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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国庆假期,四川甘孜丹巴县海拔4700米的卓雍措湖垭口,一场原本充满青春气息的毕业旅行,变成了20岁女孩小林(化名)的生死考验。
通过青年旅社结识的两男两女“徒步搭子”,相伴踏上党岭山徒步路线,却在海拔攀升至4700米时突发意外——小林出现严重高原反应,伴随失温症状,嘴唇发紫、意识模糊,最终瘫倒在碎石堆旁。
令人心寒的是,同行的三名搭子并未及时施救,而是选择继续前行,将奄奄一息的小林独自留在雪山。幸运的是,路过的陌生游客发现了她,紧急联系当地民警和救援队。
民警洛桑背着氧气瓶在乱石坡上摔了七次,救援队员扔掉摄影器材腾出双手轮流施救,用登山绳组成“人肉担架”将她抬下悬崖密布的危险路段。
经过紧急手术,小林至今仍在ICU重症监护室依靠仪器维持生命体征,医生表示不排除成为植物人的可能,后续还需面临二次手术的未知风险。
这起引发全网热议的“搭子抛弃事件”,戳中了当下年轻人追捧的“搭子文化”痛点。从饭搭子、健身搭子到旅游搭子,这种基于兴趣组建的临时结伴关系,以“AA制、无约束”为卖点,却在生死考验面前暴露了责任真空的隐患。
随着小林家属准备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一个核心疑问浮出水面:临时拼凑的“旅游搭子”,到底是否存在法律上的责任义务?抛弃遇险同伴,仅仅是道德谴责还是需承担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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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厘清:
“旅游搭子”的法律关系,不是“想散就散”
小林与三名搭子通过青年旅社临时结识,约定AA制分摊路费和食宿,共同规划徒步路线,属于典型的“搭子旅游”模式。
这种关系既不同于旅行社与游客的旅游合同关系,也区别于亲友间的互助关系,在法律上被界定为“松散型结伴关系”,但其核心并非“无责”,而是需根据具体行为界定责任边界。
非“无偿施惠”,而是“共同风险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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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认为“AA制搭子”属于好意施惠,彼此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司法实践中,当结伴行为涉及高风险活动时,性质会发生转变。
小林参与的党岭山徒步路线,海拔超4700米,氧气含量不足平原一半,且无成熟救援设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高风险文体活动”。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这意味着,搭子间形成了“共同风险共同体”,虽然无需对正常风险导致的损害担责,但如果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明知同伴遇险而放任不管),仍需承担法律责任。结合小林的情况,同行搭子在其明确出现生命危险时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甚至未报警便擅自离开,已超出“道德冷漠”的范畴,可能构成“重大过失”。
临时组织者≠普通搭子,责任边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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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件细节来看,同行搭子中有人负责规划徒步路线、联系住宿,实际扮演了“临时组织者”的角色。
这类角色的法律责任与普通搭子存在本质区别:组织者需履行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提前告知路线风险、核实参与者身体状况、准备必要的急救物资等。
湖北日报的报道中提到,小林是首次参与高原徒步,缺乏相关经验,而同行搭子中有人曾多次前往川西徒步。
若该搭子作为路线规划者,未提前告知高反预防知识、未携带急救设备,甚至在小林出现不适时未及时采取吸氧等基本救助措施,就可能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被认定存在过错。
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例中组织者常被判决承担10%-30%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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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争议:
抛弃遇险搭子,到底需担何责?
目前事件仍在调查中,同行搭子是否存在“故意抛弃”“延误救助”等关键事实尚未完全查清,但结合法律规定和类似判例,可从三个维度分析可能的法律责任:
救助义务:道德义务还是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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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这里的“法定救助义务”并非仅针对亲属、医护人员等特定群体,在共同参与高风险活动的场景中,同行者因“先行行为”产生了附随的救助义务——即因共同参与可能危及生命的活动,导致他人陷入危难时,有义务采取合理的救助措施。
在党岭山事件中,小林与搭子共同进入高风险徒步区域,形成了相互依赖的关系。搭子们在发现小林失温昏迷后,既未拨打急救电话,也未采取保暖、吸氧等基本救助措施,反而选择离开,属于“未履行合理救助义务”。
即使无法证明其存在“故意加害”,也可能因“不作为”被认定存在过错,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责任划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自担风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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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林自愿参与高风险徒步,是否意味着需自行承担全部风险?答案是否定的。
“自担风险”的前提是其他参与者无过错,若同行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仍需承担责任。
参考类似判例,2023年云南一起户外徒步案中,参与者因队友未及时救助溺水身亡,法院判决未履行救助义务的同行者承担20%赔偿责任,理由是“共同参与高风险活动产生的互助义务,不因自担风险而免除”。
回到小林事件,若调查证实搭子存在“明知其可能死亡仍抛弃”的情形,甚至可能超出民事责任范畴,涉嫌不作为的间接故意犯罪。
赔偿范围:若致残,损失谁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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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林目前面临的巨额医疗费用、后续康复费用、伤残赔偿金等损失,若搭子被认定存在过错,需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结合司法实践,可能的赔偿范围包括:
医疗费用:包括ICU治疗、手术、药物等已产生的直接费用,以及后续可能的康复、护理费用;
伤残赔偿金:若最终被鉴定为植物人或构成相应伤残等级,需根据伤残标准支付赔偿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事故导致的精神创伤,尤其是年轻女孩面临的人生变故,可主张相应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若同行搭子中存在组织者,其责任比例可能更高。而对于无过错的普通搭子,若能证明已尽到合理提醒或救助义务,可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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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子旅游”避坑指南:
这3条底线不能碰
小林的悲剧并非个例,近年来川西、川藏线等热门旅游地,已发生多起搭子旅行意外事件:有搭子因车辆失控坠入河流,有徒步者因未被及时救助失温身亡,这些案例都在警示我们,“无约束”不等于“无责任”。
明确角色与风险,拒绝“盲目搭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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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发前需明确:谁是组织者、谁负责驾驶、谁具备急救知识,通过书面或微信聊天记录确认分工;同时要如实告知自身健康状况、户外经验,避免隐瞒病史或新手参与高风险路线。
像党岭山这类高海拔徒步路线,组织者应提前核实参与者是否有高原旅行经历,备好氧气瓶、保温毯等急救物资。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责任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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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迷信“口头约定”,可签订简单的结伴协议,明确费用分摊方式、风险自担范围、紧急联系人信息等。
协议中需特别注明: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驾驶人的合规要求、同行者的救助义务,这不仅能减少纠纷,也能在事故发生后作为责任认定的依据。
但需注意,协议不能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责任,如“出事概不负责”这类条款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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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保险+掌握基础急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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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发前务必购买短期旅游意外险,优先选择包含高风险运动、紧急救援服务的险种;同时建议同行者中至少有一人掌握基础急救技能,如高原反应处理、失温急救、止血包扎等。
像小林事件中,若搭子能及时为其保暖、吸氧并报警,或许能避免病情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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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搭子,该有怎样的责任底线?
截至目前,小林仍在ICU与死神搏斗,同行搭子是否存在故意抛弃、是否尽到救助义务,还需等待警方进一步调查和法院的最终认定。
但这起事件已经引发了关于“搭子文化”的深度讨论:当我们在社交平台寻找搭子时,到底是在寻找陪伴,还是在规避责任?
“搭子”的核心是“互利共赢”,但这种互利不能建立在漠视生命的基础上。
临时结伴不等于责任清零,共同出行意味着对彼此的安全负有最低限度的注意义务——提醒风险、及时救助、不擅自抛弃,这些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背后的价值导向。
生活中看似寻常的“结伴而行”,也可能暗藏法律纠纷。提前了解规则,守住责任底线,才能避免“搭子”变“冤家”。
如果你正在计划搭子旅行,不妨把这篇文章转发给你的搭子,一起约定:既要共享旅途美景,也要共担意外风险。
对于这起川西搭子事件,你认为同行者该承担责任吗?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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