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对于某些慢性、进行性疾病的理赔标准往往设置得极为严苛,通常与严重的终末期并发症挂钩。对于“1型糖尿病”患者而言,他们自确诊之日起便需终身依赖胰岛素治疗,但其病情在早期可能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严重并发症”标准。君审律所在北京市代理的一起案件,挑战了这一僵化的理赔逻辑,从疾病的本质属性和保险的保障目的出发,成功为客户争取到30万元重疾保险金。
一、 案情回顾:终身胰岛素依赖与“未达标”的并发症
2019年,年轻的李同学(化名)在家人帮助下投保了一份重疾险。合同中对“严重1型糖尿病”的定义,通常要求必须满足诸如“因糖尿病导致脚趾坏疽并已实施截肢手术”、“因糖尿病导致视网膜病变且永久失明”或“因糖尿病导致肾衰竭且已进行规律透析”等条件。
2021年,李同学因酮症酸中毒紧急入院,被确诊为“1型糖尿病”。自此,他需要终身每日多次注射胰岛素、严格监测血糖,生活被彻底改变。然而,由于其确诊初期并未出现上述合同约定的严重并发症,保险公司在收到其理赔申请后,以“未达到重大疾病标准”为由,下达了拒赔通知。
二、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的理由基于合同的表面文义:疾病名称虽为1型糖尿病,但其严重程度未达到条款中明确定义的“严重”状态,故不予赔付。
本案的争议焦点直指重疾险设计的核心:
对于1型糖尿病这种自身即为一种严重的、终身的、需持续高强度管理的原发性疾病,保险公司将其保障仅与“终末期并发症”捆绑,而否定疾病本身作为“重大疾病”的属性,这一做法是否合理?是否违背了投保人的合理期待?
三、 君审律所的法律分析与诉讼策略
我们深知,直接要求法院修改合同定义是困难的。因此,我们采取了“曲线救国”的策略,从合同目的、公平原则和合理期待进行宏大叙事。
- 揭示1型糖尿病的疾病本质与重大影响。
我们向法庭提交了详尽的医学资料,强调1型糖尿病是一种自身免疫性疾病,患者胰岛功能绝对丧失,必须终身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生命。从确诊之日起,该疾病就具有“病情严重”、“治疗复杂持续”、“费用高昂”、“对患者生活质量和工作能力产生终身性重大影响”的特征。这本身完全符合一个普通人对“重大疾病”的认知。 - 抨击“唯并发症论”的条款设计不公。
我们指出,合同条款将对1型糖尿病的保障仅与几种特定的、晚期的、不可逆的器官损害挂钩,而将从确诊伊始就极为严重的疾病本体排除在外,这种设计存在严重缺陷。它迫使被保险人在疾病初期、最需要经济支持以维持规范治疗和应对生活剧变时无法获得赔付,而只能等到身体遭受毁灭性损害后才行。这完全违背了保险的经济补偿与风险分担初衷,是一种极不公平的条款设计。 - 核心武器:运用“合理期待原则”。
我们主张,一个合理的投保人对于“重大疾病”的理解,是基于常识和疾病的真实影响。当被保险人被确诊为一种必须终身依赖胰岛素才能存活、且需要极其严格和昂贵的日常管理的疾病时,其完全有理由期待这属于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险公司通过复杂的格式条款,将这种符合普通人常识和合理期待的严重疾病排除在外,该条款内容的公平性存疑,其效力不应被绝对承认。 - 请求法院基于公平原则进行司法裁量。
我们恳请法院,在适用该格式条款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时,应运用司法裁量权予以调整,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以维护实质正义。
四、 法院判决与案件结果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深受我方关于“合理期待”和“疾病本质”的论述触动。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尽管合同条款对“严重1型糖尿病”有明确约定,但李同学所患疾病具有终身性、严重依赖性及对生活质量的重大根本性影响,符合重大疾病的基本特征。保险公司完全拒赔的处理方式,未能充分考虑本案疾病的特殊性,与投保人的合理期待存在显著差距,有失公允。最终,法院基于公平原则及对保险保障目的的考量,酌定判决保险公司向李同学支付保险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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