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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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强制执行与破产程序的衔接中,“被执行人财产已拍卖成交但拍卖款尚未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此时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 的情况屡见不鲜。
那么,拍卖后尚未发放的拍卖款,是否还属于被执行人的破产财产?
最高院在《某有限责任公司、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中明确:
已经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的银行存款等执行款,但未完成向申请执行人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财产权利归属未发生变动,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后,不应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应当将其移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管理人。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在人民法院受理对被执行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情况下,经拍卖已经取得但尚未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的拍卖款项,是否属于被执行人的破产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6条和第17条规定,对已完成向申请执行人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执行款,因财产权利归属已经发生变动,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经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的银行存款等执行款,但未完成向申请执行人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财产权利归属未发生变动,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后,不应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应当将其移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管理人。
最高院〔2017〕最高法民他72号复函中也明确了上述原则。
本案中,2021年9月10日,案涉在建工程的拍卖款已经全部到账,9月16日,六盘水中院将1577633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9644400元提存至六盘水中院账户,95320元扣缴为执行费。2021年9月17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向六盘水中院送达了该院于2021年9月16日作出的(2021)黔0281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未发放给某有限公司的款项,因其财产权利归属未发生变动,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六盘水中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后,不再将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某有限公司,而是移交给被执行人的破产管理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从价值衡量角度看,也体现了破产法对全体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精神。
周军律师提醒,一般情形下,未发放的拍卖款因权利仍归被执行人,需纳入破产财产统一分配。此类纠纷涉及执行与破产程序的复杂衔接,建议相关主体在争议发生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据法律规定与裁判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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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函》
(〔2017〕最高法民他72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7)渝民他12号《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划扣到执行法院账户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是否属于债务人财产及执行法院收到破产管理人中止执行告知函后应否中止执行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已经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但尚未支付给申请人执行的款项,仍属于债务人财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执行法院应当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执行法院收到破产管理人发送的中止执行告知函后仍继续执行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五条依法予以纠正,故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由于法律、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变化,我院2004年12月22日作出的《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司法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请示的答复》(〔2003〕民二他字第52号)相应废止。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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