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志成化学试剂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案情经过
2025年7月2日,永安市应急管理局接到12345群众举报,称永安市志成化学试剂有限公司在租用的永安市燕北街道库区路38号仓库内存放危险化学品。7月7日,执法人员前往现场勘验,发现仓库已被铁皮围起,四周未发现危险化学品。经核对该公司提供的化学品存放清单,并对公司主要负责人江某进行询问笔录,江某承认公司曾存放氨水、乙酸乙酯、氢氧化钾等11种危险化学品。然而,由于存放的危险化学品在2025年4月8日的火灾中被烧毁,且后续未再发现危险化学品存放迹象,同时该公司用于登记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的电脑硬盘损坏,无法使用和修复,导致执法人员无法核定危险化学品的具体存放数量。但经调查,足以确认永安市志成化学试剂有限公司存在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
该公司违规存放氨水、乙酸乙酯、氢氧化钾等11 种危险化学品,此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五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四)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五)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规定;同时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
处罚结果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以及《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相关规定,对永安市志成化学试剂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中,12345群众举报为执法提供了关键线索,充分体现出社会监督在安全生产监管中的重要作用,能帮助执法部门及时发现潜在安全隐患,推动形成全社会参与安全生产治理的氛围。尽管执法过程中面临现场无危险化学品、电脑硬盘损坏无法核定数量等困难,但通过核查清单、询问负责人等方式,执法人员仍精准固定违法事实,展现了调查取证的专业性与严谨性,确保违法行为得到追究。对企业处以10万元罚款,处于法定处罚幅度内,既体现了监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违规储存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也借助高额罚款形成有力威慑,提醒此类企业重视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严格遵守储存法规。同时,该案例也警示企业需做好危险化学品全流程管理,从储存场所选择、出入库登记到安全评价均需依规操作,加强设备维护以保障记录完整,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监管部门而言,也需进一步完善长效机制,强化与群众举报平台的联动响应,同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日常巡查与储存环节安全评估,提前防范风险,维护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稳定。
永安市安顺加油站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案
案情经过
2025年8月22日,永安市应急管理局接到12345群众举报,永安市安顺加油站存在违规经营行为:该加油站未按要求安装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在此情况下,仍允许消费者在加油区内使用手机进行扫码支付。
根据《加油站作业规范》(AQ3010-2022)第 4.5 条规定,仅在设有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的加油作业区内,方可允许客户使用手机支付;且当现场警报器报警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手机和停止加油相关作业,并按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同时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需符合 GB/T50493 的规定。永安市安顺加油站的上述行为,明显不符合该规范要求。
处罚依据
永安市安顺加油站未安装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却允许消费者在加油区内使用手机扫码支付,该行为违反了《加油站作业规范》(AQ3010-2022)第 4.5 条关于加油作业区手机支付的前提条件及安全操作的规定。该加油站的违规行为,涉嫌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相关规定。
行政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 年版)》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对永安市安顺加油站主要负责人(站长)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案例评析
加油区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区域,手机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电火花,存在引发安全事故的风险。永安市安顺加油站未安装该关键安全装置即允许手机支付,反映出其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未将安全生产要求落到实处。
本案为各类加油站及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敲响警钟:安全生产无小事,作为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行业规范与法律法规,配齐必要安全设施,规范作业流程。同时,也提醒监管部门需进一步加强对高危行业的日常监管力度,通过常态化检查、普法宣传等方式,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公共安全。
永安市安顺加油站行政处罚案
案情经过
2025年8月22日,永安市应急管理局接到12345群众举报,永安市安顺加油站存在违规经营行为:该加油站未按要求安装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在此情况下,仍允许消费者在加油区内使用手机进行扫码支付。
根据《加油站作业规范》(AQ3010-2022)第 4.5 条规定,仅在设有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的加油作业区内,方可允许客户使用手机支付;且当现场警报器报警时,应立即停止使用手机和停止加油相关作业,并按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同时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需符合 GB/T50493 的规定。永安市安顺加油站的上述行为,明显不符合该规范要求。
处罚依据
永安市安顺加油站未安装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却允许消费者在加油区内使用手机扫码支付,该行为违反了《加油站作业规范》(AQ3010-2022)第 4.5 条关于加油作业区手机支付的前提条件及安全操作的规定。该加油站的违规行为,涉嫌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相关规定。
行政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 年版)》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对永安市安顺加油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 。
永安市连天弘竹木工艺品加工厂行政处罚案
案情经过
2025年5月20日,永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永安市连天弘竹木工艺品加工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加工厂制定的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内容与企业实际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不匹配,未包含《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明确要求的 “粉尘清理和处置” 条款。执法人员通过查阅制度文件、现场询问安全管理人员等方式固定证据,确认该企业未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的法定要求,存在粉尘堆积引发爆炸的安全隐患。
处罚依据
该加工厂违反《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第6号令)第七条规定:“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五)粉尘清理和处置。” 其制度缺失关键安全条款,属于“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
本案直击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性漏洞”。粉尘清理和处置是预防粉尘爆炸的关键环节,制度缺失可能导致粉尘长期堆积、引发燃爆风险。法律明确要求制度必须 “结合企业实际”,体现了“一企一策”的精准管理原则,企业不得照搬模板或简化核心条款。部分企业存在“重设备、轻制度”“重形式、轻落实”的管理误区,认为粉尘防爆只需配备除尘设备,忽视制度建设的基础性作用。本案警示企业必须建立“制度制定 — 培训宣贯 — 执行考核”的闭环管理体系,真正将法规要求转化为可操作的安全措施。针对竹木加工、金属制品等粉尘涉爆重点行业,建议监管部门推行 “制度模板+个性化审查”机制,指导企业结合工艺特点制定包含粉尘清理周期、处置流程、责任分工等内容的制度文件,并通过“双随机”检查、专家会诊等方式强化制度执行效果,从源头遏制粉尘爆炸事故风险。
案例评析
本案直击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性漏洞”。粉尘清理和处置是预防粉尘爆炸的关键环节,制度缺失可能导致粉尘长期堆积、引发燃爆风险。法律明确要求制度必须 “结合企业实际”,体现了“一企一策”的精准管理原则,企业不得照搬模板或简化核心条款。部分企业存在“重设备、轻制度”“重形式、轻落实”的管理误区,认为粉尘防爆只需配备除尘设备,忽视制度建设的基础性作用。本案警示企业必须建立“制度制定 — 培训宣贯 — 执行考核”的闭环管理体系,真正将法规要求转化为可操作的安全措施。针对竹木加工、金属制品等粉尘涉爆重点行业,建议监管部门推行 “制度模板+个性化审查”机制,指导企业结合工艺特点制定包含粉尘清理周期、处置流程、责任分工等内容的制度文件,并通过“双随机”检查、专家会诊等方式强化制度执行效果,从源头遏制粉尘爆炸事故风险。
永安市四鑫工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案情经过
2024年12月23日,永安市应急管理局、巡察组联合检查时,发现永安市四鑫工贸有限公司仓库存储乙炔43瓶,存在安全隐患。经初步核查,执法人员对该仓库最大储存量存疑,遂委托安全评估机构开展安全现状评估。2025年4月16日,评估报告明确该仓库乙炔最大储存量为40瓶,实际超量3瓶,构成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确认其违法事实,对该公司依法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
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相关规定,对永安市四鑫工贸有限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系危险化学品超量储存常见违法类型,凸显部分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忽视危险化学品安全储存的问题。通过办理该案件,对安全监管部门、企业经营者起到了积极的警示作用。
来源:永安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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