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是党和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我国现行干部选拔任用方式主要分为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三种。理解这三种制度的特点和适用范围,对于深入把握我国干部人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选任制:民主选举产生,体现人民意志
选任制是指按照有关法律、章程的规定,通过选举产生或者决定任用对象的制度安排。《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党政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选任制主要适用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以及群团组织的领导干部。具体包括:
中国共产党机关: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选举产生的职务,如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
人大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行政机关: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等。
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等。
政协机关和群团组织:按照各自章程规定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
选任制的核心特征是"提名"程序。在干部任前公示中,表述为"拟提名为××候选人"或"拟提名为××人选"的,都属于选任制职务,需要经过相应的选举或法定程序才能正式任职。
二、委任制:组织选拔任用,确保统一高效
委任制是由任免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直接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相应职务的任用方式。《公务员法》第四十条规定:"公务员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
委任制是我国干部选拔任用的主要方式。与选任制不同,委任制职务由党委(党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经过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程序作出任用决定。在任前公示中,表述为"拟任××职务"的,通常为委任制职务。
委任制的特点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由各级党委(党组)主导;二是程序规范,必须经过规定的选拔任用程序;三是实行试用期制,绝大部分提拔任职的委任制领导干部要经历为期一年的试用期。
值得注意的是,在党代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组织可以调动或指派下级党组织负责人。《党章》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这为特殊情况下委任制与选任制的衔接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聘任制:合同方式管理,满足专业需求
聘任制是对需要专门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要求的岗位,采用聘任合同方式任职的选拔任用制度。《聘任制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明确,聘任制主要面向专业性较强的职位,满足党政机关对高层次专业人才的急需。
聘任制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定位明确,主要解决机关对金融、财会、法律、信息技术等专业领域特殊人才的需求;二是方式灵活,一般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特殊情况下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三是管理规范,通过聘任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实现契约化管理。
聘任制的实施,体现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创新方向,既保持了公务员制度的稳定性,又增强了选人用人的灵活性,为党政机关吸引和使用优秀人才开辟了新渠道。
三种制度的比较与衔接
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三种制度各有侧重、相互补充。选任制强调民主性和合法性,通过选举程序体现人民意志;委任制注重统一性和效率性,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有效贯彻;聘任制突出专业性和灵活性,为机关提供急需的专业人才。
维度
选任制
委任制
聘任制
任用方式
选举产生
组织任命
合同聘用
适用对象
重要领导职务
大多数公务员
专业技术人员
任期规定
固定任期
无固定任期
合同约定期限
退出机制
任期届满
调任、免职
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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