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消防蓟州支队发布消息曝光:
为进一步净化消防安全环境,充分发挥媒体和社会舆论作用,促进火灾隐患整改,现对2家火灾隐患单位进行曝光,名单如下:
![]()
另外,还发布了个处罚:
![]()
【关键词】
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5年9月22日,蓟州区消防救援支队对天津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办公区一具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主电源切断后5s内未转入应急状态,责令该单位于限期改正,2025年9月25日复查时发现,其违法行为仍未改正,属于经营性的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其行为违 反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火灾隐患短时间内不能立即改正,严重威胁了公共安全,符合行政处罚的情形。
2025年9月25日,支队针对上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办案过程】
2025年9月22日,蓟州区消防救援支队对天津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办公区内一具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主电源切断后5s内未转入应急状态,2025年9月25日复查时发现,其违法行为仍未改正,属于经营性的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其行为违 反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填写了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并对该公司经营人及主要负责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经法制审核后,2025年01月1日,支队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当日送达,并全程录音录像。
对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处罚后,支队加强指导和宣传,督促负责人积极整改,该单位已于5日内将问题整改完毕,支队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合格。
【查处理由及结果】
因天津市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办公区内一具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主电源切断后5s内未转入应急状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属于经营性的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逾期未改,其行为违 反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决定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该单位未按照限期要求进行及时整改隐患,一旦发生火灾,对人员疏散会造成严重影响。支队充分利用此事件,联合属地对其它企业进行普法与宣传,全面提升商户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排查隐患的能力。
来源:天津族综合自天津消防蓟州支队
版权归原创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