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潘茂仁辞职的决定
(2025年10月29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因个人原因,潘茂仁提出辞去太湖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议,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潘茂仁辞去太湖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县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报太湖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来源:太湖县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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