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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一体化背景下,各国通过在越南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与裁定来开展法律合作的需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频繁和具有现实意义。但在合作范围扩大的同时,越南法律仍严格维护国家司法主权,这一点在越南法院专属管辖权的规定中体现得十分明确,尤其针对与位于越南境内不动产相关的纠纷。
胡志明市人民法院 2025 年 5 月 28 日第 258/2025/QDST-DS 号决定便是典型案例。在该案中,法院驳回了对新加坡高等法院 2024 年 1 月 24 日第 HC/OA 1279/2023 号决定的承认申请 —— 该新加坡判决依据陈金蒙(Tan Gin Mong)先生的遗嘱,认定两名新加坡公民为胡志明市 The Vista 项目某公寓的共同继承人。法院驳回的理由是:根据《2015 年民事诉讼法》,该判决直接涉及越南境内不动产,此类纠纷属于越南法院的专属管辖范围。本文将分析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法律依据、适用原则及条件,同时为当事人提出类似请求时梳理重要的实务注意事项。
一、相关判决
(一)判决概述
胡志明市人民法院 2025 年 5 月 28 日第 258/2025/QDST-DS 号决定,围绕在越南承认和执行新加坡高等法院 2024 年 1 月 24 日第 HC/OA 1279/2023 号决定的申请展开。申请人为 1963 年出生的新加坡公民蔡玉珠(Chua Geok Choo)女士,以及 1996 年出生的新加坡公民陈银吨(Tan Yin Ton,中文名陈颖彤)女士。二人请求越南法院承认新加坡法院的判决 —— 该判决依据已故陈金蒙先生的遗嘱,认定她们为胡志明市 The Vista 项目某公寓的共同继承人。
申请人希望越南法院承认该判决,以便 C1 有限责任公司(前身为 C1 合资公司)为其办理继承权转移手续。C1 公司则主张,强制公司依据新加坡判决直接办理继承权转移手续缺乏法律依据,因为基于长期租赁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须依据越南法律解决。胡志明市人民检察院代表亦表示,该案涉及位于越南的不动产权利,根据《2015 年民事诉讼法》第 470 条,此类案件属于越南法院的专属管辖范围。
审判庭认为,尽管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与裁定是保障国际司法裁决得到尊重的重要法律机制,但本案中,该判决内容直接涉及越南境内不动产 —— 而越南法律明确规定,此类领域由本国法院行使专属管辖权。因此,在越南承认和执行新加坡高等法院第 HC/OA 1279/2023 号决定缺乏法律依据。
胡志明市人民法院最终裁定,不支持蔡玉珠女士与陈银吨女士的申请。申请人需缴纳 300 万越南盾民事案件受理费,该费用将从已预缴的款项中扣除。当事人可在判决依法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提起上诉。
该决定从实务层面充分表明:外国法院民事判决与裁定在越南获得承认和执行的前提是,其内容不违反越南法律基本原则,且不属于越南法院的专属管辖范围。尤其对于涉及越南境内不动产的案件,越南法院保留最高管辖权,以维护国家主权、土地与财产管理的统一性,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驳回理由
第 258/2025/QDST-DS 号决定明确指出:
1.该新加坡判决虽在新加坡具有法律效力,但争议标的为不动产(The Vista 公寓)权利,承认该判决将侵犯越南法院的专属管辖权;
2.承认涉及越南境内不动产的外国判决,可能在越南境内产生具有强制力的复杂法律后果,损害国家公共利益;
3.《2015 年民事诉讼法》第 439 条第 4 款与第 470 条为强制性法律依据,要求越南法院在此类案件中驳回承认申请;
4.越南境内不动产的继承事宜(具体包括公寓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割),必须通过越南法院的继承诉讼程序解决,由越南法院依据含涉外因素民事案件的审理流程,确定遗产范围与继承人身份。
二、越南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与裁定的法律依据
(一)越南国内法规定
根据越南法律,外国法院民事判决与裁定在越南的承认和执行程序主要由《2015 年民事诉讼法》规制。该法律是保障国际民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避免同一案件在不同国家被重复裁判的重要法律框架。
依据《2015 年民事诉讼法》,外国法院民事判决与裁定须经越南法院承认并准许执行后,方可在越南境内具备执行力。核心法律依据包括:
1.《2015 年民事诉讼法》(第 423 条至第 439 条):明确了可予承认的判决与裁定类型、适用条件、程序、管辖权及驳回依据;
2.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会议决议:对外国判决承认程序作出指导和解释,解决实务中的疑难问题;此外,《民事判决执行法》、关于司法协助的部门间通知,以及户籍登记与居住管理相关规定,也对此类事项具有约束力。
(二)国际条约与互惠原则
除国内法外,外国法院民事判决与裁定在越南的承认和执行还取决于以下因素:
1.越南缔结的国际条约:例如,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越南是 1958 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同时,越南与部分国家签订了关于民事判决与裁定承认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
2.互惠原则的适用:若不存在可适用的国际条约,则依据《2015 年民事诉讼法》第 423 条第 1 款适用互惠原则。
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体现了国家间的平等地位,推动了国际法律合作,同时确保外国判决在越南获得法律效力 —— 这一切均以尊重国家主权和越南的国际一体化政策为基础。
三、外国法院判决与裁定承认和执行的适用原则
(一)国家主权与公共利益保护原则
外国法院的判决与裁定仅在作出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并不会自动在他国生效。为保障各国司法独立,国家主权原则及对国家利益、安全与公共秩序的保护,是整个承认程序中必须遵循的强制性准则。
这也是越南法律规定 “若外国判决与裁定违反越南法律基本原则,或损害越南主权、安全、独立及领土完整,则可予以驳回” 的原因所在。
(二)案件不重审原则
越南法院在审查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申请时,仅对申请的形式、条件、程序及管辖权进行审查,不对外国法院已审结案件的争议实体内容进行重审,也不修改、变更或补充该判决的内容。这一原则既体现了对外国司法裁决结果的尊重,也避免了国际民事案件中的重复诉讼问题。
(三)国际条约、国内法与互惠原则并行适用原则
若越南与判决作出国均为某一国际条约的缔约国,越南法院可依据该条约审查承认与执行申请。若条约规定与国内法存在冲突,根据《2016 年国际条约法》及《2015 年民事诉讼法》第 464 条,应优先适用条约规定。
若不存在可适用的条约,则可适用互惠原则。该原则确保了国际法律合作中的公平与平等,也为越南民事判决在境外获得承认和执行奠定了基础。
(四)专属管辖权原则
涉及越南境内不动产的民事案件,属于越南法院的专属管辖范围。任何解决越南境内不动产权利纠纷的外国判决与裁定,均不得在越南获得承认和执行。
四、越南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与裁定的条件
(一)可予审查的判决与裁定类型
《2015 年民事诉讼法》将可在越南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民事判决与裁定分为三类:
1.第一类:外国法院在民事、家庭、商事、贸易、劳动领域作出的民事判决与裁定,以及刑事或行政判决中涉及财产的裁定 —— 此类判决与裁定需符合越南缔结的国际条约规定;
2.第二类:上述领域的民事判决与裁定,若越南与判决作出国非同一国际条约的缔约国,但可依据互惠原则予以承认(属于越南专属管辖范围的事项除外);
3.第三类:越南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判决与裁定。
(二)承认条件
外国民事判决与裁定需满足以下四类条件,方可在越南获得承认:
1.当事人与标的要求:例如,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或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申请时需在越南境内拥有财产或住所;
2.法律效力要求:该判决与裁定需在作出国已发生法律效力;
3.文件材料要求:申请需提交完整材料,包括申请书、判决或裁定原件或经认证的副本、法律效力证明文件、诉讼文书送达证明,以及缺席判决情况下的合法传唤证明;
4.排除性要求:该判决与裁定不得属于《民事诉讼法》或可适用国际条约规定的排除情形。
(三)驳回承认的依据
《2015 年民事诉讼法》第 439 条明确了八项可驳回承认申请的依据:
1.该判决与裁定尚未生效,或已被外国主管机关修改、撤销;
2.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因诉讼文书送达不合法而缺席;
3.依据越南法律,该外国法院无管辖权(包括涉及越南境内不动产等属于越南法院专属管辖的情形);
4.该案件已由越南法院审结或正在审理中;
5.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
6.承认与执行该判决与裁定将违反越南法律基本原则;
7.可适用的国际条约禁止承认该判决与裁定;
8.法律或相关条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外国法院判决与裁定承认和执行的申请程序
(一)申请提交
有权提起人需向越南法院提交外国判决与裁定的承认和执行申请,并附上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外国判决或裁定原件或经认证的副本;
3.证明该判决或裁定已生效且需在越南执行的文件;
4.向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合法送达诉讼文书的证明;
5.缺席判决情况下的合法传唤证明;
6.案件或可适用条约要求的其他文件;
7.所有文件的经认证越南语译文。
(二)申请接收与处理
申请需直接向省级人民法院提交。若司法部收到申请,需在 5 个工作日内将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法院随后会对申请的形式、文件有效性、管辖权及受理或驳回依据进行审查,并核实该案是否已由越南法院审理。
(三)申请庭审
法院将组织庭审,由法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他相关方参与。
审判庭将听取各方辩论、审查文件,并作出承认执行或驳回承认的裁定。
法院不重审案件实体内容,仅对形式、程序、管辖权及法定条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四)上诉与抗诉权利
申请人、被申请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省级或高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对该裁定提出抗诉。
上诉判决为终局判决,立即生效,可作为外国判决在越南执行的依据。
(五)外国判决在越南的执行
承认裁定生效后,有权提起人可向财产所在地或被申请人住所地的省级民事判决执行机构申请执行,具体依据《民事判决执行法》办理。申请执行的期限为自承认裁定生效之日起 5 年。
六、关于外国判决承认和执行的国际条约与互惠原则
(一)国际条约参考
越南与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保加利亚、匈牙利、古巴、柬埔寨、中国等国签订了多项民事司法协助双边条约。这些条约通常明确规定了各国可承认与执行及不可承认与执行的民事判决与裁定类型。
越南同时也是多项多边条约的缔约国,例如 1958 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 该公约已被纳入越南国内法,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但不适用于法院判决。大多数东盟国家也均为该公约缔约国。
(二)互惠原则及实务适用
若越南与判决作出国未签订相关条约,互惠原则即为主要法律依据。若有证据表明该判决作出国同样承认和执行越南民事判决,越南将受理并审查相关申请。
若外国曾以 “无互惠关系” 为由拒绝承认越南民事判决,或承认该外国判决将产生损害越南主权、公共秩序、国家安全或其他重大利益的法律后果,越南法院可驳回承认申请。
尽管互惠原则的规定相对明确,但在实务中仍存在困难:例如,缺乏证明互惠关系的具体指导规则、需司法部、外交部及其他机构协同配合,且对不同国家适用该原则时存在不一致性。
七、实务经验
在实务中,大多数涉及越南境内不动产的外国判决承认申请均被驳回。而在商业、贸易、金融债务等其他领域,若外国判决符合管辖权要求、不与越南判决冲突且遵守越南法律基本原则,则可能获得承认。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若仲裁裁决直接涉及越南境内不动产所有权,越南法院也常驳回承认申请 —— 这与涉及合同、货物或商业债务的仲裁裁决处理方式不同。
尽管越南签订了多项司法协助条约,但多数条约聚焦于民事判决执行,未涵盖越南境内不动产相关事项。越南与新加坡未签订关于民事判决承认和执行的双边条约,仅在商事仲裁领域适用 1958 年《纽约公约》。这也解释了为何依据《2015 年民事诉讼法》,大多数涉及不动产的外国判决承认申请均被驳回。
八、外国判决承认和执行申请人的实务注意事项
(一)明确争议标的
对于涉及越南境内不动产的案件,申请人需先明确:外国判决是确立了对越南境内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或处分权,还是仅确认了人身关系或境外动产相关权利。若判决涉及越南境内不动产权利的确立,其获得承认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二)准备合规申请材料
外国判决与裁定的承认申请需材料完整、符合法律规定,包括经领事机构认证的判决原件或副本、法律效力证明、经认证的译文、诉讼文书送达证明及合法传唤证明。任何文件材料不全的情况,都可能成为法院不经实体审查即驳回申请的理由。
(三)互惠原则的适用
对于未与越南签订判决承认司法条约的国家,证明并适用互惠原则难度较大。建议通过司法部、外交部或越南驻相关国家的外交机构等官方渠道获取确认。
(四)选择合适的法律策略
若外国判决涉及越南境内的继承或财产事宜,有权提起人应考虑直接向越南法院提起诉讼,以启动继承程序、确定遗产范围及继承人身份。外国判决可作为主张权利或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的辅助证据,而非期望其直接在越南获得可执行性承认。
(五)寻求律师与专家建议
涉及不动产的跨境纠纷在程序、承认条件、继承规则及纳税义务等方面均极为复杂。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应咨询国际法专家或经验丰富的律师,以提高成功率或寻找替代解决方案。
在越南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与裁定,是保障各国司法体系相互尊重、推动跨境民商事关系纠纷解决的重要机制。但越南法律对此设定了严格的条件与程序,核心原则为:外国判决仅在不违反越南法律基本原则、在作出国已生效,且不属于不动产纠纷等排除情形时,方可获得承认。这一制度体现了越南在国际一体化与维护国家司法主权之间的平衡。
在实务中,许多外国判决承认申请被驳回,并非因判决本身缺乏法律效力,而是因其内容与越南法律冲突或损害公共利益。申请人需准备完整的材料、明确争议标的;若案件涉及不动产或其他专属管辖事项,应考虑直接向越南法院提起诉讼。咨询法律专家对于选择正确策略、规避程序风险、在国际一体化不断深化的背景下维护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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