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如实告知”如同一把双刃剑,既是保险公司防控风险的工具,也可能成为其滥用拒赔权的借口。尤其当未告知的内容是常见的、非特异性的呼吸系统症状时,其与肺癌的关联性认定必须慎之又慎。君审律所在长春市处理的一起肺癌理赔案,通过精准论证“既往症状”与“新发重疾”之间缺乏直接因果关系,成功驳斥了保险公司的拒赔主张,为客户赢得2万元保险金。
一、 案情回顾:肺癌确诊与投保前的“肺部阴影”
2020年,刘女士(化名)投保了一份重疾险。在健康告知环节,她未提及任何异常。2022年,刘女士因咳嗽、咳血入院,被确诊为“肺腺癌”。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调查发现,刘女士在投保前一年曾因感冒咳嗽就医,胸部X光片报告曾提示“肺部索条影,建议随访”。但当时医生诊断为呼吸道感染,刘女士症状好转后未再复查。
保险公司据此认为,刘女士隐瞒了“肺部异常阴影”的病史,该异常与其后确诊的肺癌直接相关,属于重要事项未如实告知,故解除合同并拒赔。
二、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与争议焦点
保险公司的逻辑在于:肺部阴影是肺癌的影像学表现之一,刘女士投保前已存在此异常,且未告知,因此本次肺癌属于投保前已有征兆的疾病。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投保前一次因感染引起的、未经确诊的、非特异性的“肺部索条影”,是否能被视为“肺癌”的明确征兆,并足以成为拒赔此次新发“肺腺癌”的正当理由?
三、 君审律所的法律分析与诉讼策略
我们认为,保险公司将一次普通的炎症后遗改变与恶性肿瘤强行关联,是典型的“事后诸葛亮”逻辑。我们的策略是进行彻底的医学和法律切割。
- 论证“肺部索条影”的良性性质与非特异性。
我们邀请了呼吸科专家提供咨询意见,并提交了权威医学文献。证据表明,“肺部索条影”通常是肺部炎症愈合后留下的纤维化痕迹,类似于皮肤伤口愈合后的疤痕,在人群中极为常见。它与“肺腺癌”的结节或肿块影在影像学上和病理基础上存在本质区别。将二者等同,是缺乏基本医学常识的表现。 - 强调“新发”疾病与“陈旧性”痕迹的区别。
我们向法庭清晰地指出,刘女士2022年确诊的“肺腺癌”是一个在保险期间内新发生的、独立的疾病进程。而投保前的“肺部索条影”是一个稳定的、陈旧的良性改变。保险公司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当时的那个“索条影”就是后来这个“肺腺癌”的起源点。其由果推因的逻辑不成立。 - 运用“近因原则”锁定事故原因。
我们强调,本次保险事故的近因是刘女士肺细胞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恶性癌变。投保前的陈旧性阴影,与此次癌变既无时间上的连续性,也无病理上的因果性。 - 质疑保险公司的核保逻辑与举证责任。
我们指出,即使刘女士当时告知了“肺部索条影”,保险公司的合理做法是要求其复查,而非直接拒保所有肺部重疾风险。保险公司未能证明该告知事项会对本次肺癌的承保产生决定性影响。
四、 法院判决与案件结果
长春市某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法院认为,刘女士投保前的“肺部索条影”为良性病变可能性大,与后来确诊的“肺腺癌”缺乏医学上的关联性。保险公司以此为由认为刘女士未如实告知并拒赔,依据不足。判决保险公司向刘女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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