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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法院发布涉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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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阳佳节到来之际,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发布一批涉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筑牢涉老权益司法屏障。

此次发布的案例类型丰富,涵盖打击涉老诈骗、明晰赡养义务、老年人再就业法律纠纷等多个方面。其中,既有对以养生服务为名诈骗810名老年人逾3900万元案件的从严惩处,也有对护工故意伤害被看护老人行为的依法严惩;既有明确子女法定赡养义务的裁判,也有维护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判决。这些案例聚焦社会热点与焦点,通过深入的案例分析,将进一步发挥警示教育的示范作用,引导广大老年人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和维权能力,同时也为社会公众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引,推动形成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


01

杨某等人诈骗案

——以养生服务和温情关怀实施资金诈骗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被告人杨某等人注册成立某康科技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某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中杨某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某任首席运营官,协助管理并参与产品策划与销售;王某任企划部总监,负责根据公司营销思路整理并发布各门店使用的“销售话术”。为实施销售,杨某安排员工在多地区设立门店,以低价购进产品后,按照公司统一的销售模式及“话术”,向老年人进行推销。各门店先以免费送鸡蛋、大米等礼品或利用“熟客”介绍等方式吸引老年人到店;随后在店内开设“小课堂”,通过渲染常见老年疾病的危害、安排“医生”授课等手段,引发老年人恐慌心理;再由“熟客”现场分享产品服用或使用效果,虚假宣传产品的治疗功效。该公司还组织部分老年人进行体检,出具虚假检测单以夸大病情,并虚构存货短缺、限时优惠等营销氛围,诱骗老年人高价购买产品。老年顾客购买后,公司便以“售后服务”为名,通过送礼、聚餐、旅游等情感陪护手段维系关系、博取信任,随后再次安排体检,并根据报告伪造复查比对评估,使老年人误认为产品有效,持续高价购买。该案共涉及被害人810名,诈骗数额达3938万余元。

裁判结果

江海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杨某等人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等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判决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用于退赔810名被害人的损失。杨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养生意识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尤其是老年人开始选择使用保健品来补充营养或增强体质。销售保健品本身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但保健品市场良莠不齐,有些不良商家利用老年人辨别、防范意识弱的特点,以“养生保健”为名使用套路、虚假宣传、情感陪护、饥饿营销等方式,骗取老年人的养老钱,社会影响恶劣。本案中,被告人杨某等人以“健康关怀”为名,精心编织了一张针对老年人的弥天巨网,涉案人数众多,犯罪金额与规模极大,具有重大警示意义。本案的成功审结,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养老诈骗犯罪的鲜明态度,以及为万千长者全力守护好赖以安享晚年的“钱袋子”的坚强决心。

02

某装饰部与开平市人社局、开平市政府工伤保险资格认定及行政复议案

——依法维护超龄劳动者劳动权益


基本案情

某装饰部聘请黄某从事杂工工作。2024年5月10日,黄某根据工作安排,在拆除一夹层房屋的铁质防盗网时,意外从高处跌落,经抢救无效死亡。开平市人社局认定黄某所受伤害为工伤,某装饰部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开平市政府复议维持了上述认定。某装饰部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黄某在事发时已满61周岁,超过男性劳动者60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因此不符合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并否认与黄某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江海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某装饰部与黄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黄某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中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虽然黄某在发生伤害事故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第一款明确指出,“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亦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本案中,无证据证明黄某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开平市人社局认定黄某死亡为工伤、开平市政府在复议中予以维持,均符合法律规定。某装饰部不服,提起上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中国现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在人口年龄老化背景下,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活跃在劳动岗位的人员越来越多,因该类群体就业人数的增多,用工引发的纠纷亦越发增多。本案将超龄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保护的范畴,依法认定工伤,为超龄劳动者提供劳动权益保护,对于挖掘老龄人口潜能、解除老年务工人员老有所为的后顾之忧具有必要性和现实性,也对于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落实具有积极意义。

03

余某、陈某申请执行某建筑公司、朱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联动出击破僵局 司法护老暖民心


基本案情

申请人余某(八旬老人)、陈某为经营所需,向某建筑公司支付50万元购沙款。但该公司收款后未依约供沙,亦未退款。经诉讼,法院判决该公司及其唯一股东朱某共同返还全部款项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朱某隐匿行踪,下落不明,且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致使两位老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兑现。

裁判结果

面对“人难找、财难寻”的执行困境,蓬江区人民法院依托与公安机关建立的“查人找物”联动机制,通过“法院公安执行协作平台”迅速发出协查请求。公安机关据此锁定被执行人朱某行踪,并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执行法官随即赶赴拘留所完成人员交接,并向朱某阐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可能面临罚款、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律后果。经释法明理,朱某认识到错误,当场悔过并多方筹措资金,一次性付清全部执行款项。申请人被长期拖欠的款项得以全额追回,案件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通过深化执行联动、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申请执行人年事已高,其权益能否实现,直接关系到晚年的生活保障与司法获得感。针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财产难寻的困境,人民法院积极依托“法院+公安”协作机制,结合司法查控与公安侦查优势,有效破解了执行瓶颈。同时坚持强制措施与释法教育相结合,促使被执行人从“消极躲避”转变为“主动履行”,实现了案结事了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此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将以最坚定的决心、最有效的举措,织密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网”,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04

熊某故意伤害案

——护工对老人实施故意伤害


基本案情

被告人熊某经李某聘请,负责照顾年已68岁的被害人赖某。2023年8月6日,熊某在宿舍内帮赖某洗澡,因赖某不愿继续洗澡并用毛巾挥打熊某,熊某遂将热水器水温调高,并故意用花洒喷洒热水到赖某的胸部和脸部约30秒,导致赖某的面颈部、胸腹部等处烫伤,经鉴定伤情达到轻伤二级程度。随后熊某将热水器水温调至正常水温继续帮赖某洗澡。当晚,赖某家属来探望时发现其被烫伤,遂告知李某,李某报警处理。8月8日,熊某接受公安机关调查。

裁判结果

鹤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熊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老年人作为弱势群体,需要社会的特殊保护。护工作为与被看护的老年人日常长久接触的对象,本就负有看护老年人的职责,应当切实履行照料义务,护工的行为与老年人的权益密切相关。本案对被告人熊某在看护过程中对老年人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予以严厉查处,不仅是对个体犯罪行为的惩罚,更对整个养老服务行业起到了深刻的警示作用,有效遏制同类行为的发生,促使从业人员增强道德操守、强化责任意识、提审职业素养,进一步保障老年人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权,构建和谐的“尊老、敬老、护老、爱老”型社会。

05

李某甲与李某乙、方某赡养费纠纷案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法定赡养义务


基本案情

李某甲与李某乙是父女关系,李某乙与方某是夫妻关系。李某甲领有残疾人证及特种病种门诊专用证,载明其特定病种为高血压Ⅱ期以上、糖尿病、脑血管疾病后遗症。李某甲已退休,每月领取养老金2737.96元,其认为李某乙未尽赡养义务,遂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恩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的规定,李某甲现已年满61周岁,年老体衰,李某乙作为成年子女对李某甲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李某乙抗辩李某甲还有其他有赡养义务的子女,对此李某乙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虽李某甲每月有养老金,但其身患多种疾病,缺乏劳动能力,李某乙作为成年子女,应尽赡养义务,李某甲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某乙的收入情况,为此,结合李某甲的实际需要、当地生活水平标准及李某乙自身的状况、负担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酌情确定李某乙应每月向李某甲支付赡养费800元。方某对李某甲无法定的赡养义务,李某甲要求方某支付赡养费,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做到敬老爱老。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明确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与保护义务,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确保老年人在经济支持、生活照料、情感慰藉等方面的需求得到满足,既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更是弘扬尊老爱老良好风尚的正确导向。本案将司法裁判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既依法保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让老年人享有安全、尊严、有保障的晚年生活,又传递了司法的力量与温度,同时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生活水平合理确定赡养费标准,符合公序良俗和群众期待。

来源:民一庭

排版:谭年安

编辑:古慧琳

审校:何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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