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未签字的合同,三封确认邮件,两笔付款记录——当交易已成事实,形式瑕疵还能否成为否定合同效力的致命伤?
一、案例引入
A公司向B公司采购一批特种设备,双方通过邮件确认了设备型号、价格及交付时间。因B公司经办人临时出差,双方仅在合同文本末尾按手印,未签字盖章。A公司支付30%预付款后,B公司按期供货。
设备安装调试时,A公司发现部分参数与邮件约定不符,遂以“合同未签字应属无效”为由拒付尾款,并起诉要求B公司返还预付款、赔偿停工损失。庭审中,B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
三封载明合同关键条款的往来邮件;
A公司财务支付预付款的凭证;
设备安装现场A公司盖章的验收单。
二、法院判决:
驳回A公司返还预付款的诉求;
A公司支付剩余70%货款;
B公司对参数不符设备免费升级至约定标准。
裁判理由:
合同成立不以签字为唯一要件双方通过邮件已就标的、数量、价款等核心条款达成合意**(符合《民法典》第471条要约-承诺规则),手印表明缔约意向,虽形式瑕疵但不影响合意真实性;
实际履行补正形式瑕疵
A公司支付预付款、B公司供货、A公司验收等行为,证明双方已以实际履行认可合同效力(《民法典》第490条);瑕疵不导致根本违约
参数差异可通过升级解决,未实质阻碍合同目的实现,不构成解除合同的理由(《民法典》第582条)。
三、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合同纠纷中,60%的被告因‘形式瑕疵无效’的误解而放弃抗辩。事实上,司法实践早已突破‘唯书面主义’,更注重探究真实合意。”
问题1:合同无签字盖章必然无效吗?
否! 法律依据与抗辩策略:
《民法典》第490条: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抗辩关键点:收集付款凭证、交货记录、验收单等履行证据链,证明双方以实际行动确认合同效力。《民法典》第140条:
摁手印、邮件确认、微信记录等均可作为意思表示的法定形式,效力等同签字。
问题2:合同条款缺失能否主张不成立?
视缺失条款性质而定!
核心条款缺失(如标的、数量):可能影响成立(《民法典》第470条);
普通条款缺失(如违约责任、履行地):可通过《民法典》第510条补充: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等约定不明,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抗辩对策:提供交易惯例、行业标准、双方过往合作记录等补缺证据。
问题3:形式瑕疵被诉欺诈如何应对?
三步拆解欺诈指控:
证明无虚假意思表示
提供磋商记录、技术参数确认函等,证明确有履约诚意;揭示对方“事后反悔”动机
例如市场行情变化致交易对己方不利(需辅以行情证据);锁定“未实质损害结果”
如本案设备可通过升级达标,未造成根本损失(引用《民法典》第584条损失可预见规则)。
四、当原告以“合同形式瑕疵”主张无效时,被告可从以下角度反击:
合意真实性
邮件/聊天记录证明磋商过程
往期合作类似交易模式
履行治愈形式瑕疵
付款凭证、收货单等履行证据
对方未在合理期内提出异议
损失与瑕疵无因果关系
证明所谓损失源于市场风险而非履约行为
提供替代解决方案(如设备升级)
原告存在过错
对方主动要求简化流程(如“先发货后补签字”)
对方拒绝对合同盖章(需书面证据)
公共利益衡量
合同无效将导致资源浪费(如已安装设备拆除)
影响产业链稳定(如上游供应商连环违约)
五、
合同成立要件:《民法典》第469、490条
意思表示形式:《民法典》第140、142条
瑕疵履行救济:《民法典》第582、584条
合同漏洞填补:《民法典》第510、511条
上海公司法律师团队特别提示:
形式瑕疵≠合同无效!在商事交易中,90%的“无效抗辩”实为履约成本博弈。被告应跳出“形式缺陷”的思维牢笼,转向证明合意真实性与交易稳定性,往往能扭转裁判走向。
风险提示:个案细节可能影响裁判方向,具体案件需咨询专业律师。
俞强律师 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团队
核心理念:致力于通过专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为客户化解商事纠纷,捍卫核心权益,实现商业目标。
在复杂的商业环境中,争议与纠纷不可避免。如何高效、策略性地处理争议,将法律风险转化为商业优势,是企业家和高级管理人员面临的关键挑战。本团队深耕争议解决领域多年,凭借精湛的法律技艺、丰富的实战经验以及对商业逻辑的深刻理解,为客户提供贯穿争议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定制化法律服务。
我们擅长处理各类复杂的商事争议,尤其在以下领域拥有丰富经验:
公司股权纠纷:股东资格确认、股东出资、公司决议效力、股权转让、股权激励、公司控制权争夺、股东代表诉讼、董监高责任纠纷等。
合同纠纷:买卖、担保、借款、租赁、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合伙协议等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解除及损害赔偿。
金融与资管纠纷:银行信贷、融资租赁、保理、信托、私募基金、证券期货、金融衍生品交易及理财产品违约等。
破产与重组:作为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或管理人的法律顾问,参与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程序,处理衍生诉讼。
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侵权,以及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案件。
俞强律师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实习导师
咨询方式:俞强律师已在公众号“律师俞强”开通免费电话咨询,打开微信关注即可。或通过“君澜律所”官网联系我们。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