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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全款购买的房产,因开发商的原因未及时办理过户,开发商作为被执行人,房产被法院查封……生活中,面对这类“躺着也中枪”的困境,很多人常常感到手足无措。但其实,现有法律框架下,有一项制度能为执行程序按下“刹车键”,让合法权益得到更充分的保障。
近日,记者专程采访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二庭庭长王晓平,为大家介绍执行异议制度。
记者:您能用通俗的语言,向我们解释一下什么是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吗?
王晓平:法院的执行程序,是为了实现胜诉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比如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但现实中权属关系复杂,法院可能会根据权属的外观判断,把本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当成执行标的。比如,你全款买的房子,登记在开发商名下还没过户,开发商欠债,债主申请执行这套房子,你的权益就可能受损。这个时候,“执行异议”就像一个“紧急刹车”装置——法律允许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执行行为侵害的“局外人”,法律上称为“案外人”,在执行程序尚未结束时,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表示:“请等一下,这个财产是我的,或者涉及我的其他合法权益,不能执行!”
法院收到这个信号后,会依法进行审查,并在15天内给出驳回异议或支持异议,撤销之前作出的执行裁定。
在此之后,如果有一方对法院的裁定不服,比如,案外人觉得法院没支持自己,自己的合法权益未得到保护;或者申请执行人觉得法院支持了异议,导致自己的胜诉权益实现不了。这时候,“执行异议之诉”就登场了。
执行异议之诉是一个完整的诉讼程序,就是打官司。由不服法院裁定的一方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开庭审理、举证、质证、辩论等一系列环节,最终由法院判决案外人的权益是否真的能排除执行。
记者:法律为什么要专门设置这样一项制度呢?有何意义?
王晓平:这是为了平衡和保护多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实现执行领域的公平正义。
首先,执行工作要讲求效率,要尽快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胜诉权益。但“快”不能以牺牲“准确”和“公正”为代价。如果执行了案外人的合法财产,对案外人而言就是无妄之灾,这显然是不公平的。执行异议制度就是为了防止这种“错误执行”,为可能受侵害的案外人提供一个快速、有效的救济途径。
其次,它也是为了维护执行秩序和司法公信力。通过法定的程序来解决权利冲突,避免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自力救济,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记者:在实践中,哪些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或者说,“案外人”的范围具体包括哪些?
王晓平:“案外人”的范围比较广泛,简单说就是与执行案件本身没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但对执行标的物享有合法权益且可能因执行行为而受到侵害的人。
常见的几类包括:财产的实际所有权人,比如前面提到的,已支付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购房者;特定权利的享有者,比如已经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的购房者、财产因公共利益被征收的被征收人;财产的合法占有人,比如签有长期有效租赁合同且尚在租期内的承租人;其他法律认可的权利主体,比如以不动产抵债的债权人等。
记者:在具体操作层面,应如何提出执行异议?有何时限要求?要准备哪些证据?
王晓平:如果要提起执行异议,必须要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终结前,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要写明异议人基本信息、具体的异议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一旦执行程序结束,比如财产已经拍卖并交付给买受人,再提异议就可能无法救济了,需要通过其他途径。
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期限是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
其次,证据准备是否充分是决定异议能否得到支持的关键,案外人需要用证据证明自己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合法权益。例如,购房者需要准备购房合同、发票等房款的支付凭证、物业费缴纳凭证或装修合同等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证据;承租人需要提供有效的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证明租赁关系在法院查封之前就已经设立;抵押权人等担保物权人,则需要提供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或抵押质押登记证明等。
总之,证据越充分、越能形成完整证据链,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就越大。
记者:现实中会不会有人滥用执行异议制度来恶意拖延执行?对此,法院如何处理?
王晓平:确实有极少数人试图利用制度空间,通过提出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异议,来达到拖延执行、转移财产的目的。但法院会对每个异议人提出的理由和证据都进行严格审查,精准甄别。对仅仅提出异议但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或者所述理由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会依法裁定驳回。必要时,还会主动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核实证据的真伪,查明财产的实际权属和权利状态。
此外,恶意滥用异议权、故意拖延执行、妨碍民事诉讼秩序的单位或个人,情节严重的,会受到相应法律制裁。如果其行为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还会引起损害赔偿。因此,警告别有用心的人,切莫将执行异议制度当做逃避债务的“挡箭牌”。
来源: 陕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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