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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短视频平台上,有不少博主一起复制和群发着同一个内容,并刻意制造出惊诧、震惊的表情、语调,宣称着什么:“触发救助义务”新词流行——“不救人就没事,救人反而要负责到底”云云。
在这些视频中,多是拿一些车主倒地的场面,宣称“作为路人,你要是打了120,就要守护负责到底;或是跟着救护车到医院,如果需要缴费,你也要先行代缴,否则,就会承担相应责任”云云。
当视频媒体时代到来后,如今我们国家的视频自媒体博主,据悉已约达3000余万人,但其中显然是非常鱼龙混杂——而制造这类歪曲误导“触发救助义务”的博主们,就是其中的典型性代表。
这些人大多是在零星切割法学家罗翔的一些说法,拿来当作自己的论述依据。
确实,罗翔先生曾在视频中称:“好事要么不做,要做就要做到底”。
他还举例称:“小孩掉水里,你去救他,但举上来一看,原来孩子的爹你最讨厌,于是再扔水里,这当然会构成犯罪。”
“为啥?要救就要救到底嘛!这叫‘情况更糟理论’,即你给了他生还的希望,但又把这个希望剥夺,你让他的情况更糟糕”。
“同时,不只是你想做好事,还有别人想救人;当你救了他,就剥夺了别人救他的机会,法益控制在你的手心,所以你要好事做到底……”
罗翔所言有错吗?当然也无错,但是,罗翔所言显然有其条件,而非不分青红皂白一律皆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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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救助义务,法律术语上,有个很重要但却容易误解的词:“先行行为”。
“先行行为”又称“先前行为”,有不少人误以为,只要是先前实施的行为,就都是“先行行为”,其实非也!
事实上,只有“先前实施的、制造或者提升危险的行为”,才算“先行行为”,才能产生行为义务与责任。
相反,假如是“维持或者降低危险”,就不是“先行行为”了,则不会承担义务或责任。
比如,当有人倒在地上,你作为路人,打了120或110后,当然既可以继续做一个道德高尚者,等待救护人员到来后再走人,其实也可以自行走开。
因为,此时你降低了当事人的风险——你的行为只会属于见义勇为的道德高尚之举,反而应得到支持与褒奖才对。
而罗翔在视频中所言的例子,其实属于民法典1005条规定的第三种救助主体及情形之特例。
即因先行行为使他人陷入到危险境地,从而产生了救助义务。
也就是说,如果你开始了救助,且这对被救助者而言,具有了连续性、排它性和依赖性——则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有了法律上所言的“触发(先行)救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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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有此要求:在原则上,救助过程中应保持合理注意,否则,如果存在重大过失,就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比如,当你在拨打了120后,看到周围空无一人,没有任何其他人在现场能够参与救助,这时候,就需要你在合理范围内继续救助,等待救助人员的到达;或者向救助机构提供必要信息等。
则只要尽到了这些合理的“注意义务”,并采取了力所能及的救助措施后,则你就不必承担任何责任了。
还比如,你在荒野里看到一个弃婴,善心救助欲收养,将其带回了家,此时,弃婴存在的生存风险消失。
但如果你发现他是个残疾儿,又丢回荒野之中,则就制造和增加了其死亡的风险,那么,就会违背了“触发救助义务”的要求,反而会构成违法犯罪。
当然,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则将好人做到底、送佛送到西,这是任何一个有良知者都应有的道德追求。
而只要你尽到了维持或降低风险的作为,比如打了120,则到医院不缴费的责任,不可能由你来负,而只会是120或医院的义务或责任了。
像民法典第184条中,还特别规定了对于紧急救助的豁免制度,即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并不须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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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路遇有人心脏病突发倒地,懂得一定医学专业知识的人,上前帮助心脏复苏时,无意中造成被救助人肋骨压断,其实并不需要承担责任。
这也正是我们的社会开始加大力度,尽可能地鼓励和保护见义勇为行为的原因,如果将道德义务泛化为法律强制,就会演变成“道德绑架”了。
而现在,如此之多的短视频博主为了流量,也不管懂不懂法律,或是对法律只是浅尝辄止,就在网络之上批量发布此类“触发救助义务”的谬传,显然会造成公众认知上的误解,并对现实行为造成误导。
如此下去,就可能使得人们重陷当年对于所谓“彭宇案”的误读之中,并对我们的社会再次产生出难以挽回的道德大滑坡之损失!
当更多的资料不断显山露水后,事实上,当年“彭宇案”之真相在不断披露:比如,当时有一些特定的原因——“前期证据的缺失”,造成彭宇对本已承认的“确实碰到了老人”之事实,后来开始变得矢口否认了。
后来,为了调解并终结案子,各方达成了和解——但囿于社会影响之大,据称此间有一个所谓的各方“保密协议”,因此造成了真相的姗姗而来;但正义虽迟,仍应到来!
当然,这其中法官断语中多此一举、自我臆断的随口一语,确实也是产生恶劣影响与最大误解的重要原因——“你没撞为啥要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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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网络时代的信息极为发达,人们获知真相的渠道更为丰富,这既是一大好事,但也有可能产生坏的效果。
比如,关于这个所谓新词“触发救助义务”的谬传,其产生的恶劣效果,其实,也不亚于制造第二个所谓的“彭宇案”了。
如果公众都被这些吞噬流量为生的博主所误导,就会在我们对所谓“彭宇案”进行多年回拉——对于见义勇为的提倡、保护、褒奖,使得社会环境开始回暖之后,很可以再次出现第二个“彭宇案”式的“道德寒冬”!
而像罗翔老师这样的法学家,因其法律知识及人文思想的传播启蒙,也被不少“方向盘极致左打”者用“公知”之名来抹黑,但岂不知,他们在很多时候却多是对其寻章摘句,进行着“无知者无畏”式的构陷。
连知名的诗人西川最近在访谈中也称:“当下的困境之一,在于很多人不愿被启蒙……”。
而像一些自我标榜为所谓“爱国博主”者,则对其言论大加讽刺与鞭挞,称西川为“遗老遗少;说什么“中国人民不需要你们启蒙”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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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事实上,像类似于“触发救助义务”这样的基础性法律知识启蒙,如今仍显得这么的亟需与珍贵,这真的代表中国人民已不需要启蒙了吗?
当然,这些“左枪将”们,真的能代表他们口口声声必要挂于嘴上的“中国人民”吗?
当一个社会都能将“公共知识分子”——“公知”,不断予以抹黑时,其实,这反而说明:我们并非不需要启蒙,而是启蒙担负的任务,仍然是多么的任重道远啊!
但是,如果这些有良知的公共知识却因知识、思想启蒙,从而产生类似的“触发救助义务”后,还要面临着被抹黑、被批臭的境地中,则不仅仅会产生出所谓“彭宇案”、所谓新词“触发救助义务”之谬传这样的恶劣影响,而更可能会深远地影响到我们前进的步伐与未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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