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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时,你是否留意过类似条款:“如发生纠纷,可向诉讼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这看似简单的约定,却可能在实际诉讼中引发复杂的管辖权争议。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对此类条款的效力作出了明确裁定。
一、核心案例:一份《购销合同》引发的管辖之争
2024年1月,温岭市某设备公司通过阿里巴巴平台向上海盛复元公司购买电视,最终与海南某五金建材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并支付了9.8万元货款。但收款方迟迟不发货且失联,设备公司于是将三方共同告上法庭。
案件到了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后,一个关键问题浮出水面:合同第八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可向诉讼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那么,原告是否能在其所在地的温岭市法院提起诉讼呢?
二、最高院一锤定音:“诉讼方”包括原、被告双方
2025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5)最高法民辖57号民事裁定,明确指出:按照文义理解,“诉讼方”既包括原告,也包括被告。因此,该合同约定意味着原告住所地法院(浙江省温岭市法院)和被告住所地法院(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均享有管辖权。
然而,合同中非当事方(上海盛复元公司和李某)不受此管辖条款约束。最终,最高院裁定本案由原告住所地的温岭市法院审理。
三、协议管辖的有效条件
有效的管辖约定必须满足特定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包括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
值得注意的是,“向各自所在地法院起诉”的约定是有效的,这实质上是选择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一旦一方作为原告在其所在地法院立案,另一方法院便不能重复立案。若双方同时起诉,则由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四、常见无效管辖约定一览
并非所有管辖约定都有效,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无效情形:
“由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起诉前难以确定哪方是守约方,属于约定不明;
“由当地法院管辖”:“当地”指代不明,可能指代多种地点,无法确定具体管辖法院;
约定与争议无关的地点法院管辖:必须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
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同时约定仲裁和诉讼:仲裁协议无效,但符合规定的诉讼管辖约定可能仍然有效。
五、网友常见问题解答
问:合同约定“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但合同中写明的甲方地址与实际注册地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答:以合同中载明的地址为准。如果合同明确写明了具体地址,则按合同地址确定管辖;未写明时,才按实际注册地确定。
问:合同签订后,一方住所地变更,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答: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法院管辖。管辖协议具有恒定性,不因住所地变更而改变,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问: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约定管辖法院吗?
答:不可以。劳动争议等具有人身属性的纠纷不适用协议管辖,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六、签订合同管辖条款的实用建议
明确具体:避免使用“当地”、“守约方”等模糊用语,直接明确具体法院名称或地点;
书面形式:管辖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无效;
关联实际:选择与合同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
单一选择:最好约定一个明确的管辖法院,避免多个选择引发争议。
结语
合同中的管辖条款虽看似技术性细节,却直接影响发生纠纷时的诉讼成本与效率。“可向诉讼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这类条款,实际上赋予了原告和被告所在地法院均享有管辖权。签订合同时,请务必审慎审查管辖条款,确保其明确、有效,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管辖争议。
来源:本文案例案号为(2025)最高法民辖57号,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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