救的人,你愿意让你落水时的狼狈不堪公之于众吗?尤其是,根据着装地点完全有可能被熟悉的人认出来,你愿意吗?你扪心自问,你愿意通过牺牲自己来满足他获得更多夸奖与点赞的需求吗?
实施善举千万不要以让受施者难为情,为难,甚至不堪为前提,善良要纯粹,不要夹带私货。行善是由衷地想让别人好,是不求回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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