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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法典》颁布及司法解释的不断出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相继修改与颁布,民营企业家的权益保护话题被提上案头。9月20日,京都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论坛在北京成功举办。
本文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吴圣奎在论坛上的与谈发言,整理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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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圣奎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首先祝贺京都律师事务所成立30周年,也感谢京都律师事务所的邀请,非常荣幸。今天我想分享的是“抽屉决议”可撤销与不成立之辩。
这是我们马上出版的一本书叫《公司决议实务指引》,这个月底或者下个月初大概率出版,也敬请大家关注,我们有一个沙龙,叫一克拉公司法沙龙,常年研讨《公司法》,期待大家一起共同学习。
《公司法》关于公司决议的专门规定是25-28条,25是无效,26是撤销,27是不成立,28当决议有问题的时候的后果。
“抽屉决议”效力的经典案例,在《公司法》实行之前,我们看一个最经典的案例,法院认为在贾某未收到股东会的召开通知,不能及时知晓股东会召开事实的情况下,其无法按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期限行使申请撤销股东会决议的权利,现行《公司法》施行之前是这样的,是按照不成立来的。
现行《公司法》实行之前的法律依据,人大的《公司法》是只有撤销规定,没有规定“未通知”,没有规定“不成立”。但是司法解释是有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第五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五是兜底条款,虽然没有兜清楚,但是把“不成立”兜上了。
法律依据,现行《公司法》第2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一,未开会,二,未表决,三,出席数不达标,四,同意数未达标。这里没有兜底条款。
针对“抽屉决议”未通知的情形,到哪里去了,现行《公司法》第26条第二款,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做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做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关于“抽屉决议”五个问题,第一,为什么《公司法》只规定了最长一年的维权除斥期间,民法典规定了五年,我的理解因为不少公司没到三年就没了,给了五年怎么办?所以干脆搞一年,这样大多数企业还活着,因为变化太快了。这是我个人的理解。
《公司法》第26条能不能解决“抽屉决议”的问题,当然能解决一小部分,毕竟在决议做出之日起60日内,自决议做出之日起一年内,你是有机会的,但是如果“抽屉”锁得很紧呢?两年才知道呢?这个时候,26条第二款显然不行。
对于抽屉决议未被通知参与的股东,还有没有机会主张决议不成立?未开会,未表决,出席数未达标,同意数未达标,没有了。所以,一般情况不可以,特殊情况可不可以呢?三人公司,大股东厚此薄彼,通知一位小股东,不通知另外一位小股东,股东会会议召开或者未召开?应该是召开了,属于可撤销。
二人公司,大股东径自召开股东会,未通知小股东,股东会没有召开,可撤销还是不成立?既然未召开,当然未成立,所以这是特殊情形。二人公司,董事会通知了大股东,没有通知小股东,这个时候股东会议是召开还是没有召开?应该算召开了,就应该是可撤销。
第四个问题,如果《公司法》第26条第二款难以解决“抽屉决议”的难题,权益受到侵害的小股东,有什么救济方式?第21条,公司股东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权利,公司股东既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也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我们一定可以用的,当然有难度。
另外一个可以用的,《公司法》第89条的请求收购股权的权利。《公司法》第161条是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权的,就没有类似规定。第二,我们看标黄和标白的地方,公司控股股东。大股东一定是控股股东吗,不一定。所以,请大家注意,如果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许只能参照使用。如果是公司的控制人呢?这又是一个问题。
小股东在事后的处理方式,第一,通过股东协议约定违约责任;第二,通过公司章程规定;第三,通过公司的会议制度。是不是可以做,大家考虑。
第五个问题,公司决议可撤销和不成立的诉讼期间,一,关于撤销权,法律规定了除斥期间。关于不成立,目前来说,跟确认公司决议无效一样,没有时间的限制。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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