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出轨并生下子女侵犯男方什么权利?
概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与他人发生婚外性行为,并生育与丈夫不存在亲子关系子女,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应某与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一女在离婚后经亲子鉴定不存在生物学意义上的亲子关系。应某起诉陈某索要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认为:①应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一女与应某不存在生物学意义上亲子关系,这一事实表明,陈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存在婚外性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第4条关于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法律规定②陈某上述行为侵犯了应某的配偶权,给应某带来了精神压力和痛苦对应某所造成的精神损害是显而易见的,陈某应给予应某精神抚慰和补偿。应某要求陈某赔偿精神抚慰金请求,其合理部分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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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与他人发生婚外性行为,并生育与丈夫不存在亲子关系的子女,其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关于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法律规定且造成了配偶的精神痛苦、属于有过错责任的一方,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
浙江嵊州法院(2008)嵊民一初字第900号“应某诉陈某配偶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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