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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巩留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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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巩留县第三热源项目加速推进 预计2026年投用提升供热保障
03 “青马工程” 培训班开班 多维赋能巩留青年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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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巩留县开展“健康护航” 进万家 重阳义诊暖人心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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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学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编 婚姻家庭
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
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编辑 张 静 江饿勒
●责编 朱 婷 袁 叶
● 审核 唐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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