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调查笔录
法庭调查笔录。2025年3月18号,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李斌成,书记员钟家鹏记录如下
审判员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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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情况,上诉人康强,男,1960年1月11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昌区骆汉屯7栋二门10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06196001114819被上诉人,武汉大学人民医院住所嗯,住所地湖北省武昌区解放路238号法定代表人王高华院长委托代理人王长济医院职工填第一医院职工到庭,各方当事人对到庭身份有无异议?君达无异议,经调查,上述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与本案诉讼。本案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判员李斌成担任,审判长由审判上述人听清楚了,听清楚了,被上诉人听清楚了,没有听清楚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44条,第45条之规定,如果当事人认为本合议庭数据源有下列情况,自己可以申请回避,是本案当事人和和当事人诉讼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以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员叶军委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嗯,法官,法官助理叶青林由数据源钟家鹏担任法定记录,现告知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3条,第49条,第50条,第51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求权利。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律师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复制本案有关的材料和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和解书,上诉人听清楚,没有听清楚了,被上诉人听清楚了,没有被上诉人听清楚了。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4条,第45条之规定,如果当事人认为本合议庭成员及书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我们,嗯嗯,案件公正审理的上诉人听清楚没有?是否申请回避上诉人听清楚了不?不申请回避上诉人听清楚没有?是否申请回避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被上诉人是否收到上诉状?收到了,现在进行法庭调查,下面由上诉人简要陈数,是这个理由,上手人见上诉状,上诉请求一撤销一什么判断上诉,撤销什么事事和理由,先上诉,对对方就上诉人,上诉请求进行答辩。嗯,被带康强告我们医院侵犯他的名誉权,我认为他不成立,首先我们按照正常的这种行政流程,对于患者的诉讼投诉,我们是经过事实调查协调处理后,然后,然后然后给武昌区卫健委,因为现在是网格化管理,我们的上级就是武昌区卫计委嗯,他他的投诉有市场热线投诉有微信热线投诉都是通过武昌区卫健委嗯,传给我们,根据这个工作流程,我们在一定时间内调查了实际情况,然后也根据他本人嗯,经过相应的沟通之后答复以后完嗯,完了以后就综合工程学院给上级卫健委一个回复,然后卫健委怎么跟他去回复,因为他是投诉卫健委的卫健委是原渠道向他进行了一个反馈,我们所做的就是这一个,因此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并没有嗯,就他的个人名誉说有损他的哇,也没有收到任何地方去,去宣传,知道我们这个回复的仅仅只有我们的工作人员和卫健委一名人员和其他本人知道,所以我们所说的内容不构成对他的名誉侵犯,至于他说的其他事情是另外事情是和原告诉求无关的,嗯,卫健委回复意见就是你们官方的意见吗?是的,我们是职能部门教师代表,医院官方意见,因为医院所执行的所有功能都是通过职能部门执行的,医院侵害你的名誉权的严重是什么?医院说多要赔偿,扩大伤情是以医生个个人通通过12345到平台的,我登记的平台就看到回复是我们院方的回复,有证据证明其表示第一个是他在多家医院看病,没有达到他诊疗目的,他看了我们的,他看了我们的针灸科,也看了康复科,首先嗯,诊疗是不会去录音的,这是医生对我们的反应,呃就就说他是这样说的,我看这个病的目的就是要取得一个证据交给法庭,他是跟保险公司打官司,嗯,医生认为你你这个手手术不需要治疗嗯,我们没办法给你开药嗯,然后他就告医生举报说你不开处方嗯,你就你就是举证,不光是告我们医生学生还有针灸科的去确诊嗯,当然他说他还有告其他医院一些急诊的,嗯,他说我因为要证你给我开的这个药,我就表示我的伤还需要治疗,还可以继续去索赔,这是他,这是他说的话,哪个看病的和录音?回头开庭的时候我们就,需要找证据,虽然当时不知道你要打这个官司,你对医生说的话一直如实反应过来了,所以我们就认为他的诊疗行为告告我们举证,还是因为他,因为他想把这个伤情变成一个需要治疗的状态,然后提交法庭去去找肇事方,就是把他撞伤的人索赔,他是这个目的,这这就是我们的判断,他在网上发表他自己的这种发的打印的原话,这种话都是他们已经说过了的,哪怕你给我开一块钱,1分钱的处方就表达了目的,达到了我就能够把它交给法庭做证据,这是不是为了把伤情扩大,我找法院说要找保险公司,说要的就是他自己在网上发表的,这是我们截留下来,这是我们认为认为的观点,他他只把所有的表示,我就需要这个治疗,你给我开处方就证明了他需要治疗,但但是一直认为他不需要治疗嗯,一旦开处方开药,就证明他需要治疗,那不是把一个不需要治疗变成一个需要治疗的依赖的伤吗?这不就是扩大了伤情嗯,张明明和夏军在事后又开了处方,公开的扶他林还征求已经同意了,已经同意开了,原来是湖北省有文件必须开处方嗯,医院还有其他有伤害行为,对方答辩中说了,后来他又把武昌法院的焦点转移了,他转移了,他的医疗纠医院,医院是开了处方的,我只是没有交钱嗯,备单你原话的是看过多少医院也赚过多家医院对他的举报,原话是这样说的,当时他在法庭上提交了嗯,十家医院的门诊记录,也说了这些话,我到十家医院进院看病,哪哪一个去,我告了哪一个当成他当法庭说了这个话,网上也有他的帖子,后来实际看病吃药,进一步治疗,没有继续治疗,到现在还在治疗,现在还在搞针灸,方有无新证据提交详见证据目录展示。受伤后的书法作品确实正是有受伤没有之前写的好,是需要治疗我方没新意见发表指正意见,医疗上没有哪个通过我们这个方子判断是否有伤的,如果字可以写成这样,这个样我个人意见是功能已经非常齐全了,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关于证据清单都是他卫健委给他的回复,他把截屏下来了,在我们那里有存档,这个跟状告人民医院侵犯人没有任何关联,十十一次回复他,说明他告过10一次,那么根据工作流程给他回复过10一次,同样一个问题,然后第11个,第十二二二十二个说的指的都是东西湖法庭,法庭对他的判决,回复这个跟我们这里没关联,第13个他是在一座大厅,就是刚才说的他到我们1楼去找党委书记,没有见到,嗯,没没有拍到一个是截屏,那就跟没关联整个过程医院病呃,药物不妥之处,我的观点是没有不妥之处,没有任何嗯,不妥,因为违约金的事情是我们正常的工作流程嗯,第二个没有对外去宣传,不是作为一个组织处理医患投诉医生医生医德医风投诉的时候,我们肯定对当事人进行一个调查,对事情的基本性质进行一个判断,也要跟我们上级讲清楚,在这里究竟存在一个什么问题,我们也是根据和当事人医生沟通他们他他的要求,我们做出一个不构成对他名誉的侵害,反而是他自己把自己什么车祸啊,保险公司怎么不好啊?法院怎么不好啊?交警怎么不好啊?他自己在网上发的,到处都是的,他把这个事情扩大到社会上,当然我想也没有多少人关注,包括医院自始至终没有在网上公布这类任何信息。上述人到目前为止,我们医院嗯才30个工作,相关联三四个人知道他的事情,其他人都不知道法庭调查结束是否同意调解要求嗯,医院赔偿损失1万元也行,100也行嗯,佩戴我们没有名誉侵犯权,具体意见需问医院意见。今天不当庭组织下,但是你可以事后向法庭提交调解方案,如果逾期提交嗯将嗯,浙江本案提交合议庭讨论,如果调解结束,双方认真阅读看笔录看,就吊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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