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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候补委员张某的辞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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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说:精力有限,无法继续,慎重考虑,正式决定:辞去候补职务。
- 业委会工作群中张委员率先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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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委员率先业委会群扔出书面辞职报告!
随后又有四个委员上传书面辞职报告!
你以为:敢把皇帝拉下马!结果是:四个委员先下马!
反转是:自己偷偷又上马!业委会:感谢你救朕一命!
至此业委会人数不足半数;随后社区收到了5 份辞职报告原件!
- 11:59业委会群里,主任宣布社区通知,等候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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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小时后,业委会主任在群里说:接到社区通知:上午3 名正式委员和 2 名候补委员向社区递交辞职了,不足最低人数要求,业委会这边等街道社区官方文件下达后就解散了哈。
- 12:57业委会主任宣布解散原因并草拟解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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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主任在群里有说:因法定人数5 人不满足,所以业委会主任草拟解散公告。这时某委员@主任说,解散不对的!当时主任回复的表情是哭脸。
此后一切开始反转:随着胡委员变卦,业委会后来的公示变成:拒绝解散!短短四小时,谁改变了这一切?本后肯定有玄机!
- 业委会主任本已准备了解散公告草案,随时准备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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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月 15 日中午,业委会认可 5 人辞职实事,已经草拟公告,准备宣布业委会解散,但是午后大反转,或许事件背后,并非业主卡一纸公示那样简单!谁改变了一切,有幕后推手吗?
- 候补委员写撤回辞职说明,企图让业委会借尸还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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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候补委员,上午说精力有限、无能为力;4小时后不谈精力不够、难以继续了,变成个人事务规划变了,又要坚持初心了,又说要撤回辞职。求业委会群里,当时随他之后,递交辞职的四人的心理阴影面积?
- 10月20日,社区指导告知书言之灼灼,但监督权高举轻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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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可谓明察秋毫,了解实事全面又清楚!
社区了解法规和议事规则,理解和建议非常清楚明了!
- 已触发自动解散,仍企图借尸还魂的满纸荒唐言
以为借尸还魂成功,然后拒绝解散了,并给社区和业主写了满纸荒唐言的回复和告知,企图掩盖实事真相,并继续藐视法律法规,更是对街道和的社区告知书意见视若罔闻,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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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纸质报告递交社区,就是告知社区业委会未到法定人数了,社区也判定未到法定人数,依法当时就可定性业委会应依法解散了。
哪里的什么规程,比杭州物管条例、小区议事规则、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导则更权威?明明是书面报告即可,企图偷梁换柱用纸质来解释,明明小区没有《业委会规程》,非要杜撰存在《业委会规程》来抵抗《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导则》、《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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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报告一递交,即辞职意愿已表达,事后说撤回辞职,撤回有用吗?!上午信誓旦旦第一个在业委会群递交纸质辞职报告照片,然后有四人紧跟着递交辞职报告,然后还委托他人将纸质辞职报告递交社区,表示了辞职的坚定。下午变脸说说撤回辞职。先不说辞职已生效能否撤回,不惑之年的成人,几小时时间就变了个人。要么是草率!要么就是背后发生了。
业委会已达条例注明的解散条件,需要重选;这解散生效的业委会还能各种公示公告、各种盖章行文,这还能算有效申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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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即产生法律后果,辞职法律后果也能撤回吗?
写个撤回辞职的说明,辞职就等于撤回了,就可继续当委员了吗?
明明五份辞职报告,还继续愚弄业主!辞职行为从递交书面报告起即刻生效,且不可撤销!
和15 日业委会群里情况相比:态度急转,且不再可街道和社区的告知意见,拒不承认应该解散了!
15日下午一定发生什么事,才会让这些人自食其言,颠三倒四,改变观点,走向与法规作反着干的歧路。
- 公然叫板街道社区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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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小区议事规则第二十七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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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款清晰明载明:书面向业委会提出辞职的属于委员资格自行终止的情形。
自行终止了的委员资格,还能自行重新恢复吗?
众所周知,不论委员或后补委员的确定,都需要业主大会表决决定。
如果辞职的或解散的,都可以撤回,那么多消失的业委会,只需委员们一个个宣布又不辞职了,都可以借尸还魂、死灰复燃、重新焕发生机了。
不遵守法规和议事规则,还能自己随性解释,辞职基本当儿戏,这样的业委会能否依法办事?能否为多数业主愿望和利益正确发声?毋庸讳言,应该是严重存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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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根谈
全国各地物业管理条例,基本上都有这么一条,明确业委会委员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委员资格自动失效;比如杭州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DeepSeek也能给出的答案,懒到连AI都不想问了,想啥呢?!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委员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的,委员资格自情形发生之日起自然终止。
辞职是单方法律行为,送达即生效,无需批准。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委员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的,其委员资格自情形发生之日起自然终止。
同上,资格自动终止。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业主大会或其授权机构可决定终止其资格。
虽表述为"决定终止",但实践中常与地方条例结合,理解为资格自动丧失,后续程序是确认和公示。
《天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
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的,其委员职务自行终止。
明确使用"自行终止"的表述,强调自动生效。
《南充市物业管理条例》
委员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同样明确自动生效。
业伪会的猖獗与泛滥,主要与候选人的产生于选拔机制不透明、不民主、不科学有关;另外和部分物业在背后暗中捣鼓,也是不无关系的;同时,也与被赋予帮助、指导、监督职责的,街道和居委会存在慢作为、不作为或乱作为有关。
以上三个方面,折射透视出业主自治的三个困局:(1)指导业主自治和业委会的法律法规有设计层面的严重硬伤;(2)前期物业制度先天与业主自治制度背道而驰,物业干预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成为必然的冲动;(3)街道和居委会,面对乱麻一片,少有敢直接鲜明支持广大业主或正义业委会的,因为他们往往要看物业和开发商脸色行事。开发商是土地购买的金主,不好轻易对其说不,怕自己扣上影响营商环境的帽子;而物业单位,往往又是社区街道实现“稳定”的抓手,向来长期合作,先要其反其道行事,社区与街道也难撕脸面严肃办事,成为常态。
各位看官,草根做了个投票,希望您能积极参与!
说来奇怪,这个小区首届业委会,也是因不足半数而被街道社区宣告解散,而现在不敢同样因此宣告第二届业委会达到解散重选条件,要这第二届业委会自己处理、自己宣告,是不想蹚浑水呢?还是另有难言之隐呢?
不按业主大会或多数业主意见办事,业委会其实就失去存在的意义。但如业委会名存实亡,非要赖着干!好几千的业主的小区,面对四个人就可操纵业委会,四人对众业主呼声视而不见,只顾自己挥斥方遒,业主没招,街道和社区难道也别无他法,也只能忍受吗?
笔者不敢想象,“辞职可撤回”这个先例若被认可,是杭州依法业主自治的开倒车!纵容和认可的各方,均会被钉在业主自治史的耻辱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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