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湖晚报)
转自:南湖晚报
N晚报记者 王卫国
通 讯 员 李 林 钱亚英
房产市场起伏跌宕,房地产交易方式复杂多变,由中介服务费引发的纠纷也渐渐多了起来。最近,南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调委会”)就成功化解了一起此类纠纷,老娘舅以耐心调解促成双方和解,维护了当事人权益,彰显了人民调解的优越性。
购房后服务费难讨
2024年10月,李某因购房结识了嘉兴某中介服务部(个体工商户,简称“原中介”)的王某,双方签订《承诺书》:李某购南湖区某楼盘101室,原中介付其70000元服务费。
同年12月,李某和开发商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顺利购房。但今年4月,李某从开发商处得知,交易佣金已全部支付给了王某,他多次找原中介及王某催要70000元服务费,均被敷衍。不久后,原中介变更为嘉兴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王某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转换,服务费追讨更困难了。
无奈之下,李某起诉,要求王某支付服务费70000元、利息749元及保全保险费720元,共计71469元。因案件事实清晰、标的额不大,法院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纠纷解决效率,按照相关规定,将案件引调至调委会进行诉前调解。
耐心释法促沟通
调委会接案后,指派经验丰富的老娘舅进行调解。老娘舅首先仔细研读了《承诺书》、购房合同、工商变更记录、催讨记录等材料,全面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理清案情与争议焦点,再分别与双方沟通。
在与李某沟通时,李某情绪较为激动,向老娘舅详细讲述了自己购房及追讨服务费的过程,强调王某未按《承诺书》履行义务,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失,坚决要求王某支付全部费用及利息、保全保险费。
老娘舅耐心倾听李某的诉求,对其遭遇表示理解,并向其解释了人民调解的流程和优势,告知其调解需要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希望其能保持理性,积极配合调解工作。而王某则称公司变更后财务支付有困难,且觉得利息和保全保险费不合理。
老娘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指出,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免除合同义务,原中介承诺的服务费需由王某及新公司承担,同时说明利息按 LPR计算,保全保险费属合理维权支出,均符合法律规定。经多次沟通,王某认识到违约,同意付款,但表示无法一次性支付,李某也考虑到王某实际支付能力,接受了王某分期支付相关费用的意见。
协议达成定纷争
经过老娘舅的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截至签订协议之日,王某欠李某各项费用71469元,约定费用将分三期支付:王某若未按约付款,李某可额外要求支付7000元违约金,并就所有未付款项(含未到期)及违约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李某放弃其他诉求,双方无其他争议。
随后,双方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审查后依法确认协议效力,为权益再加保障。
老娘舅有话说
调解优势显成效,法律护航明警示。此案通过法院引调、人民调解化解,节省了当事人时间与诉讼成本,避免矛盾升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需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责任)为调解提供了法律支撑。
人民调解灵活高效,法院引调机制衔接诉讼与调解,减轻诉讼压力,也为当事人提供了多元解纷途径。这起案例也提醒市民:民事活动中要签规范合同,明确权利义务,遇到纠纷理性处理,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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