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 年 11 月 1 日,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涉及劳动争议诉讼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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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寒武纪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原告梁军《起诉状》。
梁军起诉要求:
(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自 2017 年 10 月 18 日至 2022 年 2 月 10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请求被告赔偿股权激励损失 4,286,624,448 元(原告间接持有寒武纪股票(股票代码:688256.SH)11,523,184 股,单价根据 2024 年 1 月 2 日至起诉时寒武纪股票最高价 372 元(2024 年 10 月 10 日)确定);
(3)案件诉讼费用由寒武纪承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号:(2025)京 0108 民初 9753 号
(二)案由:劳动争议
(三)开庭时间、地点:待人民法院通知
(四)诉讼当事人:
原告:梁军
被告: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五) 原告列举的事实与理由
2017 年 7 月 31 日,寒武纪向梁军发出《入职意向书》,双方协商梁军于 2017 年 11 月 30 日之前入职被告处,并约定了梁军年薪、股权授予等内容。
梁军自入职寒武纪后担任首席技术官岗位,并获得股权激励。
寒武纪于 2020 年 7 月 20 日在科创板成功上市,
梁军间接持有寒武纪股票 11,523,184 股。
梁军称,2022 年 2 月 10 日,寒武纪未履行《入职意向书》的约定,且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梁军被迫解除劳动合同;2024 年 1 月 2 日,其间接持有的寒武纪股票解禁。
梁军曾提出减持申请,寒武纪不配合减持。
寒武纪《招股说明书》梁军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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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武纪的说明
(一)本次诉讼案件背景
在梁军离职前,其并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019 年,梁军与其他参与公司持股计划的主体共同签署了《持股计划》。
本次诉讼,梁军诉讼请求中提及的“股权激励”,系其本人签署的公司《持股计划》中约定的持股权益,对应公司股东暨员工持股平台北京艾溪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的出资额 25,067.4 元,以及员工持股平台天津玄算九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出资额 27,574.1 元。
《持股计划》明确约定,持股主体在持股权益不得被处分的期间内离职的,触发回购条件,其持有的持股权益应按约定被回购。
梁军因与公司存在分歧,于 2022 年 2 月 10 日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因梁军离职时间处于其持有的持股权益不得被处分的期间,其在员工持股平台的出资额及对应的持股权益被要求按照《持股计划》约定转让给指定的股权激励相关主体。
此前,梁军自公司离职后,公司依据其本人签署的《持股计划》已执行回购安排,但梁军拒绝配合办理回购手续。
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主体已于 2023 年起诉梁军,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梁军配合完成回购所涉工商变更登记,回购案件已开庭审理,正在等待法院判决中。
公司委托的律师经分析认为,梁军于 2022 年初自公司离职,离职时间处于持股权益不得被处分的期间,依据梁军本人签署的公司《持股计划》的约定,梁军持有的持股权益应按照约定的程序和价格被回购,梁军现起诉要求赔偿“股权激励损失”,与其已签署的《持股计划》的约定不符。
(二)梁军其他相关案件败诉情况说明
在本次诉讼前,梁军自公司离职后,因持股权益被依据《持股计划》的约定回购,其先后提起两起案件,均以梁军败诉结案。
相关案件具体为,梁军先后在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提起案件,要求确认其签署的员工持股平台天津玄算九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最新一版《合伙协议书》中的仲裁条款不成立,以及要求撤销其签署的员工持股平台北京艾溪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最新一版《合伙协议书》。
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经审理认为,梁军承认该等文件上的签名均为其本人签字,梁军提出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两案均驳回了梁军的请求,裁判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此外,关于梁军在本次诉讼起诉状中提及的《入职意向书》里股权激励的约定,生效仲裁裁决书认定,不论《入职意向书》自身应作何种解释,双方均可合意进行变更,梁军在签署《持股计划》时已经了解其基本内容,并同意根据该内容来确定自己接受股权激励的具体条件,应受其后续签署的相关文件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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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武纪 2025 年前三个季度营收 46.07 亿(去年同期 1.85 亿),净利润 16.04 亿(去年同期亏损 7.24 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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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第三个季度营收 17.27 亿(去年同期 1.21 亿),净利润 5.67 亿(去年同期亏损 1.94 亿)。
目前市值 5798 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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