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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常被当作程序手册,翻完即丢,真正到了开标现场,被忽略的细节一旦触发,立刻变成否决项。
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写着“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最高投标限价”,没有写“或最高投标限价计算方法”,意思是必须给具体数字,不能写“暂估价、见补遗、按实结算”,否则就是“无限价招标”,任何投标人都可以在截标前五天提出异议,异议成立即必须顺延开标,工期因此推迟,责任由招标人承担。
给限价还要给组成明细,土建、安装、设备、暂列金额分别列多少,明细表必须与招标清单保持一致,明细缺项会被认定为“暗补开口”,审计时无法核对合同价与限价差异,只能按超支处理,负责人需书面说明。
第二十九条关于“澄清或者修改”,写明“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发出”,很多人只记得“十五日”,却忽略“至少”,不足十五日必须顺延,系统会在不足十五日时自动弹窗提醒,提醒后仍不顺延,平台会记录“程序异常”,记录同步推送给监督部门,年底考核直接扣分。
澄清发出后,下载数量重新统计,原来只有三家下载,澄清后可能出现七家,竞争格局瞬间改变,任何“只给熟人发澄清”的做法,都会被下载日志曝光,日志带时间戳,无法事后删除。
第三十七条对“弄虚作假”给出定义: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伪造证件、虚假业绩、低于成本价竞标。
条例把“低于成本价”明确写进行政法规,意味着不需要等到审计,只要评标时发现无法说明成本构成,就可以当场否决,否决理由写“低于成本价澄清不合格”,澄清材料必须含人工、材料、机械、管理费分解,缺一项即被判不合格,投标人想靠“后期变更”捞回利润,已经没有入口。
第四十四条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三分之二”是硬比例,不是“不少于一半”,五人评标小组里专家只能有三人是外部专家,另外两人是招标人代表,若招标人只派一人,另一人空缺,系统无法生成评标报告,因为人数不符合法定比例,报告上传会被平台退回,退回记录永久留在后台,巡视时直接作为“评标组织不合法”证据。
第五十四条对“中标候选人公示”写明“公示期不得少于三日”,三日是自然日,不是工作日,遇节假日不顺延,公示期不足三日,中标通知书即使发出也被认定为无效,无效中标通知书无法生成合同编号,财务支付系统拒绝拨付资金,资金被卡在国库,项目无法启动,责任还是落在招标人身上。
第六十条关于“履约保证金”给出上限: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且鼓励采用保函形式。
很多招标文件照抄旧模板写成“20%”或“现金”,一经质疑,招标人必须修改,修改就要发补遗,补遗就要顺延开标,一连串连锁反应源于一条超限条款。
保函形式若被排斥,也会被认定为“限制电子保函应用”,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投诉成立后,保证金比例必须降到10%以下,已收现金的还要退还差额并支付利息。
第七十条对“重新招标”列出穷尽情形:投标人少于三家、所有投标被否决、中标人放弃、不可抗力、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
“重大缺陷”不是招标人主观判断,而是被监督部门书面认定,认定前任何“觉得不好”就重招的做法,都属于“擅自终止招标”,终止行为无效,已收保证金必须退还,已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也要作废,作废记录全国联网,项目一年内不得重启,重启需重新履行审批。
第七十七条把“法律责任”细化到个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法情节较重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重”在执法实践中包括:设置倾向性条款、泄露标底、与投标人串通、应当回避未回避,任何一条被查实,个人征信报告都会留下行政处罚记录,记录与人事档案同步,影响升职、评优、出国审查,责任不再只是单位“背锅”,而是落到个人头上。
条例用细节织成一张网,任何一条被忽略,都可能在开标现场变成“一票否决”。
把条文读成时间表、比例表、金额表,把“应当”翻译成“必须”,把“可以”翻译成“风险自担”,才能避免“程序合法、细节违法”的陷阱,让每一次评标都经得起后续十年内的巡视、审计、行政复议的放大镜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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