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某工程公司向某消防公司购买一批消防器材,协议约定了货物规格型号、数量、价格,货物要求、送货时间、异议日常时间、违约责任等。工程公司盖章后将合同邮寄给了工程公司,但消防公司未盖章寄回。消防公司已按约提供了货物,工程公司在约定时间内也未提出异议。后工程公司未支付货款,消防公司为起诉补盖了公章,请问该合同有效吗?
也迪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本案中,某工程公司就购买案涉消防器材签订的《买卖合同》先行盖章后发送给某消防公司,在某消防公司盖章之前,某消防公司已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某工程公司亦已接受,故合同依法成立,且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亦属有效。某消防公司在起诉后,虽在合同上补盖了公司印章并由相关人员补签了签字,但合同内容并未改变,故上述行为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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