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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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部分持卡人因逾期还款或透支消费,需承担利息、复利、违约金等多项费用。一些发卡机构通过拆分收费项目、叠加计算方式等手段,使持卡人实际承担的综合费率远超合理范围。
那么,信用卡透支息费违约金有上限吗?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孟某荣信用卡纠纷案》中明确:
信用卡透支交易本质上是金融机构向持卡人出借款项。持卡人以金融机构主张的息费违约金等费用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对发卡行诉求的息费违约金总额设定上限进行调整,该上限应当以借款未还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上限进行计算。
法院认为,
孟某荣与某工商银行之间因信用卡申领及使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孟某荣在办理信用卡时,在申领申明中签字并确认其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即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某工商银行依约为孟某荣办理信用卡并提供相应的服务,孟某荣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某工商银行偿还欠款。现孟某荣透支信用卡之后没有依约偿还欠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故某工商银行要求孟某荣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但对于某工商银行同时主张的利息、违约金,由于银行规定的利息利率及违约金两项存在叠加,且当月应付利息按月滚入下月基数中再次计算,再加上分期付款手续费这一项,总计存在背离实际损失过高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给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给付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持卡人以发卡行主张的总额过高为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规定,本院酌情调减利息及违约金,以某工商银行主张的本金为基数,年利率不超过24%为宜,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周军律师提醒,上述案例对此后的类案判决将有法定参考作用,据此,信用卡透支息费违约金的 上限为24% 年化利率。发卡机构若无视该上限违规收费,不仅无权收取超额部分,还需返还已收费用并面临监管处罚;持卡人遭遇超上限收费时,可通过协商、举报、诉讼等路径积极维权。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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