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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厦门企业家日”
与“厦门营商环境日”来临之际
备受瞩目的
《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今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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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6日,厦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全票通过《条例》。
《条例》历经一年半、十易其稿、三次审议,最终经厦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全票通过。这是继深圳之后全国第二部个人破产地方法规,作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要求后的首次立法实践,它不仅是厦门综合改革试点的重要成果之一,更标志着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探索迈出重要一步。
这部共十六章一百八十九条、体量创厦门立法史之最的法规,究竟有何深意?它将如何改变“诚实而不幸”者的命运,如何平衡保护与防范?又将如何进一步激发厦门经济高质量发展动能?接下来,将为您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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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以“保护”为名,率先破题
保护谁?——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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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9日,我市举办解读《条例》新闻发布会。
“创新性提出‘全面保护’理念,是《条例》的一大亮点,也是立法想要实现的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价值目标。”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李明哲介绍,《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条例》第一条即开宗明义规定立法目的为“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而言,一是保护债权人债权利益最大化和公平受偿,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全面清查和归集,并统一进行债务清偿和财产分配,有效避免了个别追债、债务人偏颇清偿、强制执行程序中先到先得等损害部分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二是保护诚信债务人的债务豁免权、基本生存和发展权,符合条件的债务人可依法获得剩余债务豁免和信用修复,从而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走出债务困境,为其提供经济和社会重生的机会。三是保护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对利害关系人包括债务人所抚养人、赡养人、扶养人及雇用人员等的合法权益的维护作出相关规定。
基于这样的“全面保护”,才能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李明哲说,“厦门建立个人破产保护制度,对于保障投资者积极性、鼓励创新创业、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优化营商环境至关重要。同时,能够缓解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矛盾,减少因债务纠纷引发的社会问题,以市场化资源配置手段防范化解经济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
02.
“再生”之路与“防火墙”并存
怎么实现?—— 立法天平平衡保护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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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3日,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条例》座谈会,总结立法经验,凝聚广泛共识,全力推动《条例》有效实施。
为确保“全面保护”理念顺利落地,《条例》设计了一整套精细化的制度工具,同时为防止滥用,筑起了牢固的“防火墙”。
构建“保护”机制,通向“再生”的路径有——
债务豁免:并非自动获得。债务人需通过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度过三年考察期(债权人会议可决议缩短)并符合条件后,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债务。
豁免财产:为保障债务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存权,《条例》明确了豁免财产范围,包括必需的生活、学习、医疗物品,职业发展必需品等,但其累计总价值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
信用修复:这是一个分阶段的过程。在债务清理、重整或和解阶段,可暂时恢复信用;在获得剩余债务免除裁定后,可“修复至相当于债务履行完毕的状态”,并由法院出具信用修复证明。
针对社会最担忧的“逃废债”问题,《条例》设置了“全链条防范与惩戒机制”,从事前、事中、事后等环节防范、纠正并惩治恶意转移财产、逃废债务行为,真正发挥破产制度之功能作用——
事前审查:债务人申请破产前,必须经过破产事务管理机构的“咨询辅导”,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债务清理的债务人开展诚信状况调查评估等。
事中撤销:条例明确规定,对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定期限内的不当财产处分行为(如无偿转让、个别清偿等),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追回财产。
事后严审:科学界定债务免责范围,明确10类债务不得免除(如故意侵权之债、抚养费、税款、罚款等),并规定7种情形不得免除剩余债务(如违反义务情节严重、因奢侈浪费等导致负债、隐匿财产等)。
法律责任:依法罚款、拘留到追究刑事责任,《条例》在“法律责任”一章为不诚信行为划定了清晰的红线。
终身追责:“债务人通过欺诈手段获得的剩余债务豁免裁定,在其有生之年都可以被撤销。”李明哲强调,通过这些制度设计,将对债务人形成强有力的制度威慑。
03.
府院协调:制度高效稳健运行的保障
统筹司法与行政力量,推动《条例》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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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10月31日《厦门日报》报道,日前市委编办批复同意市司法局增设破产事务管理处,对外可使用“厦门市破产事务管理局”牌子开展工作,这标志着我市个人破产事务行政管理机构正式成立。
《条例》的顺利实施,离不开一项关键的制度创新——府院协调机制。《条例》通过制度安排,统筹司法与行政力量,为厦门个人破产保护制度的高效、稳健运行提供坚实保障——
《条例》明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破产事务协调机制,统筹解决破产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这标志着府院协调机制从实践探索上升为法定要求,确保了其权威性和稳定性。同时,《条例》实行“破产审判事务和破产行政事务相分离”原则,明确了各自的职责边界。《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破产事务管理机构,行使破产事务行政管理职能,该机构被赋予一系列具体职责,其核心包括负责破产事务协调机制日常运行,并承担防范和协助调查破产欺诈、对管理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等关键任务,为制度实施夯实组织基础。
为确保机制有效运转,《条例》构建了完整的支撑体系:信息平台支撑,破产事务管理机构负责建立破产信息平台,推动信息共享,为实现跨部门协同提供技术基础;设立破产援助资金,并创设公职管理人制度,为处理无产可破或疑难案件提供资源和人力支持。
在《条例》正式施行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作为破产事务管理机构的市司法局,已着手将上述制度设计转化为实际落地的应用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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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
《条例》里的“厦门智慧”
《条例》在理念、制度、程序和机制上实现全方位创新,为国家层面建立完整的破产制度体系提供先行性的厦门方案。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卢海林:《条例》立足厦门实际,借鉴先进经验,构建起一套既符合国情市情又具创新突破的个人破产保护制度,在制度设计上注重“多元供给”与“程序效能”:创设庭前债务清理程序,并设立遗产破产、夫妻共同破产、个人与企业合并破产等特别程序,填补相关领域制度空白;优化重整、和解与清算程序的衔接转换,鼓励优先选择重整、和解,同时创设咨询辅导前置、破产费用预缴等机制,强化简易程序功能,切实降低制度成本。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副部级专职委员、《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专家起草组组长杜万华:《条例》的施行,是一次充满勇气和温度的法治实践,它试图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在失败与诚信之间、在个体权益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寻找一个公正公平的平衡点。它不仅为厦门的“诚实而不幸”者点亮了重生之路,更将为全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供宝贵的“厦门智慧”与“厦门方案”。
【链接】
债务人最关心:如何获得“重生”?
· 【对象】:当前主体适用范围为因生产经营负债的自然人,将按照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稳步推进。
· 【入口】:债务人申请破产前必须经过咨询辅导。
· 【路径】:庭前债务清理、重整、和解、破产清算多元选择。
· 【代价】:财产如实申报、行为限制、重整或和解协议的执行、考察期内尽力偿债和行为限制、各方监管等法定义务。
· 【结果】:诚实配合,才有可能获得债务豁免和信用修复。
债权人最关注:“我”的权利如何保障?
· 【透明化程序】:统一的债权申报、审核与公示。
· 【公平受偿】:法定的清偿顺序,避免“先到先得”。
· 【监督权】: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来共同决定破产程序中的重大事项,如通过财产管理方案、重整计划草案或和解协议草案等。如对债权审核结果不认可,有权依法提出异议。
· 【激励机制】:鼓励重整、和解,以提高债务清偿率。
社会普遍担心:如何防“老赖”钻空子?
《条例》通过环环相扣的制度设计,明确传递出一个信号:个人破产制度是为诚信者铺设的“重生之路”,而非为“老赖”打开的“逃生之门”,严防法规被滥用 。
· 【严密的制度设计】:《条例》设置了“全链条防范与惩戒机制”,其制度设计的核心初衷正是 “救诚信之人,不救‘老赖’”。通过一系列精密衔接的制度安排,让“诚实而不幸”者得到救济,让恶意逃债者无所遁形。
· 【严格债务豁免法定条件】:包括人身侵权赔偿金、抚养赡养费、员工工资、债务人故意隐瞒的债务、所欠税款、行政罚款刑事罚金,以及故意侵权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金等10类债务不得免除,必须继续清偿。此外,债务人知悉但未在债务清理阶段如实报告或未记载于债权债务清册的债务也不得豁免。7种不得免除剩余债务的情形主要针对债务人自身的不诚信或不当行为,包括:严重违反法定义务、因奢侈浪费或赌博等产生主要债务、隐匿或毁损财产、破产前因拒不执行判决受过刑事处罚、短期内重复申请破产等。
· 【府院协同与信息共享】:在近日召开的解读《条例》的发布会上,据介绍,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在审判中严格落实审查,把防范破产欺诈贯穿个人破产程序始终;市司法局则通过建立厦门市破产信息平台和破产管理人管理,提供行政支持。这种司法审判与行政管理分离又协同的模式,构建了让恶意逃债者难以逾越的立体防线。
债务人申请个人破产 需要哪些条件?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指引,债务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提出个人破产申请:
·在厦门经济特区居住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连续满五年的自然人;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因生产经营负债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经营者、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法人等生产经营主体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个人,或者人民法院认为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其他自然人。
厦门日报记者:蔡绵绵
通讯员:林娜 许林
摄影:肖攀 编辑:林雯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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