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警电话背后的惊天骗局
“110吗?我们公司的2000万元被人卷跑了!”近日,浙江宁波一家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在银行柜台前颤抖着拨通了报警电话。他口中的“卷款者”,竟是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某——一个曾与他并肩作战的合作伙伴。
案发当日,张某按计划前往银行办理公司存单交接。她名下的2000万元大额存单需转让给新任法定代表人,资金本应悉数返还公司。然而,在完成部分存单转让、拿到800万元现金后,张某借口“回车取U盾”悄然离开,随后彻底失联。银行查询结果令人震惊:不仅800万元现金被转移,剩余的汇票也被她擅自抛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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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红星新闻
疯狂赌博:从高管到“赌徒”的蜕变
警方调查发现,张某的堕落始于2024年。她多次前往境外参与赌博,不到一年时间,竟输掉了1300余万元巨款。这笔钱足以在二线城市购买十余套房产,却被她在赌场中挥霍一空。
“境外赌博就像无底洞,一旦陷进去就很难回头。”一位处理过类似案件的金融人士分析,“赌徒心理会让人不断加注,试图翻本,结果却是越陷越深。”张某正是在这种心态驱使下,从公司高管沦为了疯狂赌徒。
欠下巨额赌债后,张某将目光投向了公司资产。恰逢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她利用代持存单的便利,精心设计了一场卷款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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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存单 图片来自红星新闻
警方72小时紧急拦截
接到报警后,警方第一时间对张某的银行账户实施临时风控,为追回损失赢得宝贵时间。
调查中,民警发现张某已购买出境机票,立即联动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其采取“法定不批准出境”措施。同时,警方判断张某可能藏匿在亲属家中,迅速联系其家人开展规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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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抵达现场了解情况 图片来自红星新闻
机场最后一刻的意外转折
案发当日,张某离开银行后直奔机场,途中火速将部分赃款转账偿还赌债。然而,在登机口的最后一刻,她因极度恐惧而放弃了逃离。
在警方和亲属的劝说下,张某最终主动投案自首。面对铁证,她认罪态度良好,并表示愿意积极赔偿。
目前,张某因涉嫌诈骗罪已被刑事拘留,等待她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法律定性:诈骗罪背后的法理逻辑
从警方通报来看,张某已被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这里涉及一个关键法律问题:为什么是诈骗罪,而非职务侵占罪?
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在此案中,张某利用法定代表人身份,以办理正常业务为名,实则是为了非法占有公司资金。她谎称"回车取U盾"的行为,正符合"虚构事实"的要件。
相比之下,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要求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但在此案中,张某在办理业务时已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其行为更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
境外赌博引发的法律连带责任
张某在境外赌博输掉1300万元,这一行为本身已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更重要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这起案件暴露出的企业风控漏洞令人震惊。从法律角度看,公司在以下方面存在明显过失:
首先,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后,未能及时办理银行账户的预留印鉴变更手续,导致前任法定代表人仍能操作公司账户。这违反了《公司法》第13条关于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规定。
其次,公司对大额资金支付缺乏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30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金营运内部控制体系,确保资金安全。
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张某在境外赌博产生的1300万元债务,在我国法律框架下属于无效债务。根据《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赌博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追讨。
这起案件警示我们,企业经营管理必须建立在完善的法治基础之上。同时,个人更要守住法律底线,一旦涉及赌博等违法行为,往往会引发连锁反应,最终面临法律的严惩。建议企业在遇到类似问题时,要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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