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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十三妹
10月22日傍晚,山东烟台理工学院一名大四女生仲某某从教学楼六楼坠落身亡。
女生母亲声称,女儿是在学校栏杆压腿坠亡的。但学校调看监控发现,女生在通道拐角处自己翻越的栏杆。
但另一个细节却让学校陷入尴尬。母亲发现从坠楼到报警足足间隔了71分钟,且事发地点距离保安室仅20多米。
根据警方调取的监控视频,仲某某于17时37分许,在六楼消防通道拐角处主动翻越栏杆坠楼,排除他杀。这一结论与家属所称“压腿时不慎坠落”存在明显出入。
媒体报道的视频中,孩子妈妈说:“我闺女从6楼坠楼,6点多才开始抢救急救,8点多给家属打电话,就是救援推迟。学校领导给出的方案是,给10万块钱让我们把孩子带回家。”
“压腿”之说,或许是家属在极度悲痛中试图为女儿寻找一个“合理”的解释,试图让这场死亡看起来不那么绝望。但监控不会说谎,翻越栏杆的动作,清晰地揭示出她当时处在崩溃边缘,只是没有人看见。
家属的质疑集中于两点:一是坠楼原因,二是校方应急失职。母亲强调女儿“活泼开朗”,压腿仅为日常活动,暗示事件属于意外;而校方通报及警方调查则指向“主动翻越栏杆”,隐含主观行为。
这种表述差异,背后或许是家属对“意外”与“自杀”的回避——前者可能涉及校方安全管理责任,后者则牵涉心理干预缺失的追问。
更关键的争议在于“71分钟报警延迟”,这也成为学校方面的“硬伤”。虽然“发现后立即报警”,但不能解释为何从坠落到“发现”间隔如此之久。如果真的距离保安室才20米,那保安肯定是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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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教育机构对在校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若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此案中,校方是否及时巡查、是否设置有效警示标识、是否配备应急机制,均需审视。
法律上,学校是否担责需满足两个要件:一是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二是学校存在过错。若女生确系主动跳楼,其自身行为是主因;但若校方在设施安全(如栏杆高度不足)、日常监管(如保安巡检缺失)或应急响应上存在漏洞,则需承担部分责任。
道德层面,公众的争议焦点在于“成年人的自主责任”与“学校的守护义务”之间的边界。说实话,大四了,20多岁人了,有自己的判断能力,但区别在于她还是学生,学校有监护义务。
无论坠楼原因为何,此事都再次敲响大学生心理健康的警钟。大四阶段正值学业、情感、就业压力的集中爆发期,看似“开朗”的外表下可能隐藏着难以言说的焦虑。
若女生确系主动跳楼,则反映出心理支持体系的薄弱;若是意外,则说明安全教育与风险意识培养不足。
高校不能仅满足于“事后通报”和“善后处理”,而需前置心理干预机制。例如,建立常态化心理筛查制度,加强辅导员对高危学生的关注,在校园高层区域设置警示标识及防护设施等。
唯有将心理疏导与安全管理结合,才能织密守护生命的“安全网”。
事件中,家属的悲痛与校方的“积极沟通”形成鲜明对比。每一起校园悲剧后,公众往往聚焦于责任划分,却容易忽视系统性的改进。
倘若校方仅以“配合调查”“做好善后”为终点,而未能从监测盲区、应急流程、心理支持等方面彻底整改,类似悲剧可能重演。
所以我认为家属质疑“71分钟延误”,不是为了索赔,而是为了寻找一个尊严的交代。这不是“闹事”,而是为了“后事不忘”。
生命无价,警钟长鸣。希望此事能推动更多高校审视自身的安全管理与关怀机制,筑牢对每一个年轻生命的敬畏与责任。
让校园成为最安全的地方,让心理支持不再缺席,让“下一次”不再发生。
因为,我们本可以接住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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