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
这句老话传了一代又一代
好像只要女儿嫁了人
就该和娘家的集体利益 “划清界限”
但如今法治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
“外嫁女” 真的只能眼睁睁
看着自己的合法权益被排除在外吗?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随着城镇化进程加速,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愈发频繁,其中 “外嫁女” 的权益保障问题,始终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今天微姐就用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例
带大家厘清关键
“外嫁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权益分配
到底该如何认定?
远嫁陕西打工
发现娘家征地赔偿款“少了一大截”
2020年,“外嫁女”兰某在娘家的林权土地因政策被征收,彼时她远在陕西打工,受疫情影响,对补偿款详情毫不知情。留在村里的家人仅通过微信、银行转账,分三次给她转了13.2万元。直到2023年,兰某才意外得知,此次征地全家所得到补偿款总额达246万元,其中包含她与儿子的名下份额,可剩余款项全被娘家人私自占有。
兰某多次协商分割应得份额却遭拒绝,对方理由是 “她常年在外,没参与土地管理,不算补偿主体”“土地是家庭共同承包,只是登记在她名下”。难道“身在外地”就该失去合法权益?兰某选择通过法律维权,最终法院判决娘家人向兰某及其儿子支付剩余补偿款40.4万余元,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依据是什么?
不看“外嫁”标签
只看这几个关键
01先看“身份”
是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法院判决的核心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认定“外嫁女”能不能分权益,首先看她是不是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不是家庭承包的一员。兰某手里有林权证登记表、土地承包合同,这些材料清清楚楚证明她和儿子是被征土地的家庭承包成员,自然属于补偿对象——和“嫁没嫁”没关系。
02再看“实际”
不搞“一刀切”,兼顾公平
法院也没让兰某“全拿”,而是考虑了实际情况。涉案的补偿款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分割时要平衡“等分原则”和“实际贡献”:
1.兰某母子常年在外,没参与土地的种养、管护,所以无权分割针对“青苗”的补偿款;
2.土地补偿费、自谋职业补助、签约奖励等款项,是基于土地承包权的补偿,即便没在家,兰某也有权分。
综合考量后,法院确定母子各享有11%的份额,扣除已支付的13.2万元,最终算出了40.4万元的应得款项。
温馨提醒
当然,也不是所有“外嫁女”都能在娘家分权益,这两种情况会丧失原组织成员身份:
1.已经在丈夫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分到了承包地;
2.自己把户口迁成了城镇户口,还纳入了城镇社保。这样规定是为了避免“两头占”,也防止“两头空”,保证集体成员间的公平。
“外嫁女”不是“外人”,权益该保就得保
“外嫁女”的合法权益不该被传统观念忽视。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分配中,唯有摒弃“重男轻女”的旧思想,严格依法、结合实际制定认定标准,才能让每一份权益都得到公平对待,让法治阳光照亮乡村的每一个角落。
(来源:南丹法院、柳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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