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滨州市生态环境局沾化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沾环罚〔2024〕41号
当事人名称:沾化嘉实化工有限公司富源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4MA3XXXXX
地址:山东沾化经济开发区富源五路
2024年5月20日我局收到群众举报,称沾化嘉实化工有限公司富源分公司将固废填埋在厂区西南角仓库下,污染环境。2024年5月22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到达沾化嘉实化工有限公司富源分公司厂区,组织机械对位于其厂区西南角的举报地点进行挖掘。现场陆续挖掘出大量编织袋,编织袋内含不明固体,部分为黄色固体,部分为白色固体。因编织袋腐烂及挖掘对编织袋造成破坏,导致部分袋内不明固体与土壤混合,现场挖掘出后置于吨包内;部分较完整的编织袋及袋内物质也置于吨包内存放。现场共挖掘出30余袋固体物质,挖掘出的固体物质有刺激性气味。挖掘的填埋地点无任何防渗漏措施。挖掘出上述固体物质后,我局立即开展固体废物性质鉴定工作。经过招标程序,由山东中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中标并于6月3日开始进行现场勘验、取样等工作。2024年7月9日,我局收到山东中泽环境损害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三份《检测报告》。经鉴定,上述挖掘出的黄色固体物质属于危险废物,周边土壤受到污染,应按危废进行处置。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沾化嘉实化工有限公司富源分公司原负责人韩XX进行了调查询问,其称对在该企业西南角填埋危废的情况不知情,未参与。根据其描述,自2010年企业建设开始至2022年其离开上述公司时止,期间多次更换实际负责人,且有股份变更。鉴于人物关系复杂,我局现有手段无法再开展深入调查。危废鉴定完成后,我局指导企业对黄色固体物质进行挑选并置于吨包内,共存放5个吨包,经用山东润禾钾盐有限公司电子汽车衡(地磅)进行称重,称得数量为3.26吨。土壤及其他物质因受到污染,也要求其按危废进行处置。我局依法向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截至12月2日企业已将危废移送至危废处置单位进行规范处置。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4年5月22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视频照片,用于证明在企业西南角挖掘出黄色固体物质及白色固体物质的事实;2、2024年5月22日、9月24日、10月9日执法人员对企业原负责人韩XX分别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用于证明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3、2024年9月25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对企业环保负责人员隆XX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用于证明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4、2024年5月22日、9月25日执法人员调取的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及授权委托书1份,用于证明企业基本信息及被询问人合法性;5、2024年7月9日,收到山东中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及《检测报告》三份,用于证明挖掘出的黄色固体物质属于危废,沾染黄色物质的土壤混合物属于危废;6、2024年8月20日企业对分拣出来的黄色固体物质进行称重的联单及称重设备的《检定证书》,用于证明称重设备符合规定及所称量出来的黄色固体危废数量;7、2024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填写的《违法行为改正情况复核表》及企业提供的危废处置联单,用于证明企业已完成危废处置;8、我局提供的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2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沾环罚告[2024]4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16项专项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涉案危险废物数量3吨以上不足5吨,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为第二类建设用地,裁量等级为1;危险废物种类为不足3种,裁量等级为1;违法持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裁量等级5。该违法行为不适用修正裁量。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情节,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柒拾伍万元整。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沾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滨州市生态环境局沾化分局
2025年7月24日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