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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规定:社会类保租房租金不高于市场参考租金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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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深晚记者从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官网获悉,该局近日发布关于征求《深圳市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重点围绕社会类保租房的房源发布、租金确定与备案、承租条件核查、租赁收费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了细化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社会类保租房”)租赁、管理活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深圳实际,市住建局组织起草了《深圳市社会主体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在规范租金备案方面,《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社会类保租房租金不高于同期同区域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参考租金的90%,运营管理单位确定租金应当符合该规定标准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据此,《细则》明确了社会类保租房租金备案机制。运营管理单位按照《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确定社会类保租房租金后,通过市住房信息平台录入租金,向项目所在区住建部门申请办理租金备案;备案的租金可以按年度调整,但须重新办理备案。

区住建部门对租金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市住建部门可以组织有关机构对社会类保租房租金进行评估测算。

《细则》对社会类保租房房源发布提出明确要求。运营管理单位可以通过自有平台、第三方交易平台等多种渠道对外发布房源信息,但要确保各渠道发布的社会类保租房房源相同且同一房源的挂牌租金(有促销价格的,按照促销前的价格)和租赁状态相同。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场所公示商品住房信息时,须同步公开宗地内配建的社会类保租房的位置、建筑面积、套数、拟出租对象等信息。

在承租条件核查方面,《细则》对承租社会类保租房实行承诺制,由区住房主管部门进行抽查,发现存在不符合承租条件的人员入住的,督促运营管理单位解除合同、腾退房屋。

在规范租赁收费行为上,《细则》重点针对承租人普遍关切的租金、水电费及服务费等费用收取行为进行规范,强调居住权益保护。一是明确租金内涵,社会类保租房租金包含房屋使用费、家具家电使用费以及租赁税费等费用,不包含水费、电费、燃气费、网络费、物业管理费、停车费等费用;合同有效期内,运营管理单位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二是规范水电气费收取,社会类保租房水、电、燃气费用收取要严格遵循《深圳经济特区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管理若干规定》,不得擅自加价或者加收其他费用。三是规范服务费用收取,运营管理单位要在经营场所、网络服务端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服务内容、收费事项等内容,并告知承租人;提供增值服务的,应当明码标价,由承租人自愿选择接受,不得捆绑销售。此外,运营管理单位要确保社会类保租房及其配套生活设施、设备能够正常使用,人均最低租住建筑面积须符合本市相关规定,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运营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确需进入房屋检查或维修的,须提前征得承租人同意,并约定进入的时间和方式。

采写 | 深圳晚报记者 杜婷

编辑 | 陆楚一

审读 | 吴秀玲

二审 | 潘韵琪

三审 | 蔡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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